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興吾 ]——(2004-2-20) / 已閱26883次
我國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本身沒有立法權,其制定的規則不具備普遍性的強制規范作用;僅具有行業目的一般規范和指導作用。因此,只有將其調整的層次上升為立法的層面,即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強制性法律規范才能法行禁止。如美國律協享有立法權,其制定的法律法規經各州政府的議會或高等法院通過后具有普遍約束力。
同時,在立法技術上,僅采用單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列舉示例方法,顯然已不是以涵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展,應當采用列舉示例法與概括相結合的方法,以利于有關管理部門結合社會的具體情況,對符合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法律又未明確規定的行為予以制裁,而不致無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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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參考書目:
1、趙淑霞:《公證行業不正當競爭之我見》,《中國司法》,2003年第2期
2、閻建明:《關于解決公證行業不正當競爭問題的調研報告》,《中國公證》,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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