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學亮 ]——(2015-1-29) / 已閱14053次
就法官職業形成基本價值共識還僅僅是個審判從業人員法官化的邏輯起點而已,事實上,司法體制改革乃至法官化的實質推進將在更大程度上依賴較為大膽并精細化的體制機制的改革和建構。
(一)合并中基層人民法院,重新劃分司法區并減少法官員額
法院的審判層級設置應當順應社會管理扁平化趨勢,建議合并中基層人民法院,在全國分設50個二審司法區,各置一個二審法院,每個二審司法轄區內分設若干個一審司法區,分別設立刑事、民事、行政、商務一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改稱國家終審法院。同時,大幅度減少法官員額,在一審司法區的刑事、民事、行政、商務一審法院里,每個法院法官員額最多不超過9人,二審和終審法院最多不應超過19人(筆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網站公開的二級以上大法官為16人[[[] 分別為周強、沈德詠、江必新、李少平、奚曉明、南英、景漢朝、黃爾梅、張建南、賀榮、陶凱元、徐家新、劉學文、杜萬華、胡云騰、劉貴祥。載http://www.court.gov.cn/jgsz/zgrmfyld/,于2014年6月9日訪問。]],其實,筆者已經注意到,這些大法官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并非本論文探討的審理裁判具體個案的法官)。同時規定任職年齡的最低限制和從事法律工作的最低年限,一審法院法官年齡最低不能小于40周歲,并且從事法律工作不少于15年,二審法院最低年齡控制在50周歲,從事法律工作不少于25年,終審法院法官最低年齡控制在60周歲,從事法律工作不少于30年。所有法官的任命一律由國家法官任免委員會嚴格考核人選,最終經全國人大確認,以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頒發任命狀的法定方式進行。
(二)改造既有訴訟程序,增設一審復審程序
規定任何一審案件均由一審法院管轄,除非法律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申請由陪審員參加合議庭的以外,一律由法官一人審判案件,同時,如果當事人對一審案件判決不服,可以申請該一審法院另行組成不少于3名法官組成的奇數合議庭(原來判決案件的法官主動回避,相關申請費用根據組成人數的增長相應提高,或者當事人可以共同商定合議庭內是否需要人民陪審員、多少名陪審員參加,并由公證員搖號隨機產生)再次審理。合議庭成員的意見均公開化,判決以多數意見為擬生效判決意見。如果當事人再有不服,才可以上訴至二審法院。規定二審法院法官不得將案件發回重審,應當根據其能夠查明的事實,依法予以判決。如果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則直接是生效的判決。如果改判的,則有條件地允許不利益的一方向國家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三)保障資源供給,精進法官裁判能力
向法官免費提供相關學習資源,比如訂購數據庫,可以包括經典著作數據庫、專業文獻數據庫、法學方法論數據庫、適用法律法條及終審、公報案例、指導性案例數據庫等等,同時,為每位法官組建“法官辦公室”,配備必要的法官助理和工勤人員以及必要的辦公用具、交通工具,每年的辦案經費按比例直接分配到法官辦公室[[[] 劉會生:《人民法院管理體制改革的幾點思考》,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3期,第12頁。]],規定每位法官每年的休假時間和培訓時間,開展裁判文書批判式學習活動、庭審觀摩講評活動。
改革目前法院院長既為行政一把手又為某一法院首席法官的做法。如果法院院長仍然采取任期制,那么,法院院長主要或者說只能在行政方面全面負責法院,工作重點在于如何配置好法官輔助人員,調配司法資源,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法官可以就法院院長是否勤勉履職進行考評并向有關方面提出是否適宜繼續任職的報告。或者,采取法院系統內行政后勤與審判實務分立管理模式,無意于法官職業或者不能勝任者將在前一個序列找到自己的位置,但是,不得享有法官稱號或者榮譽,并且納入不同的薪資待遇體系。
規定所有的法官必須親自開庭,擬寫判決書,任何生效的判決書必須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社會公眾可以根據法官名錄查詢該法官所承辦案件的判決書。嚴厲杜絕代寫判決書現象,發現一起,則以剝奪法官名號懲戒之。同時,精簡現有判決書要素,僅僅包括當事人信息、案號、案由、證據認證、查明事實、判決理由和結果,關于當事人訴辯主張、舉證質證情況,則附錄起訴狀、答辯狀、舉證目錄、舉證意見書、質證意見書即可;如果訴訟標的額較少、法律關系簡單,則采取直接陳述判決理由并結果的方式進行。每一位法官制作的所有判決書將分別按年度由國家出資結集出版,并分別收錄進地方圖書館和國家圖書館永久保存。
(四)規劃法官職業生涯,合理分流審判從業人員
首先,如何從審判從業人員中成長為一名法官?如何在法官職業的進程中不斷地通過努力取得進步?這不僅要有法官個人的人生規劃,而且還要有相應的《法官地位保障法》提供發展的導向或者模式。明確規定什么情形下法官得到升遷提拔,什么情形下不得升遷,包括相應的資歷、學識、德行、實績,規定相應的可以量化的指標以及在相應年齡層次大體的發展空間、預期。讓每一位法官知道自己處在什么樣的層次,為什么處在這樣的層次,其中的法律理由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其次,國家應當提供審判從業人員重新選擇職業的方便,廢除現有法官辭職后兩年之內不能做律師的規定,直接規定如果法官辭去現任職務可以隨即從事律師職業,不再有“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以及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的期間的限制條件。
再次,鑒于通常情況下人們對審判從業人員較為嚴格的清廉要求以及法官因從事審判工作形成的內斂個性、甚至是“令人奇怪的司法消極”[[[] [美]理查德·波斯納:《法官如何思考》,蘇力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44頁。]],其在重新謀生時必將面臨更為嚴酷的考驗和轉變。因此,對于因各種原因從審判崗位退出的人員,在合理的期限內,由國家提供較公務員辭職高一些的經濟幫助。當然,這要輔以嚴格的離任審計,如果發現存在足以污濁司法清廉的行為,則不予任何經濟幫助。
六、結論:打響以法官化為中心的法院體制改革攻堅戰
法官是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的中立者,是原初“三人社會模式”[[[] 三人社會模式是指,在社會生活中,當任何兩人的行為發生相互影響時,都有旁觀者——他們是該社會的所有其他的人——對此行為進行觀察和評判。在一個社會中,任何兩人在發生行為的作用和影響時,都不僅僅是兩個人的事,而是存在著社會其他的人以觀察評價的方式表現的參與。……但當他們作為旁觀者時,他們做出的評判卻是一致的。道德規則是在這種一致的評判的基礎上產生的。……當國家以自己的強力來保證此類規則實行、以強力對違反此類規則的行為施以處罰時,這種規則就上升為法律。……隨著法律的實體性規則的發展,為了保證法律實體規則執行的正義,各種程序性法律規則也發展起來。參見張恒山:《法理要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129頁。
]]道德、法律產生機制的自然選擇乃至政治選擇的結果。如果說法官以追求正義為生命的寄托,那么,我們對“無知之幕”的設計和布置將決定這一正義的標準和實現程度。不斷推動審判從業人員的法官化正是因應這一邏輯的應然要求和實然選擇,這當然也是保證法院體制正常運轉的最重要規律之一。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