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順濤 ]——(2015-8-14) / 已閱8747次
淺談基層人民法庭審理借款合同案件的主要做法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人民法院受理的經濟糾紛案件不斷增加,其中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增長幅度較大。現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筆者作為黑龍江省農墾基層人民法庭的審判人員,結合審判實踐談一點不成熟的做法:
一、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產生的主要特點:
筆者所在的墾區基層人民法庭目前受理的借款合同糾紛中,轄區內的農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訴的占的比例較大,其次就是轄區內的農業銀行,借款原因農村信用社主要是農場職工種地貸款,農業銀行主要是職工因動遷購樓貸款。
二、產生借款合同糾紛原因:
(一)、天氣的因素。轄區內是以大田農業為主要經營項目,千百年來農業的發展無不受困于自然界天氣的因素,科技發展到今天也是如此,所以轄區內天氣的好壞直接決定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多少。
(二)、借款人的因素。轄區內個別借款人并非無力歸還到期貸款,而是只顧自身利益,想方設法“拖債”、“逃債”,造成“貸款容易還款難”的局面,致使金融部門的貸款難以收回形成糾紛。
三、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處理中的難點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被告無力還貸的案件多,案件的執行難度較大。在被告無力還貸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 被告多是一些嚴重虧損、資不抵債的現狀,嚴重的當事人已躲債外逃,法庭對于這些案件,如果采取強制執行,將影響社會穩定;如果不果斷采取強制執行等措施,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則難以保障,法庭在執行這些案件過程中處于進退兩難境地,案件執行難度很大。
四、審理借款合同糾紛一定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準確地列明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1、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
2、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二)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關系到借貸關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合同無效。
2、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
3、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之所以在規定兩大類借款合同糾紛中沒有將企業間的借貸納入,其主要原因是該種借貨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是我國法律所認可的合法合同。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機構有權經營借貸業務,如果任何企業都可以經營金融業務從事借貸我國的金融秩序就亂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機構的存在了。
4、不具備借貸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業務的借款合同無效。在金融機構內部也有明確的分工,可以從事借貸業務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機構。其他內設機構和下屬部門只有一些行政事務或吸收存款的業務,絕對沒有對外進行借貸的業務。這些部門如果因為手中掌握一些資金,為了得到利息,而進行借貸,其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三)認真審查擔保的效力
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收回。但在實踐中,有的是業務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現擔保無效的情況。擔保無效主要有以下幾類: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出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以下簡稱《保證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證規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法解釋》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正確審查債權行使時間
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時間,就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一般來說這個問題比較簡單,也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由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約定的履行債務的時間到了,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做為債務人也就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償還義務了。如果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后行使權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屆履行期限則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行使權利。但是如果是約定分期償還借款,則可以在每一期還款時間屆至時行使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提前行使權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在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能力明顯下降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對此法律有明確的規定,規定的也比較細致。第二種情況是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也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這是因為,債務人破產,說明其已經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到期債務尚不能履行,未到債務當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時此種債務應該視為到期債務。
五、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執行中注意的問題:
多年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執行,筆者所在的墾區基層人民法庭一直本著既要認真及時審理好金融部門訴至法院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又要緊緊圍繞維護社會穩定這一大局,注重社會效益,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同時從各方面逐步提高人民群眾的守法、誠信的好品質,以便逐步形成一個人人守法、人人講誠信的和諧社會。切實妥善解決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執行難”問題,以維護法律尊嚴,保護金融部門的合法權益。
以上是筆者結合審判實踐,淺談已見,有不當之處請大家多批評指正。
黑龍江省九三農墾法院七星泡法庭 劉順濤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