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5-7-18) / 已閱22730次
十大典型案例中的問題案
——對重慶十大行政訴訟案例中婚姻行政登記案評析
王禮仁
【內容摘要】重慶十大行政訴訟案例中婚姻行政登記案,作為一個正面的典型案例,存在諸多問題。第一,婚姻登記14年后提起行政訴訟,超過了最長行政訴訟起訴期限,人民法院不應受理。本案適用司法解釋關于“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的規定受理本案,屬于理解和適用法律錯誤;第二,結婚后共同生活11年,并生育子女,僅因婚姻登記姓名瑕疵撤銷婚姻登記,其實體處理也難言具有正確性或典型性;第三,行政訴訟根本無法解決婚姻登記效力糾紛,用行政訴訟解決婚姻登記效力弊端甚多。因而,本案不僅不具有典型意義,反而會造成誤導等不良效果。
【關鍵詞】十大行政訴訟案;婚姻登記;起訴期限;法律適用
2015年07月13日,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2014年重慶法院行政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以及2014年重慶行政訴訟10大案例情況,其中案例“第10”是“王某訴重慶市璧山區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記案”。《白皮書》將此案作為一個典型案件,給予了很高的評價。但在我看來,無論是訴訟路徑或程序,還是實體處理,這個案件并不是一個好的正面的好的典型案件,而是一個適用法律錯案或有嚴重瑕疵的案件。下面擬對這個案件進行簡要分析。
一、重慶高院《白皮書》關于王某訴重慶市璧山區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記案的介紹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與“朱小艷”于1999年在被告重慶市璧山區民政局處結婚登記。《結婚登記申請書》上關于“朱小艷”的主要記載為:姓名朱小艷,出生日期1977年1月27日,戶籍地貴州仁懷市,出生地貴州仁懷市五馬鎮大巖頭村堰塘組,身份證件號522130770127202。“朱小艷”提交的《婚姻狀況證明》主要記載內容為:我單位大巖頭村堰溝組與王長風同志申請結婚登記,證明如下:姓名朱大艷,出生年月日一九七七.一.二十一。 2001年,王某與“朱小艷”生育一子。2010年春節,“朱小艷”因故離家出走后未歸。2013年10月30日,原告向公安機關查詢《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記載的“朱小艷”戶籍信息及《婚姻狀況證明》上記載的“朱大艷”身份登記信息,公安機關未查到與之匹配的身份信息。2013年12月24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結婚登記。
(二)裁判結果
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狀況證明》上記載的女方姓名、出生年月與《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結婚證》上的記載明顯不符,且該《婚姻狀況證明》不符合形式要求,但被告對此疏于審查仍予以結婚登記,違反法定程序。關于原告起訴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條 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由于不屬于原告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其被耽誤的時間不應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起訴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目之規定,判決撤銷該結婚登記行政行為。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的焦點在于:婚姻登記行政訴訟案件的起訴期限如何確定。根據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為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超過此期限,當事人即喪失對行政行為的起訴權利。但一些特殊情形的發生可能會造成當事人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提起行政訴訟,若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將損害社會公平正義。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對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作出例外規定,對法定期限的扣除即是一種特殊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王某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系在“朱小艷”離家未歸后經查詢獲知“朱小艷”身份虛假之時,此前因“朱小艷”隱瞞真實身份以及婚姻登記機關疏于審查導致王某并不知曉其權利受到侵害,故前述不屬于王某自身原因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王某獲知其權利受到侵害后,及時提起行政訴訟,未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2年起訴期限。[ 重慶法院去年新收一審行政訴訟案5008件 行政機關敗訴率五年內最高
http://www.cq.xinhuanet.com/2015-07/13/c_1115906662.htm ]
二、本案關于訴訟期限的法律適用與理解是錯誤的
從上述介紹可以看出,《白皮書》發布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對行政訴訟期限的理解與適用。然而,在我看來,本案關于訴訟期限的法律適用與理解是錯誤的。
1、王某與“朱小艷”于1999年登記結婚,到2013年12月24日王某提起行政訴訟時,已經14年了。
2、本案已經超了最長起訴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上述規定,婚姻登記行政訴訟的最長起訴期限是5年。本案已經超了5年,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3、本案的錯誤在于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理解和適用錯誤
5、本案的審理在2014 年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生效前,根據當時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為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超過此期限,當事人即喪失對行政行為的起訴權利。盡管最高院解釋第43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值得注意的是,它只適用一般起訴期限,即超過了三個月但在五年以內,可以適用解釋第43條提起行政訴訟。但不適用最長起訴期限,即超過了五年則不能再適用解釋第43條規定。否則,設定最長起訴期限則沒有意義了。
三、 電腦上“查無此人”并非現實中亦無此人
王某通過公安機關查詢無“朱小艷”相匹配的身份信息,并不意著現實中沒有與王某結婚的這個真實的人存在。
這里介紹一個在民事訴訟中審理使用虛假身份“查無此人”的案件,可以參考。樅陽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成功地審理了“查無此人”的離婚案件。
2004年陳帥與唐燕登記結婚,當年12月,唐燕生下女兒陳文。2007年2月,在又一次激烈爭吵后,唐燕離家出走,從此與陳帥斷了聯系。2010年12月,失去耐心的陳帥向樅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妻子唐燕離婚。在訴訟中法官發現唐燕身份有問題。辦案法官來到當地派出所請求協助查詢唐燕的身份。當戶籍管理員將結婚證上唐燕的身份證號輸入公安戶籍網,微機顯示“查無此人”,再按照原告起訴狀上載明的被告戶籍地址查找,亦查無“唐燕”此人!但法官并沒有簡單地駁回原告離婚起訴,要求其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而是通過大量工作,查清當年“唐燕”有時將名字寫成“唐燕”,有時又寫成“唐妍”,最終查明“唐燕”的真實身份后判決雙方離婚。[安慶一夫妻造假結婚后導致離婚難,安慶網http://www.anhui.cc/news/20110509/41854.shtml ]
應該說,這個案件通過民事程序處理得很好,值得推廣。
如果通過行政訴訟,肯定會以“查無此人”撤銷其婚姻登記。此案也說明行政訴訟中的所謂“查無此人”,有許多并非“查無此人”。
事實上,還有一些案件當事人為了撤銷婚姻,對于姓名等身份信息登記錯誤,但真實身份明確的案件,因婚姻登記與戶籍登記不相吻合,也以“查無此人”訴訟撤銷婚姻。
《白皮書》中的“朱小艷”或“朱大艷”的真實身份是可以查清,只是行政訴訟簡單的以無相匹配的身份信息撤銷婚姻登記而已。
四、僅憑身份信息登記瑕疵是否可以撤銷婚姻?
1、“朱小艷”并非騙婚;[ ]
2、“朱小艷”與王某有真實的結婚意愿和共同生活事實。王某與“朱小艷”結婚后共同生活了11年,并生育一子。
3、王某與“朱小艷”共同生活11年, 王某不可能不了解“朱小艷”真實身份,事實上只是一個婚姻登記姓名瑕疵問題。
4、如果僅憑身份信息登記瑕疵,即可以撤銷婚姻,那么撤銷婚姻就太多了。如將“陳必勇”登記為“陳畢勇”。。。。。。等等,都要撤消了。
5、姓名錯誤、部分身份信息登記錯誤,并不影響婚姻效力。對此,我在《使用虛假身份登記結婚的三大問題》有論述,在此不再贅述。[]
五、婚姻登記效力行政訴訟的反思
婚姻登記效力行政訴訟一直是一個走不出的誤區。實際上,行政訴訟根本無法適用婚姻登記效力糾紛,用行政訴訟解決婚姻登記效力弊端甚多。
(一)婚姻效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均存在法律障礙
1、行政復議的路徑不通
2、行政訴訟撤銷瑕疵婚姻的根據不足
3、婚姻登記無過錯案件不屬于行政訴訟調整范圍
4、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限不適用瑕疵婚姻效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處理婚姻登記效力案件,一般只有三種選擇或結果:一是因超過訴訟期限而駁回;二是曲解訴訟期限而受理;三是公開違反訴訟期限規定而受理。
(二)婚姻效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均存在功能性障礙
1、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審查對象不適用瑕疵婚姻效力
2、行政復議和行政審判的判斷標準不適用瑕疵婚姻效力
3、行政判決的功能和形式不適用瑕疵婚姻效力
4、行政訴訟無同時確認諸多婚姻形態效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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