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家林 ]——(2015-3-10) / 已閱12326次
法治是對實際存在過的各種政治制度和政治學說批判和揚棄的基礎上,混合君主制、貴族制、民主制,特別是“人治理想國”中所包含的正當的治理原則、政權組織形式和治理方式,并對彼此的對立和沖突加以平衡協調,使之成為適應特定政治生態的國家和社會治理思維方式、政權組織形式、施政方式的有機組合。縱觀國家和社會治理思想和實踐的變遷歷史,所謂法治應當是指具有合法性的政治或公共治理,其中的合法性包括:道德合法性,即國家和社會治理的目的應當是開發、培養和造就德智體能美全面發展的人,促進人的解放。國家和社會治理應當秉持公平正義價值,構建和維持各階級、各階層和諧的共同生活秩序;科學合法性,即國家和社會治理應當合乎科學認知和科學方法;理性合法性,即國家和社會治理應當合乎邏輯;民主合法性,即國家和社會治理的權力來源于人民、服從人民、服務人民,由人民控制,受人民監督;經濟合法性,即國家和社會的治理應當對風險和機遇、成本和收益進行經濟評價和綜合平衡。合法性是法治的本質屬性,合法的憲法和法律是法治得以發揮功能作用的表現形式,是法治原則、法治體制和法治方式的系統化、標準化和程序化,是治國理政的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依據合法的憲法和法律進行國家和社會治理,與物質生產領域嚴格依據合理的技術標準、安全標準和質量保證體系進行生產一樣,雖然不能完全消滅廢品和事故,但絕對會使廢品率和事故率降到最低。因此,法治是人性尚無法完善到全德、全智、全能的理想狀態背景下,無奈但又最好的國家和社會治理選擇。
“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黨的十八屆三中會會確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而法治則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重要依托、必要保障,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著力點。依據我國憲法確立的國家和社會治理的目的、國家價值觀、治理原則、政權組織形式、治理方式,我們的國家和社會在法律形式應當是法治國家、法治社會,但是由于憲法自身存在的不完善因素,以及違憲行為大量存在而未受追究,致使憲法被架空的現象極其嚴重,法律形式上的政治和事實上的政治之間存在著極大的差距。因此,只有不斷加強法治建設,才能使法律形式上的法治成為現實的法治,使國家治理的現代化不斷推進。
一、加強國家治理的學術研究和法治文化建設,讓公職人員和社會公眾獲得關于法治的準確知識,養成法治思維習慣和行為習慣
要教育黨和政府部門的理論工作者,科研院所和學術團體及民間專家學者,堅守學術道德,以開放、嚴謹、客觀、公正、全面、系統、規范、科學的學術態度和方法,通過對古今中外有關國家治理的政治實踐、政治制度、政治學說發生和變遷的歷史背景和歷史過程的學術研究,獲得什么是法治、為什么要實行法治、如何實行法治的準確知識,并矯正將人治、德治排斥在法治之外,將其與法治對立的認知偏見,以及將法治等同于民主、等同于勢治的錯誤認識,從而使法治能夠包容人類實踐和思考過程中所獲得的一切有益于國家治理的智慧和經驗,豐富和發展法治理論與實踐。
黨和國家的宣傳和教育機器要向社會傳播、傳授關于法治的準確知識,要以先進并適用的人力資源開發培訓方法,對黨員、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社會組織管理人員、各類學校的學生及其它社會公眾,進行法治思維和行為習慣的開發訓練,矯正人們身上存在的僭主、寡頭、暴民思維和行為傾向,培養合格的政治家和公民。
二、運用法治思維進行公共決策,確保公共決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法治思維是道德思維、理性思維、科學思維、民主思維,經濟思維混合、平衡、妥協的思維方式。運用法治思維進行立法及政策制定等公共決策,就是嚴格依據正當的程序,對決策事項從道德、理性、科學、民主、經濟五方面進行論證和評價,并對這五方面要素相互之間存在的對立和沖突進行平衡,使之保持均勢。運用法治思維作出的決策,雖然與人們的主觀愿望相比不是最好和最滿意的方案,但屬于各種環境要素約束下最好、且容易被相關方都能接受的可行方案。相反,公共決策不會或不愿運用法治思維,將會在作出的決策實施過程中引發激烈的對立和沖突,并導致國家暴力的濫用,如征地、拆遷、項目建設中為了圖進度怕麻煩,不遵守或省略法定程序,民意調查和溝通作樣子,最終致使本來實體上很公正的決策方案,因受到群眾阻撓而不能實施,或濫用國家暴力強迫實施。
三、正確界定和處理黨的主張、人民意愿、憲法法律及公共決策之間的關系,確保黨的領導、人民利益和憲法法律及公共決策的有機統一
現代政治是政黨政治,現代政黨謀求執政或參政,其根本原因就是要將自己的政治主張,通過正當的立法或公共決策程序變成國家意志,系統化、標準化、程序化為由國家力量保障實施的法律或政策。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我國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通過立法和公共決策程序將黨的主張變成國家意志,是實現黨的領導的基本方式之一。
現代政治是民主政治,構成人民整體的階級、階層和公民參與政治的根本原因,也是要將自己的意愿通過法定程序變成國家意志,為自己謀求正當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即人民主權原則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構成人民整體的階級、階層、公民通過立法和公共決策程序,將自己的意愿變成國家意志,是實現民主的基本方式之一。
我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因此,黨應當服從憲法和法律、構成人民的階級、階層和公民也應當服從憲法和法律,任何假借黨的領導或人民利益,命令、威脅、強迫國家政權機關違背法律行事,都是踐踏憲法和法律秩序的濫權亂法行為,都應受到追究。
四、集中火力、多管齊下,強力遏制政治腐敗,為全面深化改革爭取時間,清除障礙
政治權力的運用逾越憲法和法律劃定的邊界是最嚴重的政治腐敗,而任何權力都有自我擴張的本性,只有遭遇與擴張方向完全相反的同等力量的強力阻止,擴張才會停止。因而,遏制政治腐敗的根本方法,是依據以權力約束權力的制衡原則,在國家的政治構造中混合不同傾向的政治原則、政權組織形式和治理方式,并使它們保持基本勢均力敵。在社會結構中,培育和壯大以法律人為主體的代表道德、理性、科學、嚴守正當程序的平衡力量。
縱觀人類幾千年的政治實踐,公權一旦失去了民主和道德、理性、科學、經濟的約束,就會腐化墮落為將管轄范圍變為自家“自留地”,將政權組織結構中的下屬變為自家“家奴”,將國法變為自家“家法”,目無法紀、任性妄為、不計成本的僭主政治,或者代表人民治理國家和社會的執政者腐化墮落為代表自身利益的特殊階層,利用執政地位,通過官學勾結、官商勾結,采取撒謊、詭辯等方式,假借人民名義為自己階層和政治盟友謀私利的寡頭政治。人一旦失去了道德、理性、科學的約束,被本能、情感、欲望完全支配,就會變成“最惡劣的動物”,而由這種“最惡劣的動物”構成的階級、階層和人民整體就會變成 “大野獸”,即暴民政治。
我國政治現實中,國家和社會治理者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現象的大量存在,官學勾結、官商勾結現象的大量存在和人民代表大會向 “官員、商人、明星、學者代表大會”演變苗頭的出現,以及公民和社會群體使用暴力、脅迫、聚眾鬧事等強制性手段表達訴求現象的大量存在,表明政治腐敗墮落為僭主政治、寡頭政治、暴民政治的傾向相當嚴重,不加以有效遏制,將會亡黨亡國。而通過計劃式的國家治理結構變革,從制度上遏制政治腐敗則需要時間,且阻力極大。因此,當務之急是調動、協調、組織黨的紀律部門、政府監察和審計部門、公安和檢察部門、媒體和法律人群體,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作用,集中火力向政治腐敗宣戰,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遏制住政治腐敗漫延的趨勢,為全面深化改革贏得時間,掃清障礙。
“法治興則國家興,法治強則國家強、法治衰則國家亡”,法治關乎著每一個公民的自由、幸福和共同生活的和諧。因此,是一項的全黨、全民的事業,每一個黨員和公民都有投身國家法治建設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