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翟巍 譯 ]——(2014-11-26) / 已閱19336次
第一章 示范訴訟申請:呈送程序
第 1 條 示范訴訟申請
(1) 示范訴訟申請可在一審訴訟獲致生效,當在此訴訟中系
1.由于公開資本市場信息之錯誤,欺騙性或者疏忽產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
2.依據德國證券收購與接管法基于某供應關系達成合同產生之履行請求權,
請求權賴以建立或與請求權具特別關聯性之前提條件存在與否的確定,或者法律問題之解釋,當法律爭議之決斷取決于此時,均得提出請求(確證之目的)。
示范訴訟申請可由原告與被告提出。
公開資本市場信息系指對為數眾多之資本投資人來說關于事實、情況、標志性數字與其他經營者數據,只要其涉及證券發行者或其他資產提供者。
這尤其是指信息存在于
1.依據德國證券章程法之章程,
2.依據德國銷售章程法或德國投資法之銷售章程,
3.在德國證券交易法第15條所述意義上關于內部人信息之告知
4.依據德國股份法第400條第1款第1項在股東大會上關于公司各種關系包括它們與關聯企業聯系之陳述、概況、講話與問詢,
5.年度決算,管理報告,康采恩決算,康采恩管理報告以及發行人之半年財政報告,和在
6.依據德國證券收購與接管法第11條第1款第1句之供貨文件。
(2) 示范訴訟申請在初審法院通過確證目的與公開資本市場信息之說明而提出。
它必須包括對所有形成確證目的所必需之事實與法律狀況(爭論焦點)之說明,并標明申請提出人為證明或反駁事實層面之宣告所希圖應用之證據。
申請提出人必須闡明,對其他處于相同境況之法律爭端來說關于示范訴訟申請之決定具有超出單一法律爭議之意義。
申請相對人得對此提出看法。
(3) 一項依據本法第1款第1句提出的示范訴訟申請將不獲準許,當
1. 作為這項示范訴訟申請所賴以存在根基之法律爭議已經獲致決定,
2.這項示范訴訟申請是出于拖延訴訟程序而提出的,
3.所標明之證據不適合,
4.申請提出人之理由無法證明示范訴訟申請之正當性,或者
5.一個單獨提出之法律問題顯而易見不具解釋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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