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越 ]——(2004-2-20) / 已閱12862次
21世紀合同法的走向
《歐盟債法條例與指令》(代譯序)[1]
吳 越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本書收錄了與歐盟債法相關的指令、條例以及指令草案共27個。債法是歐盟法律協調的重要領域之一。各成員國的眾多債法規定都是以歐盟的指令為基礎形成的。例如,德國能夠實現民法典之債法改革,歐盟有關指令的推動是重要原因[2]。根據歐洲法院的判決,對上述債法規定的解釋必須符合上述指令的目的,這就意味著違背上述指令的成員國法律不得在成員國適用。如果在法律解釋時出現分歧,應當按照有關的指令來解決。
上述的與債法有關的條例與指令大致上系按照歐洲大陸的民法分類排列。其中大部分屬于合同法,包括合同的締結(第一部分)、合同內容與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以及特殊合同種類(第三部分)。而關于電子商務以及數據保護的指令則單列一部分(第四部分)。最后是關于侵權法的指令(第五部分)。歐盟在債法領域的協調仍然在繼續,其終極目標是形成一部《歐盟民法典》[3]。
這些法令對中國的民事立法以及行政立法而言,同樣具有重大的參考及實踐價值。現將各部分指令或條例的核心內容作一管中之窺,原因不僅在于有必要對某些指令進行說明,而且在于從整體上分析這些指令,將有助于對歐盟債法在21世紀的動向的觀察。
一、 合同締結
本部分指令主要針對以特殊方式締結的合同,包括上門推銷、遠程銷售等新興營銷方式中的合同締結,以及對以電子商務和電子簽名方式締結合同時的特殊要求。
《上門推銷指令》和《遠程銷售指令》旨在保護消費者。上門銷售不僅包括在消費者家中的銷售,也包括在住房的走廊、樓梯或者公共的過道、消費者所在車間門口或者食堂的銷售,前者屬于消費者住所概念的延伸,而后者則屬于消費者工作場所的延伸。所謂遠程銷售,就是指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通過遠程通訊方式簽訂的供貨或者提供服務。遠程通訊方式包括信件、商品或服務目錄、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以及電臺或者雜志報紙等方式。
在上述的新興營銷方式中,消費者往往無法及時地了解商品的品質或者由于時間急迫倉促地締結了合同,因此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及反悔權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手段。歐盟的上述規定已經為很多國家所繼受。
而《電子商務指令》和《電子簽名指令》首先強調了以電子方式簽訂的合同屬于法定的合同締結形式,同時對電子商務的提供者以及電子簽名的法定要求做了規定。這對于我國制定電子商務和電子簽名法,具有啟示作用。
二、 合同內容與合同條件
本部分指令規范了合同內容或者說合同條件。主要包括支付遲延、消費者合同中的濫用條款、價格提示、廣告等有關規定。
首先,在商事合同、尤其是公共機構采購工程或服務的合同的履行中,經常出現拖欠合同價款的現象,《遲延支付指令》不但賦予了債權人之利息請求權,而且最為重要的是賦予了債權人保留所有權的權利。
其次,價格是合同的重要內容或合同條件。而價格提示不當,則可能損害合同對方尤其是消費者的利益。《價格提示指令》要求價格提示必須易于識別和理解;經營者除應當寫明商品或服務的總價外,原則上還必須說明單價。第三,《消費者合同中的濫用條款指令》的意義在于它不但規定不公正的“格式條款”對消費者無約束力,而且詳細地列舉了不公正條款的表現形式,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第四,歐盟關于廣告的三個指令中,《誤導廣告指令》是最早頒布的,它要求成員國采取措施防止誤導廣告,尤其是賦予消費者團體的集體訴訟權利。值得注意的則是《對比廣告指令》。考慮到合理的對比廣告不但有利于消費者鑒別產品的優劣,也有利于促進生產經營者之間的競爭,因此對比廣告并非一律禁止。但如果對比廣告超過一定的限度,則可能引發不正當競爭,尤其是詆毀競爭對手的商譽。該指令的意義在于,它嚴格限制了使用對比廣告的條件。而《藥品廣告指令》則規定,藥品廣告不但包括面向公眾的廣告,也包括面向醫務工作者的藥品廣告以及提供樣品或者會議贊助等。該指令不但要求藥品廣告不得夸大藥品的性能,而且對樣品的提供和會議贊助都有極為嚴格的限制。這對我國而言無疑具有很大的啟示意義。
此外,在本書收錄的眾多指令當中,有很大一部分涉及到消費者保護。而《不作為訴訟指令》則賦予了消費者團體或公共機構代表消費者提起不作為訴訟的權利。這種團體訴訟模式是值得借鑒的。
三、 特殊合同種類
本部分指令主要包括消費品質量擔保、消費者信貸、臨時租房、一攬子旅游、拒絕登機器、跨國支付、有價證券服務、金融擔保以及獨立商務代理合同。
首先,在《消費品質量擔保指令》中,不但規定了消費者對存在產品瑕疵的產品要求免費修理、更換、減價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和行使權利的條件,同時規定了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舉證責任的分配。此外,該指令對二手商品的品質擔保,也做了原則規定。
其次,消費者信貸屬于新興的銷售方式。消費者信貸協議,就是指債權人以延期支付、貸款或者類似的金融商品方式向消費者提供信貸或者承諾向消費者提供信貸所依據的協議。《消費者信貸指令》要求協議必須載明商品或服務的現金支付價格和根據信貸協議應支付的價格、應當支付的年費用、擔保等條款。該指令還尤其規定了消費者信貸條件下消費者在品質擔保方面的權利,以防止消費者因為消費信貸而接受不利條件。
第三,所謂《不動產部分時段使用權指令》,其實規定的是臨時租房合同,它是指是指期限為3年以上并以總價支付為條件的、以取得對不動產的在一年的已經確定的或者尚未確定的不低于一個星期的某個時段的直接或者間接使用權為對象的合同或者一組合同。隨著就業地域的擴大,消費者在自己的主要居所之外往往需要臨時租用房屋,以滿足工作之需。該指令最大的意義在于,它不僅要求合同必須載明附帶的條件,例如照明、用水、維修及垃圾處理等生活條件、公共設施的利用以及房屋管理費用等,而且賦予房屋使用權人在簽訂合同之日起十日之內不說明理由而解除合同的權利。這與消費者在某些營銷方式中的反悔權是一致的。
第四,所謂一攬子旅游,就是旅游組織者發起的旅游,它是與個人旅游相對的,因此,也可以稱為“包干旅游”。作為新興產業的旅游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但是消費者對旅游組織者的投訴卻有增無減。鑒于此,《一攬子旅游指令》對旅游組織者、旅游合同的履行及其變更、第三人(例如酒店和運輸公司)的義務以及有關擔保作了詳盡的規定。
第五,航空公司在接受定票時,往往維持一定的超員比例,這主要是考慮到旅客可能臨時取消定票。但是這種做法也可能導致航空公司在實際登機的旅客超員時“甩客”,也就是拒絕持有有效機票的旅客登機。《拒絕登機指令》規定了航空公司拒絕登機時的責任,包括提供住宿幫助、中轉以及損害賠償等義務。
第六,《跨國支付的指令》主要調整的是在跨國支付過程中支付機構以及中間機構的責任,包括透明度要求、轉帳或匯款的期限及遲延責任等。
第七,《有價證券服務指令》主要調整的是證券公司的營業許可條件、市場準入要求等。《金融擔保安排指令草案》主要就金融擔保的種類、合同條件以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作了規定,這個草案尚未獲得通過,但對于我國規范金融擔保而言無疑具有參考價值。
最后,《獨立商務代理人》指令則是為了保護合法的中介人而頒布的,它尤其強調了代理人獲得報酬的權利、報酬標準和權利救濟。
四、 電子商務與個人數據保護
本部分包括個人數據加工、電信業中的隱私權保護以及技術標準與規定三個指令。
隨著電子商務應用范圍的不斷擴大,如何保護與個人有關的資料以及隱私權,就成為法律必須回答的問題。個人數據加工指令旨在明確數據處理人、數據接受人以及第三人在處理并獲得他人的個人數據時的責任。原則上,加工及儲存他人的個人數據都應當得到相關人的事先同意。而電信領域中的個人數據處理及隱私權保護指令更是要求電信服務的提供者保護個人信息與交易安全,例如隱藏電話號碼顯示要求、減少騷擾電話等。至于技術標準與規定指令,主要在于協調各成員國的技術標準,使得技術標準不至于成為自由貿易的障礙。
五、 侵權責任
本部分包括產品瑕疵責任、產品一般安全以及航空器事故責任三個指令。其中前兩個指令在于強化生產者的產品安全義務以及產品責任。其中,《產品責任指令》的內容已經為很多國家所借鑒。而《航空公司事故責任指令》除規定了對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范圍外,尤其建立了緊急預先支付制度,以確保受害人獲得及時的救治或賠償。盡管侵權責任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合同法范疇,但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是可能出現竟合的[4]。因此,也可以說這三個指令是對合同法規定的延伸。
綜觀這些的指令,不難發現當代歐盟債法的趨勢就是強化消費者保護。盡管我們仍然處于契約自由的時代,但是產品或服務的專業化、銷售方式的多元化和電子商務的應用則給消費者帶來了更多的風險,民事法以及其他法律強化對處于弱者的消費者保護,必然地要限制契約自由,強化生產者和經營者合同附隨義務,例外情況下甚至賦予消費者反悔的權利,即突破羅馬法中就有的信守合同[5]之原則。當代歐洲合同法中的社會公正思想或許就是我們從歐盟債法條例與指令中得到的啟示。
這,也許就是21世紀合同法乃至整個民法的走向之一吧。
注解:
[1]《歐盟債法條例與指令》(European Law of Obligations, Regulations and Directives)中譯本即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吳 越, 李兆玉,李立宏譯。
[2] 參見吳 越,德國民法典之債法改革對我國的啟示,法學家,2003年2期,111-122。人大報刊復印資料《民商法學》2003年7期全文轉載。
[3] 即英文European Civil Code,法文Code du droit civil Européen,或德文Europäisiches Zivilgesetzbuch。
[4] 參見中國合同法第122條之規定。
[5] 拉丁文 pacta sunt servanda.
作者電子郵件:wuyue@swupl.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