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15-8-22) / 已閱9091次
(五)權利人應對種業科技成果采取保密措施。
種業科技成果可能由于權利人主觀上沒有保密意識而失去秘密性,也可能因權利人客觀上的疏忽而為公眾所知,導致權利人的主觀愿望與客觀效果間的差異。以商業秘密保護種業科技成果,權利人必須具有保密意識并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
1、必須有明確的保密內容。
權利人須在有關的保密措施中明確哪些是須保密的信息,或者其保密措施足以達到使有關人員明顯意識到哪些信息是保密的程度。對需要保密的育種材料、常規種的繁殖材料、雜交種及其制種親本的種子、雜交種制種技術規程等,必須在保密制度和保密合同中明確規定。這不僅要求權利人應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與員工簽訂保密合同,而且還必須有與之相配套的能明確商業秘密具體內容的措施,如對涉及商業秘密內容的所有文件,均用表示須保密的符號或字樣標示;對須保密的種子等實物,專人專庫貯藏并嚴格出入庫手續。
2、必須有物理性的防范措施。
雖然保密措施首先應當是一塊“禁止入內”的警示牌,但這決不意味著不顧警示的人可任意入內。因此,必須有防止未經許可人進入的客觀措施。這些措施主要表現在:首先,對接觸保密信息人員的限制。其次,對進入保密區域的限制。要有嚴格的門衛制度,對員工和參觀者進入試驗田、繁殖田、倉庫等保密區要有完善的手續,不得讓參觀者隨意參觀保密區,對員工也應禁止隨意進入保密區;同時,對保密設施和場所應有隔離裝置,否則很難將外人可自由進出場區、不經批準獲得的種子或者看到的文件認定為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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