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龍 ]——(2017-3-9) / 已閱10252次
簡論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
[摘 要] 物權的變動是指物權發生、移轉、變更和消滅。就物權的變動,通常需要特定的方式予以公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所謂物權的公示,是指對他人以公開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適當形式展示物權存在和變動的情況。物權公示原則,是指法律上要求物權人必須以法定的、公開的方式展現物權變動的情況,以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和社會公信力的原則。物權只有通過公示,才能使他人知曉,他人也對此公示產生信賴。這種信賴就是公信,從而對該物權表示尊重或者作出安全交易。物權的變動公示公信原則,對物權的安全交易和物的有效利用起著充分的保障作用。
[關鍵詞] 物權 物權公示 物權變動的公示效力、公信力
一、物權的概念
要想界定物權的概念,首先得了解什么是物也即物的概念。人本就是從自然界而來,人與其他生物以及自然界的區別就是會對事物進行理性的“思考”。思考的過程必先從“概念”開始,然后進行“判斷”、“推理”。人類發展史可以說是人類不斷的從“思考”到“實踐”再到“思考”的不斷循環、提升的發展過程。人類的生存和其他生物一樣,需要從自然界攝取其他客觀存在的質料才能維持自身的存在。人除了需要從外界攝取其他質料和利用其他質料維持生存外,與其他生物不同的是還需求情感的滿足。人類在“思考”過程中,首先對其生存依賴的其他客觀存在的質料形成一個概念,這就是物。隨著人類的進步,人類可以對客觀存在的物進行改造、發明和創造而形成人造物。據此,物的概念應表述為:物是人類可以感知的客觀世界存在的一切質料。其次還得了解什么是權即權的概念。權即權利,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發現的用法律來保護的個體人賴以生存的基本利益的一個概念。人的權利包括生命、人身、精神和物質等方面。權利與義務相伴而生,是與義務相對應的概念。法律賦予某個體某項權利,同時意味著另外個體必須承擔與此對應的某些義務。對于有關物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與人類為生存而需要的可利用的物質資源的有限性有關。假如世界上只有一個人,沒有其他人侵害的可能,那就不必有什么物權可言。如果世界上可供人類利用的物質資源極大的豐富,人人可以隨意、盡情享用互不影響而得到滿足,那也不必賦予人類個體享有什么物的權利。也正因為自然世界可供人利用的物質資源的有限性不能滿足所有人享用,為防止他人為滿足自己而侵害他人,人類社會才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賦予人個體以物的權利,同時規定其他個體承擔與此對應的義務。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永遠是對人而言的。人與物的關系只能是物被人可支配利用的能力和事實。據此,物權可表述為:物權是指法律賦予的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支配的權利。也可以說是物的歸屬。
綜上分析,我認為,法律上物權的涵義當然是對人的關系。法律關系本就是規范人與人的關系的,物權也不會例外。人對物的支配、利用是事實行為,因物不存在任何意識,在被人支配、利用時根本不會產生“反抗”而不被利用。物權如果規范的是人與物的關系,當賦予人對該物有權利時,那物怎么會“履行”其義務呢?正如上述提到的,假如世界上只有一個人,那還有什么必要規定物權呢?因為法律上權利、義務是同時出現的。當一個人在支配、利用其可控制的物時,如果沒有任何其他人的干涉,這時就不存在權利的意義。而在相反的情況下,如果有他人干涉一個人對其物的支配、利用或者欲利用該物,這時,權利就出現了,權利出現的意義在于他人承擔不得侵害和干涉的義務。所以,物權法一定規范的是人與人的關系,符合法理上法律關系的概念。如果將物權認為是人與物的關系,不但有違法理,在人對事物的認識和思維邏輯上也無法解釋,實難被理性接受。因折中說對物權解釋也包含著人與物的關系因素,故亦難以成立。
二、物權公示
物的基本分類應分為:自然物與人造物,可移動物與不可移動物。物對人的可支配可利用性在法律上又稱為財產。所以財產也分為動產與不動產。自然物是不經過人的勞動,自然形成的。自然物的原始歸屬應以先占或者社會分配為原則。人造物的原始歸屬當然的歸制造者所有。財物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人人必有財物,財物必有其主。這是人類社會有序生存的基本原則。因社會人員眾多,財物也難計其數,對物的歸屬(即物權)的外觀展示也就顯得尤為重要。這種將物權向社會公眾公開的展示就是物權公示。物權公示的形式因兩類物權(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的而不同也分兩種形式,即:一是對不動產以登記在簿的人為權利人的確認形式,二是對動產以實際占有或支配的人為權利人的確認形式。因人為了滿足各自不同的物質需求,而必須與他人進行物的交換。這種交換物的過程也就是物權的變動過程。在物權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他人知道物權變動的事實,能使他人知曉物權的歸屬,從而避免他人在物的交易時遭受損害,并保護交易安全。物權是對世權,具有絕對性和排他性,其義務主體涉及權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因此,物權的變動和擁有不再僅僅是權利人自己的事情,而是涉及到權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如果物權的歸屬不明確,將使物的交易變得難以進行,不能使物更有效的發揮其作用,更使人們的各自需求不能得到滿足。
三、物權變動的公示效力、公信力
物權的變動,就是指物權的發生、移轉、變更和消滅。物是人們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由于個人能力的有限性,和人多種物質的需求性,個人需求的各種物質不可能都由自己制造。所以,人們之間只有進行物的交換,才能滿足人對物的不同需求。這種物的交換對主體而言就是物權的變動。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內容,效力,變動等必須由法律統一確定,不允許依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創設,物權是否變動,變動是否有效,都要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公示,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物權公示的效力是指在物權法上所產生的公信力和確認依公示方法所取得的物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所謂公信力,是指一旦當事人變更物權時,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了公示,則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實際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對于信賴該公示了的物權的存在并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存在時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的安全,和維護社會的經濟秩序穩定。物權變動的公示產生三方面的效力:
(一)物權轉讓的效力,即經變更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為新登記人以及經交付的動產物權變動為接受交付該動產的人的法律效力。
(二)權利人正當性推定的效力,即推定以不動產登記薄所記載的人為不動產正當的權利人,以動產的實際控制、占有人為正當的權利人。即使不動產登記薄所記載的物權人與實際的不動產物權人不一致,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占有人與實際的動產物權人不一致,也當然的推定其為物權人。
(三)善意保護的效力,即通過法定方式取得的物權不受原權利人的追奪,即使登記錯誤,從登記名義人處取得物權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護;即使占有非為權利人,從占有人處取得物權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護。
物權變動的公示是法律為透明物權關系而采取的強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保護當事人的交易安全,而物權公示保護交易安全的主要途徑就是為公眾提供了解物權的歸屬以及物上所存在的其他支配權,這也是物權變動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制度的終極價值所在。
物權公示的法定效力,使其對物權以外的其他人產生了公信力,使參與物權交易的善意相對人可以充分信賴通過公示所表明的物權狀況,并據此進行交易,而不必再費時費力地去考察該物權的實際權利狀態,也不必擔心有公示內容以外的物權狀態存在而使自己遭受不測之損失。公示公信原則的價值目標就是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和維護交易秩序。
趙龍 天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