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碎有 ]——(2015-8-26) / 已閱6800次
“貨款到我司一次性結清”的正解
浙江金宏律師事務所 朱碎有
關鍵詞 貨款到我司一次性結清 定金 指示交付 合同條款不全
相關法條 合同法第六、八、六十一、六十七、一百五十九、一百六十一條等
基本案情:2013年8月,A服裝公司與B工貿公司簽訂《購貨合同》二份,約定B工貿公司向A服裝公司購買四款不同型號的服裝,除對服裝的款號、數量、價款不一致外,其他內容一致。A服裝公司需按最后確認樣和客戶要求生產,抽檢合格方可出貨,按B工貿公司送入指定的貨倉,出貨后一周A服裝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合同正本、指定倉庫單交B工貿公司,其余30日內付清尾款。為履行以上二份合同,B工貿公司向A服裝公司交付定金3萬元。
同年11月,A服裝公司向B工貿公司交付合同一項下服裝,B工貿公司法定代表人簽收。
同年12月,A服裝公司向C服飾公司交付合同二項下服裝,C服飾公司在送貨單載明“待檢驗完最后以實際出貨數為準”,并傳真給A服裝公司了。
2014年1月,A服裝公司持C服飾公司載明“待檢驗完最后以實際出貨數為準” 的送貨單要求B工貿公司確認,B工貿公司法定代表人在A服裝公司法定代表人載明“同意出貨兩個月內結帳,但必須一次性清帳”后簽署“貨款到我司一次性結清”。
后因B工貿公司拒付貨款,A服裝公司起訴。第一次訴請B工貿公司合同一、合同二的款項,經法院主持調解合同一貨款,A服裝公司撤回合同二的款項訴訟,并B工貿公司確認定金3萬元系合同一、合同二各15000元。
A服裝公司為解決合同二貨款找到了浙江金宏律師事務所朱碎有律師,再次起訴。
B工貿公司抗辯,合同二簽訂是事實,但合同主要條款不具備,沒有簽訂日期,也沒有履行日期,也未實際履行,B工貿公司沒有收到合同二項下服裝,要求駁回A服裝公司訴訟請求。B工貿公司法定代表人在A服裝公司法定代表人載明“同意出貨兩個月內結帳,但必須一次性清帳”后簽署“貨款到我司一次性結清”,系應A服裝公司要求代為向C服飾公司催討。
審理過程
一審認定 涉案合同二的主要標的要素不具備,但已載明當事人、合同標的、數量等,未載明簽訂日期與履行日期不影響合同成立。結合B工貿公司簽訂合同二、支付合同項下定金以及B工貿公司法定代表人在A服裝公司法定代表人載明“同意出貨兩個月內結帳,但必須一次性清帳”后簽署“貨款到我司一次性結清”等事實,足以認定A服裝公司向C服飾公司交付合同二項下服裝系B工貿公司指定,判決B工貿公司向A服裝公司付款。
二審認定 判決后,B工貿公司上訴稱,涉案服裝均系C服飾公司與A服裝公司確認和交貨樣品,沒有證據證明B工貿公司指令C服飾公司,僅憑“貨款到我司一次性結清”推定B工貿公司指令C服飾公司是不妥當的。合同缺乏簽訂日期、履行日期,而服裝系季節性很強的行業,前后相隔一年多,缺乏合理性。B工貿公司與C服飾公司是兩個不同的獨立法人,B工貿公司在行業內商譽很好,是以中間人的身份督促C服飾公司履行合同,A服裝公司將貨物送往C服飾公司,就不應由B工貿公司付款。
二審認定,B工貿公司簽訂合同二、支付合同項下定金、簽署“貨款到我司一次性結清”足以認定A服裝公司向C服飾公司交付合同二項下服裝系B工貿公司指定,沒有證據證明B工貿公司可以有以中間人的身份督促C服飾公司履行合同的權力和商譽,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生效后,A服裝公司通過強制執行拿到了貨款。但B工貿公司仍不服,向高級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
再審認定
B工貿公司再審申請稱,一審認定的證據中由A服裝公司與C服飾公司的聊天記錄,足以證明涉案合同發生在A服裝公司與C服飾公司;以合同一的調解書推定合同二已實際履行是錯誤的;送貨單有C服飾公司的簽字,僅憑“貨款到我司一次性結清”沒有依據,貨物明明是送到C服飾公司的。
再審認定,B工貿公司簽訂合同二、支付合同項下定金、簽署“貨款到我司一次性結清”足以認定A服裝公司向C服飾公司交付合同二項下服裝系B工貿公司授意,聊天記錄不足以證明A服裝公司與C服飾公司構成合同合意,駁回再審申請。
律師釋法:一起服裝買賣,牽扯前后四場案件,中間幾個關鍵問題:
一、缺乏簽訂日期、履行日期,合同能否成立?能否補正?合同法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二、涉案合同是如何履行的?按指示向第三人履行是否可以?這也是案件中,B工貿公司最為糾結的,以為自己沒有收到貨物,實際上A服裝公司向C服飾公司交付合同二項下服裝系B工貿公司授意,就視為B工貿公司已收到貨物了,也就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問題!
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