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選輝 ]——(2015-6-24) / 已閱10593次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承擔如下刑事責任: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指:(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4、單位犯本罪的,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法律風險提示: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 俗稱“明礬”其中,明礬2014年7月1日起,國家已命令在小麥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中不得使用。各店食品安全管理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衛生法》、《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慎用亞硝酸鹽、亞硝酸鹽鈉等食品添加劑,以預防刑事法律風險。(來源:作者:李選輝 中弘信法律事務所主任/合伙事務執行人)
■管理意見:在采購生產銷售管理各環節應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購索證和臺帳制度。做好食品初加工、貯藏和供應等食品加工過程的管理,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衛生要求進行操作,確保食品不受污染。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應從合格供應廠商名錄中挑選廠商采購,其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無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規格、配方、保質期和食用方法等標識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禁止使用不合格原物料生產產品。嚴格做好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衛生知識培訓工作 ,每年一次送員工到衛生防疫站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才能從事本公司的生產操作,凡患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從事加工、服務工作。明確內部衛生管理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糾。(來源:作者:李選輝 中弘信法律事務所主任/合伙事務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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