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偉偉 ]——(2015-4-28) / 已閱11882次
房屋層高縮水的賠償標準
作者:宋偉偉律師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由于“層高縮水”問題導致的業主與開發商糾紛越來越多。但是,現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沒有規定層高不符的違約責任,法律法規也沒有對于層高問題的明確規定,導致現實中的糾紛難以協商解決。
一、“層高縮水”的原因
首先需要界定何謂“層高”。根據《住宅設計規范》的規定,層高是指上下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老百姓通常理解的地面到屋頂的距離是凈高,通俗地說,室內凈高加樓板的厚度等于層高。
其次,根據現實中已經發生的案例來看,“層高縮水”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如下兩個方面:1、開發商為了節省建造成本,故意降低層高。但是,建設項目在設計、建造、驗收過程中涉及相當多的主體,開發商故意違法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2、開發商在制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出現疏忽,特別是對于別墅、復式項目且每層層高不一致的戶型,非常容易出現層高填寫錯誤。
二、“層高縮水”是否應當賠償
現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中沒有規定層高不符的違約責任,合同法、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等也沒有對于層高不符的具體規定。但是,筆者認為開發商仍應當給予賠償。
首先,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層高不符合合同約定,已經構成違約。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其次,房屋層高的變化對于房屋的使用功能、居住環境、居住感受等事實上已造成影響。
當然,如果層高誤差在法律規定的施工誤差范圍內,則開發商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三、“層高縮水”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只有在層高導致購房人無法居住、經營,或者沒有達到國家強制最低標準的,可以要求退房。
四、“層高縮水”賠償的標準
目前網絡上很多觀點認為,層高不符的賠償標準應當參照面積誤差的賠償方式計算,但是,筆者認為該觀點不成立。
首先,《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房屋價款主要是根據房屋面積、地段等因素確定。顯然,相對于房屋層高,房屋面積對于房屋價值的影響更大,層高與房屋價值并具有直接對應關系。
其次,在層高符合建筑規范的前提下,層高變化對于房屋使用功能的影響并不大。
第三,參照房屋面積誤差賠償方式計算層高誤差的損失,既無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約定。
最后,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河南等地均已經出現了層高不符的判例,均是根據每個案件中層高誤差的原因、誤差額等情況,酌情判決賠償金額,而非參照面積誤差計算賠償。
因此,對于層高誤差的賠償,應當結合房屋總價、誤差數量、誤差原因等情況,酌情認定開發商應承擔的賠償額。
五、律師建議
由于類似糾紛越發頻繁,給業主和開發商都造成了極大的困擾。筆者建議:
購房者在購買房屋時,不僅要關注房屋價格、交期等條款,層高“縮水”問題也要明確約定違約的賠償方式和數額,以便更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對于開發商,在制訂、填寫合同條款時應當根據設計圖紙填寫房屋層高,避免因為工作人員的疏忽而引起大量的糾紛以及巨大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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