[ 孫斌 ]——(2014-9-29) / 已閱7162次
蘭泉—人力資源咨詢(11)
蘭泉點評《最高法院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規定》(八)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涉及的問題比較多,與以往不同的是最高法院行政庭同步發布了對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就筆者而言對該規定點評的要求更高,因此對該規定的點評將分期進行。同時筆者也希望更多對工傷保險有興趣的朋友參與其中,提建議談想法為最高法院再次出臺此類規定作參考:
原文:
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蘭泉點評:
本條主要解決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后是否能申請工傷認定、能否獲得雙倍賠償以及在雙倍賠償中將醫療費用排除的情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能否獲得雙倍賠償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筆者一直認為最高法院應出臺相關細則來解決這一問題,但本條規定不但沒有解決這一問題,反而會促使相關省市最終出臺地方法規來扼制雙倍賠償。
實務操作中要獲得雙倍賠償對工傷職工而言也是需要付出較大代價的過程。由于社保部門不認同雙倍賠償,對工傷職工而言只能通過行政訴訟主張權利,而前置的行政復議結果都是無一例外地維持行政機構的任何決定,選擇行政復議只會拖延工傷職工獲得雙倍賠償的時間。如果一審法院不支持雙倍賠償(即使一審法院支持雙倍賠償,社保部門基于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及上級部門的審核而提起上訴),上訴二審法院要獲得雙倍賠償將付出更大的代價。按筆者辦理勞動行政案件的經驗,獲得雙倍賠償的代價對工傷職工而言訴訟成本至少是幾萬元(包括各種支出、人力及精神上的付出等),這還不包括二審不支持工傷職工主張申訴要付出的其它費用。
實踐中有顧問單位的工傷職工咨詢雙倍賠償的問題,筆者不認同通過行政訴訟獲得雙倍賠償,付出的代價往往得不償失建議放棄,結果也招到工傷職工的嚴厲批評,但最終的結果又都認同筆者之前的建議,可惜的是工傷職工及其家庭已付出了很多。
從立法效力來看,最高法院通過審判委員會頒布的司法解釋其效力上應當等同于部門規章或者高于部門規章,相關省市只能通過頒布地方法規來扼制該規定在本省市實施。這樣做一方面是工傷保險基金的壓力,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這一規定與全國社保部門日常操作的差額補償方式相抵觸。一旦有個別省市出臺此類地方法規,將不可避免影響其它省市陸續出臺地方法規扼制雙倍賠償。
為避免這種如果情況的出現,筆者建議最高法院應考慮社保部門日常操作的差額補償方式出臺相關細則來解決司法部門與社保部門在該問題上認識的不同。
就本條規定而言只將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排除在外,等于說醫療費用只有一張發票不能報銷兩次而排除。這一規定實際上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12號)內容基本一致。本款規定的出臺將促成雙倍賠償社保行政案件大幅度增長,這一點應當是最高法院事先預計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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