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衛洲 ]——(2015-6-20) / 已閱6735次
新京報報道:8日下午,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表示,不動產統一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期限”是針對不動產權中的使用權類型,不是所有權。如城市土地是公共所有,公民擁有的是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住宅是所有權沒有期限。他特別強調,不動產登記制度目的在于更好保護公民的不動產權,使交易更透明。
房屋產權登記更換版本,因文本問題引發熱議,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為大家進行了解釋,消除了業主們的顧慮,姜大明解釋的主要內容是“住宅所有權沒有期限,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眾所周知,我國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出讓土地中:住宅用地使用權最長為70年,工業及科教文衛等最長期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最長期限為40年;劃撥用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不設置使用期限的限制,那么一個新的問題產生了,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怎么辦?因為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離的,是否要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呢,或者申請重新劃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可見對于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到期土地使用權應當自動延期,這種延期屬于無償辦理,可以重復延續;而非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應當重新辦理用地手續,其中屬于出讓土地的,因重新繳納出讓金,屬于設定使用期限的劃撥用地,需要根據法定條件重新申請辦理劃撥手續或出讓手續,這種情形下因土地使用人屬于規定,應當采取協議出讓的方式供地,而是否能夠劃撥土地,則需要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于沒有設置使用權期限的劃撥土地,就不用擔心期限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