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鳴 ]——(2015-9-30) / 已閱13151次
公證在家族辦公室運作中的價值研究
摘要: 家族辦公室自19世紀創立以來,在經過百年的實踐、積累和完善之后,被全球公認為是實現家族基業管理、保護和傳承最重要的制度工具,而其中的法律事務處理意義更是重大。與此同時,公證憑借自身在證據固定和事實證明方面的專業優勢可以在家族辦公室處理家族事務、資產經營、財產約定、家族信托和投資保護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詢、證據固定、信用增級、事實證明、糾紛調處以及權益保護等一系列高質量法律服務。為此,本文試對公證在家族辦公室中的作用做些粗淺地探討,以期能對我國家族辦公室建設及實現公證的創新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關鍵詞: 企業治理 財產約定 遺囑信托 投資保護 公證價值
我國古代的《離婁章句下》中有云:“君子之澤,五世而斬”。在古人看來,無論祖輩開創的事業如何輝煌,在經過數代動蕩和流失之后其積累的家業也就消耗殆盡了。近代以來,如何能夠打破“富不過三代”的魔咒,實現家族永續、基業長青也曾經一度困擾世界各大財閥。家族辦公室(Family Office)自19世紀創立以來,在經過百年的實踐、積累和完善之后脫穎而出,被全球公認為是實現家族基業管理、保護和傳承最重要的制度工具,而眾多耳熟能詳的知名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愛馬仕家族等都通過家族辦公室成就了家業永續發展和財富傳承的不朽經典。隨著歷史的發展,家族辦公室以其“家族全能管家”的卓越管控能力,與家族共同演繹榮耀輝煌的獨特地位,成為實現家業長青的最佳途徑。可以說,家族辦公室作為家族利益守護和財富傳承的最高組織形態,在家族中處于距離家族成員最近的核心圈中,在家族決策中扮演了核心幕僚的作用,是家族內外事務治理的中樞。其完全站在家族的立場上管理和實現家族多種需求,從金融資本的保值增值,到家族資本的悉心守護,從人力資本的傳承規劃,到社會資本的構建維系,可謂無所不包。
而家族辦公室在國內至今還是個比較陌生的概念,在本土化實踐過程中尚未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完整、穩定和統一的定義,所以參考家族辦公室運作比較成熟的歐美國家的定義后,對家族辦公室可以大概理解為:專為高凈值資產家族提供全方位的個性化家庭事務、資產管理和財富傳承服務,以使家族各方面的資本長期發展符合預期,使積累的財富能夠順利實現跨代傳承和保值增值的專業團隊平臺。國內的家族辦公室發展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務中均處于起步階段,理論依據、業務模式和操作流程正在摸索探索和完善的過程中,而對公證法律制度在家族辦公室中所能起到的作用更是鮮有研究和論述。為此,本文試對公證在家族辦公室中的作用做些粗淺地探討,以期能對我國家族辦公室建設及實現公證的創新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公信力既是公證的靈魂又是公證實現社會價值的基礎,《公證法》實施近十年以來,在廣大司法行政和公證人員的共同努力下,公證的社會公信力得到了社會普遍認同,對公證法律需求呈現逐年攀升的趨勢,通過公證可以預防糾紛、解決問題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現實中人們也的確更加愿意選擇公證去和平解決法律問題。同時公證獨有的“不傷和氣”的非訴法律特性不僅符合中國傳統的“厭訟心理”而且與黨和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總要求相契合,符合時代發展趨勢。公證憑借自身在證據固定和事實證明方面的專業優勢可以在家族辦公室處理家族事務、資產經營、財產約定、家族信托和投資保護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詢、證據固定、信用增級、事實證明、糾紛調處以及權益保護等一系列高質量法律服務。具體來說,公證可以在以下領域發揮獨特的作用。
一、公證在家族企業股權治理中的運用
家族企業是家族財富累積的重要平臺,也是家族安身立命的基點,對家族實現永續傳承和基業長青來說至關重要。家族成員作為企業創始者擁有企業大多數的股權和絕對的經營權,造成了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兩大體系中核心成員高度重合,企業治理機制演變成以親緣為基礎的家族成員之間的企業權力分配與制衡模式,使得整個企業治理帶有濃厚的宗族色彩。而現實中家族成員持股人員過多造成利益訴求的多樣化,導致企業經營決策過程中責、權、利含混不清,管理決策效率及質量很難保證,影響企業持續經營。所以,建立科學合理的股權和經營權雙軌機制是必然趨勢。
家族辦公室作為企業股權治理的專業團隊,可以通過引入控股性質的信托因素,對分散和多元的公司股權結構及持股人群進行重構,實現現代企業治理。通過信托機制,無經營意愿的家族成員將所持有的企業股權轉移給信托機構所有并退出企業經營后,已股權信托受益人的身份坐享企業收益。如此一來,通過信托機制的巧妙安排,既實現了企業股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又將家族成員股權集中轉變成為家族信托受益權,保證企業創造的財富可以繼續流轉入家族。同時,受托人作為股東對于家族成員讓渡出的企業經營權可以擇優選擇職業經理人來掌管,如此,徹底解決了原有企業決策時受家族成員各自利益和分散意志羈絆的不良影響。職業經理人從現代企業管理方法及企業需求出發,放開手腳從企業發展角度量身設定科學的企業規劃,利用專業能力和職業經驗管理企業,從而降低企業重大決策失誤的可能性,為企業的長期發展和家族基業長青提供智力支持和能力保障。與此同時,較之其他的股權激勵方法,利用信托持股機制來實施管理層和員工的股權激勵是最周全和最持久的,信托機制可以將所有員工的利益與公司利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構筑牢固的利益共同體,充分發揮管理層和普通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實現公司人員穩定和高效運轉。但是,要使信托機制可以完美的實現上述目的,系統和強有力的公證法律服務保障是必不可少的。
公證機構作為法定的公共法律服務機構,憑借中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職能優勢,在參與家族辦公室制定和運營家族成員股權信托計劃和員工股權激勵信托計劃時可以提供公證獨特的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務,通過獨有的最優證明力和證據固定能力為信托計劃提供高質量的證據信息增信服務并充分強化信托的執行保障,具體如下。
1、對家族成員股權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婚姻、家庭、債務、稅收、處罰、商業、社會等方面的信息,由公證機構負責提供高質量的信息收集查驗和事實固定服務。可以說,股權治理有關的活動都是建立在對于證據信息的收集和核實基礎之上的,對信息真實性的需求是第一位,在這一點上公證有著天然的優勢。公證通過一整套完整的法定證據采集和固定程序可以輸出最優證據,確保信息及其所反映的事實的真實和完整,為家族辦公室下一步開展股權治理工作提供真實的信息和有力的證據保障。我國《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以及具體的辦證指引對于公證收集證據信息和事實證明的標準、內容有著嚴格而系統的規范,公證員收集核實證據信息、證明事實時必須嚴格執行規定。與此同時,信息的收集和查驗作為公證員的基本職業技能,在公證員的職業生涯中不斷被強化和提升,公證員從進入公證機構實習時就開始接受良好的取證訓練,并在長期的辦證實踐中不斷鍛煉專業的取證能力并豐富實踐經驗,而且只有達到規定水平的人員才能被任命為公證員。所以,較之其他法律從業人員而言,公證員長期、系統和專業的取證能力培養是保證公證證據獲取合法、有效和便捷的堅實基礎。在信息收集查驗過程中,公證員充分合理運用《公證法》和《程序規則》的授權,依據民商事證據法則的指引,依托公證的機構平臺優勢與相關機構建立的業務聯系,可以順利高效的實施多渠道、多層次的查證手段,很好的解決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信息失靈問題。公證員充分利用公證的社會資源優勢,通過與社會管理領域其他機構的信息對接和協作建立信息收集和查驗的專有通道,安全、高效的獲取證據,排除非法和無效證據,以公證方式完成信息的確認,為家族辦公室提供高質量的證據信息證明。
2、公證為信托計劃提供最優的風險顧問和意愿確認服務。在家族成員股權和員工股權激勵信托計劃中,書面的信托計劃作為信托當事人信托意思的載體和權利義務的依據,具有重大的意義,各方涉及的信息是否真實可靠,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效,協商內容是否一致,文件條款是否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平衡等因素對日后信托的穩定運行有著重要的影響。然而,現實中由于誠信制約機制不健全、信息不對稱使得信托設立運行過程中的道德風險和利益沖突無法完全避免,各方的文化程度和對信托的熟悉程度存在差異也容易造成對文件的理解偏差,這些負面因素將極大地影響信托安排和執行。公證機構作為證明事實和固定證據的專業機構,公證員作為職業法律人,其職業目標是以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場,通過公證活動來證明事實,明確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從而實現客觀實體公平正義,在這一點上,各方當事人的心境與公證員是完全一致的,公證較之其他的法律提供者更加的公正和易于接受。信托文件訂立過程中,公證員本著“重實質不重形式”的原則,努力探究和揭露當事人的內心本原,并通過掌握相關證據和事實,在法律層面上揭示法律關系后果,分析和固定各方權利義務,從而讓各方當事人能比較客觀、全面和準確的認識信托所帶來的一系列的結果,提示和強化各方的風險識別意識和能力,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和認識偏差帶來的誤解,防止任何一方利用信息優勢損害對方利益。為各方真實、自愿的訂立信托文件提供專業審慎的法律意見,創造最公平的法律環境。
3、在家族成員股權和員工股權激勵信托計劃實施的過程中,通過公證方式強化證據效力處理法律事務。對信托計劃運行過程中涉及到的文書送達、保全證據和款項提存時,通過公證方式解決將是最優選擇。對于文書需要送達時,公證通過參與送達的全過程,由公證證明所形成的證據具有無可辯駁的證明力和權威性;對于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通過公證形式予以保全形成公證證據后,不僅克服了證據滅失和難以取得帶來的不便,還可以在需要時作為當然證據用于訴訟或仲裁;對于信托計劃執行過程中產生的支付債務需要支付款項而又履行不能時,可以通過公證提存特定款項來消滅債務,提存公證作為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債務消滅方式,為債務的履行提供高效低成本的法律保護。與此同時,郵寄送達、證據保全或提存作為公證的常規業務不僅非常成熟專業,而且其在社會大眾和司法機關的認可度也極高,更易于被社會主體接收或被司法機關所采信,更好地提高司法效率和節約成本。
二、公證在家族成員夫妻財產約定中的運用
從真功夫、土豆網、趕集網等公司創始人的離婚財產糾紛案例中不難看出家族成員通過夫妻財產約定對婚姻家庭財產做出合理安排對企業穩定和家族發展是多么的重要。對企業中的家族成員而言,婚姻問題不僅關系夫妻之間的財產分配,更關乎家族企業的股權穩定和發展,如果沒有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書等公證法律文件,一旦出現婚姻問題往往伴隨著復雜的財產關系,極易演變成曠日持久的拉鋸戰。尤其對于選擇上市的企業而言,婚姻問題處理不善會成為企業IPO最致命的攔路虎,到時候想低調快速處理都不容易,無奈選擇議價離婚、高價離婚,付出巨大代價的同時對企業發展造成負面影響。所以通過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家族成員得以及時合理地明確婚前、婚后的財產和債務范圍,優化財產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方案,厘清法律關系和財產歸屬。特別是在企業上市前,夫妻約定能夠有效防御婚姻家庭變故對家族和企業的沖擊,合法合理并有預見性的規避因婚姻家庭變化對企業帶來的不利因素,并可實現“土豆條款”所希望的積極的風險防范效果。同時,夫妻間的財產約定也可以為日后設立家族信托或遺囑信托厘清財產權屬和基礎關系,防止日后因財產歸屬糾紛導致信托瑕疵甚至無效影響財產傳承和家族永續。
所謂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是指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在對婚前的個人財產(債務)或婚后共同財產(債務)的范圍、歸屬和處理達成協議的全過程中,由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依法對其訂約要素審查后證明其約定真實性、合法性的法律證明活動。本文認為追求財富和營造婚姻幸福都是實現人生價值不可或缺的內容,而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是將二者合理平衡和長久圓融的最佳途徑。一方面,對夫妻財產約定進行公證是有效保護婚姻雙方基本財產權益,促進婚姻關系純正、和諧和穩定的重要措施,是保護婚姻家庭不受內、外部負面影響的安全工具,是現代文明家庭應當具有的理性和法制素養,也是社會婚姻家庭觀念進步的重要體現。另一方面,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將道德約束的軟手段轉化為法律保障的硬措施,避免惡意行為對建立穩定家庭和財產關系的影響,有利于維護夫妻彼此的和睦,也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總要求。所以,其本質上與《婚姻法》及社會所提倡的夫妻間互敬互愛、互相扶持的終極目標是一致的,必將在婚姻生活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與此同時,《公證法》實施以來公證員嚴格的任職資格從制度上保證了公證隊伍的高素質,依法遴選的具有“高精尖”特性的公證員已逐漸成為公證隊伍的主力軍,當下公證員的法律素質較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也不遑多讓,實踐中大量的事實也表明公證為夫妻雙方實現風險控制和利益平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已是不爭的事實。
具體來說,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還有以下的優勢:
1、法律對辦理公證嚴格而系統的規定,公證行業一貫的中立和審慎的執業習慣保障了公證法律服務的高品質和高水準。一方面,《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以及相關的辦證規則從法律制度層面對辦理公證的程序步驟做出了標準和科學的規范,公證員在辦理公證的過程中,從咨詢接待、受理申請、審查資料、詢問筆錄、調查核實、草擬文書、審批文書、制作文書、送達公證書等環節都必須嚴格執行標準并接受機構內部和司法行政和公證協會的外部監督;另一方面,公證機構中立專業的職能定位,公證員審慎的職業品質和竭誠奉獻的職業操守使得公證成為當事人最可信賴的法律提供者。公證員本著預防糾紛的宗旨,積極發揮公證特色的司法主觀能動性,在與當事人接觸過程中,細心探究當事人的真實心態,既堅持法律原則又講求靈活性,根據當事人和案例的特點靈活有機的融入嚴格的辦證程序和審查標準,引導、輔助當事雙方將真實的意思以最優的方式表達,及時糾正當事雙方在協議過程中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不當內容,以公證文書的方式強化當事雙方對財產約定達成的一致意見,實現對夫妻財產約定內容的證據固定。同時,夫妻財產約定公證事項作為公證機構的常規性業務種類理論已經非常成熟,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嚴謹的工作流程保證公證機構在辦理的過程中對于協議的內外部風險的把控能力非常專業,對未來可能的負面、不穩定因素的識別和采取協議預防的經驗也已非常豐富,而中國公證協會出臺的《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指導意見》更是將該公證服務的高品質和高標準推上了新的高峰,而通過鮮活的能動司法更讓當事人在辦理公證的全過程中真真切實感受到公證特有的非訴優勢。
2、公證書作為法定的公文書,其證據效力大于私文書,已經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再舉證。公證書較之其他方式更有說服力,更具證據效力,我國《公證法》、《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分別從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明確了公證文書所具有的當然證據效力。實踐中公證書的公信力、法律權威性和證明效果也已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和尊重,公證書依法對事實的確認和證據的固定可以很好防止擅自對約定效力的否定及變更文書內容的行為。另一方面,夫妻雙方一旦日后出現婚姻失敗需要訴諸法院時,公證書作為無需舉證的證據可以被法院直接采信,不僅可以減輕法院的訴訟壓力提高司法審判效率,更可以大大降低離婚雙方訴訟過程中人力、物力、財力和精神上的消耗,最大程度的避免原本因為舉證不力導致的不利后果或財產分配意見相左致使矛盾升級,而且將明顯的縮短原來可能曠日持久的離婚訴訟時間,將離婚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公證書高效、安全、快捷、省心的證明能力和執行效果對于家族企業股權穩定、經營平穩和基業長青都將起到積極地保護作用,尤其對擬IPO的家族企業來說,此舉是將負面影響最小化的最佳途徑。
3、公證檔案管理完善的制度和細致的流程確保了包括涉及當事人在內的所有的材料、信息的絕對安全和保密。一方面,我國《公證法》、《檔案法》、《保密法》、《檔案法實施辦法》、《公證程序規則》、《公證文書立卷歸檔辦法》和《公證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共同組成了公證檔案管理的嚴密法律體系,要求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對在辦理公證過程中獲取的相關個人信息資料履行嚴格的保密義務,同時為確保保密義務履行到位不打折扣,各公證機構、各級公證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建立了嚴格的保密行為督查程序和內外部監督機制,未經當事人允許任何人都不得查詢公證信息。另一方面,按照司法部的統一部署,全國各省市區所屬區域范圍內的公證機構已經陸續完成公證檔案管理基礎軟硬件升級改造工程,公證檔案管理設備、保密手段、網絡技術等方面設施得到更新和強化,按照公證標準化建設要求,檔案管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得到進一步標準化和精細化,檔案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統計移交、借調查閱、保管防護、鑒定銷毀等環節更加規范,使檔案安全和保密有了切實的落實和保障,以上的多重舉措共同為公證高度的保密能力創造了條件。
4、大量的現實案例表明在正常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基于夫妻感情和信任關系,對夫妻財產約定文件的保管防護意識不強,甚至會有約定了以后就一切安全的心態,而現實中一旦任何一方利用配偶的善良心理或技術手段惡意隱藏、篡改甚至毀損文件(即使將約定文件保存在諸如銀行保險柜中的,對方也可以憑借夫妻身份和銀行關系獲取),另一方是無法及時知曉和做出反應的,在受到損害時想要舉證證明夫妻財產約定的原始事實內容也絕非易事,到時候只能追悔莫及。而在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的過程中,經過雙方簽署的約定文件正本將依法由公證機構立卷存檔,成為國家檔案永久保存,法律制度的系統完善和內外部監督機制的雙保險百分之百確保了夫妻財產約定材料的絕對安全可靠,同時,未經法定程序任何人無權查詢公證信息,而在需要時由當事人雙方或司法機關依法調取相應材料并可以作為證據直接使用。所以,尋求公證證明夫妻財產約定不僅能夠切實解決以上的隱患,而且更加有利于雙方正確看待夫妻財產約定,使夫妻婚姻關系更加穩定。
三、公證在家族成員遺囑信托中的作用
隨著國內企業的“創一代”們陸續步入老年,對他們來說如何能夠實現所積累的財富安全傳承,所建立起來的家族基業長青是比眼下賺錢更加迫切的現實需要,而傳統的遺囑(遺贈)繼承、購買巨額保險或共同資金賬戶等方式雖然可以實現向下一代傳遞財富的功能但是均無法實現家族財富永續傳承的目標。社會需求的客觀存在使得人們最終將目光投向了機制靈活的遺囑信托,利用遺囑信托代際傳承和風險隔離機制,遺囑人可以自由安排在其去世之后遺產管理規劃,制定具體的財產管理和分配規則,靈活的選擇信托受益人,實現財富的永續傳承等。與此同時,自新中國成立以來辦理遺囑、處理遺產繼承分配就一直是公證機構的基礎業務,完善的理論體系、豐富的司法實務經驗和廣泛的社會認知度使公證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公證機構參與遺囑信托訂立和執行全過程是再合適不過的,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我國《繼承法》、《民事訴訟法》、《公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知,經過公證的遺囑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機構和個人出具的任何形式的與公證遺囑相抵觸的遺囑性質文件均不被法律所認可,所以,我國關于公證遺囑的法律規定清楚明白的從法律層面確立了經過公證的遺囑信托文件所具有的絕對證據優勢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與此同時,自我國《公證法》實施以來,在廣大司法行政、公證協會和公證人員的共同努力下,公證的社會知曉度不斷提高,公證的公信力得到社會廣泛認可,公證文書的國家公文書效力和司法權威性深入人心并受到社會普遍尊重,公證作為法律公平正義的代表已經成為毋需多言的事實。
2、對于家族成員來說,確保遺囑信托生效前的內容保密及執行中的隱私保護是重中之重,在這一點上,公證具有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無法比擬的優勢。首先,公證機構的整體改革已趨完成,公證機構性質已經由原來的國家行政機關轉變為社會事業體制,完成了與原行政體制的脫鉤,成為獨立核算的事業法人,并依法獨立行使社會公共法律服務職能,性質的改變和身份的變化使得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能夠更加敏銳和快速的對社會需求做出有效反應,更加關注當事人的公證法律體驗感受,并可以在公證辦理過程中有針對性的提供定制法律服務,在法律規定和隱私保護方面尋求最大的平衡。其次,按照《公證法》、《檔案法》和《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遺囑人和遺囑信托的所有信息作為國家機密在遺囑人健在時絕對保密,除遺囑人外任何人不得查詢,只有當遺囑人去世之后,依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才能依法查詢,所以公證卷宗的保密級別和安全性是最高的。同時,法律法規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保守當事人信息有著嚴格的規定和健全的監督機制,懲戒機制也十分完備,可以有效的起到警示作用。法律法規的完善為公證機構及公證員對當事人信息保密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制度保障。而且必須要說明的是,相較其他機構來說,公證機構作為國家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具有社會公益屬性的公共法律服務機構,其誠信度、職業操守和抗風險能力都是最優的,即不存在商業利益沖突下的信息泄露,也不會出現個人機構破產消失的可能,公證機構的隱私保密能力和可靠度無疑是最好的。
3、公證機構作為國家設立的中立、專業的社會公共法律服務機構,辦理公證有著嚴格細化的辦證程序,公證員作為職業的法律從業人員,憑借專業的法律素養和不斷積累的司法經驗,可以從多層面、多角度去指導和強化當事人真實、妥當的表達意愿。公證員在充分聽取遺囑人訂立遺囑的目的和對未來家族財產傳承和事業安排的心愿后,秉承尊重和彰顯遺囑人意愿的原則,以專業的法律能力,竭盡所能以最貼切的法律語言設計遺囑信托條款,延伸和固化遺囑人意志,將當事人的個性化需求轉化為真實、豐滿和有效的法律文件。同時,在辦理遺囑信托公證的過程中,充分發揮公證特有的糾紛預防和公證能動性,運用法律專業知識對當事人需求的合法性和可執行性進行必要審查,提出符合遺囑人私人特點的法律建議,審慎地剔除與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相沖突的不當內容,確保遺囑信托條款的真實、流暢和有效,平衡各方的利益,達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值得一提的是,遺囑業務作為公證機構的常規業務,在幾十年的理論和實踐積累過程中已經非常成熟,嚴格細膩地辦證程序,專業熱情的服務作風將帶給立遺囑人既溫馨又莊重的司法體驗,讓當事人真切的感受到公信天下的公證魅力。在遺囑信托公證辦理過程中,將有兩名公證人員互相配合全程負責,遵循嚴格的遺囑公證程序規則,與立遺囑人充分溝通和交流后,將當事人個性化的表達內容詳細記錄并轉化為高質量的遺囑信托公證文件,對整個公證的辦理過程全程實時錄像,以文字、視頻等全方位的方式保全和保障當事人訂立遺囑意愿和遺囑內容的真實性。
4、在辦理遺囑信托公證的過程中,公證員將依法對遺囑信托文件下述重點內容的合法和適當性提出意見和建議。我國《信托法》中規定了遺囑信托除符合《信托法》的基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繼承法》對遺囑訂立的規定,同時,司法部頒布的《公證程序規則》和《遺囑公證細則》對于公證遺囑的辦理流程和具體規則也都做出了具體明確的要求。所以,公證員在辦理遺囑信托公證時,將按照《信托法》、《繼承法》和司法部的規章去審查和擬定遺囑信托文件中的各項條款。具體包括:(1)遺囑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遺囑人用遺囑的對財產設立信托的意愿必須真實和明確。(3)遺囑信托采取公證文書的形式,信托目的必須合法,對于私益或公益信托進行明確。(4)遺囑中明確規定了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5)遺囑中明確和合理的設定了受托人獲取報酬內容。(6)明確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信托財產必須屬于遺囑人的個人財產,合法且無產權瑕疵,同時,對于信托終止條件及之后的信托財產歸屬做出規定。(7)遺囑中明確了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8)遺囑信托文件中對繼承法中規定的特留份做出妥善安排。(9)遺囑人生前債務的核實確認程序,遺產的清點確認程序及參與機構和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債務、稅款、喪葬費、受托人管理費用等的支付流程和負責機構。(10)明確公證機構的遺囑執行人和遺囑信托監察人身份和相關的權利和義務。(11)遺囑信托文件的修改或廢止條件和程序。(12)遺產糾紛時公證機構遺產保管人身份及其權利義務。(13)遺囑人死亡后需要通知的親屬范圍和其他人員。(14)對于海外遺產的查明和清點程序和參與機構人員。(15)對于因家族、社會、戰爭、法律、政策等外部原因導致信托目的難以實現或實現不利時的信托調整程序和規則。
5、公證機構在遺囑信托執行時的獨特作用。信托文件中選任的受托人能否忠實的履行信托義務,是遺囑信托目的能否實現,遺囑人意愿能否圓滿達成的關鍵。如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理財機構時,雖然這些機構在財產管理和增值方面具備實力,但其作為商事主體本質上是追求自身贏利的,所以能否對于道德風險和利益沖突做出有效的規制和監督令人擔憂,同時,其并非專業的法律機構,在處理信托事務時無法時刻從法律角度去考慮如何以最合適的方式實現立遺囑人的意愿并維護受益人的權益,在遇到法律糾紛和問題時也沒有專業法律能力去及時有效預防矛盾加深;如受托人是自然人,不論是立遺囑人的親朋還是摯友,也都無法完全排除日后的道德風險和利益沖突而且個人也未必總是有足夠的能力使得財富保全、增值及處理各種突發情況。而依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機構作為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具有法定的中立性、法律實踐專業能力及嚴密的組織管理體系,法律權威性和社會認可度也很高。這些都為公證機構擔任遺囑執行人和遺囑信托監察人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具體來說,公證參與遺囑信托執行全過程可以作如下設計和安排。
(1)公證機構在收到遺囑人去世通知后,以遺囑執行人的身份啟動遺囑執行程序,核實死者死亡信息、確認死者近親屬、受托人、受益人身份。
(2)召集死者的近親屬、受托人、受益人以及遺產管理委員會成員召開遺囑執行會議,在確認公證遺囑信托文件的唯一性后,宣布遺囑內容,如實記錄各方對遺囑內容的態度,監督遺產執行各方參與人按照遺囑信托文件明確權利和義務并以書面形式予以固定。
(3)對外發布死亡公告,對外界所申報的死者生前債務依法登記造冊并對死者生前債務和債權人的真偽進行核實,在債權人認為該遺囑信托損害其利益而提起撤銷之訴時,配合受益人、受托人積極應訴。
(4)會同遺產清點機構人員對遺囑中提及的財產種類、數量進行清點,對存在爭議的財產部分及時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確認處理;對遺產清點報告確認無誤簽字后提交受托人、受益人。
(5)對于遺囑中的海外財產部分(包括港澳臺地區),根據當地法律規定,以公證文書形式制作相關法律文件后提交受托人、受益人或遺產管理委員會,并參與處理海外遺產確認和繼承事宜。
(6)協助受托人或遺產清點機構人員結算死者喪葬費、生前各項合法債務(包括稅款)及其他遺囑執行的必要費用。
(7)協助受托人辦理遺產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8)對于簡單的諸如按月向受益人支付金額的內容,公證機構以遺囑信托執行監察人的身份監督受托人的履行過程,按照遺囑規定對受托人的不當之處及時糾正,在必要時將相關內容提交受益人或遺產管理委員會處理。
(9)對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是否符合立遺囑人的意愿進行全程監督;對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要求及時糾正;對受托人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協助受益人辦理追討賠償事宜。
(10)當受托人和受益人對于信托事務執行產生糾紛時,憑借公證不傷和氣、非訴的法律特質,積極調處糾紛,對于相關證據及時收集和固定,在必要時提供給權威機構。
綜上,公證機構在立遺囑人遺囑信托計劃中可以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從訂立到執行的全過程中,公證憑借完善的制度保障、全面的職能優勢、普遍的社會公信力以及幾十年積累的高品質法律服務能力,可以為家族成員通過遺囑信托安排財富傳承和實現基業長青計劃提供安全、高效和私人化的公證法律服務。
四、公證在信托投資風險控制中的運用
家族信托在實現財產傳承過程中,確保信托財產保值和安全增值是基礎也是前提,是家族辦公室和家族成員最為關心的事情,也是信托受托人最核心的信托義務。然而,資本市場中信息不對稱和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客觀存在,使得受托人想要勝任職責并不輕松,說到底,理財背后的本質其實就是在經營和管理信用風險。眾所周知,在這樣一個信用風險頻發,法律糾紛爆發的時代,通過法院訴訟渠道來解決法律糾紛所付出的綜合成本過高,尤其在視時間為金錢的資本市場中,法律糾紛的訴訟處理方式不僅意味著將耗費巨大的人財物而且更將付出無法衡量的時間和機會成本。所以,對受托人而言,在運營信托財產投資理財的時候,有效的管控信用風險并且在出險時能有一種機制方便、迅速、非訴的實現債權顯得格外重要,而公證作為證據收集和固定的專業機構,不僅可以提供全方位的證據管控法律服務,而且公證所獨有的強制執行效力更是債權高效、便捷、快速和非訴實現最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手段。通過公證機制賦予投資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后,在發生金錢給付違約時,當事人可以跳過繁冗漫長的審判程序而直接進入執行階段,快速啟動對被執行人的強制其給付金錢的程序,從而極大地減少了訴訟成本和訴累,所以,在建設法治社會和提倡和諧司法的當下,公證的強制執行機制作為典型的ADR解決方式,無疑將成為守護資產管理計劃安全,實現投資紛爭非訴解決的最優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1、在遴選交易對手時,輔助受托人完成對交易對手的盡職調查,強化證據效力。盡職調查是了解交易對手基本情況,評估未來投資風險的重要依據,對后續計劃開展順利與否有著重要的影響,所以,掌握交易對手完整、真實的信息是投資計劃安全實施的前提和基礎,不斷提高信息證據收集能力和證據效力顯得非常必要。在整個調查過程中,公證通過一整套法定的證據采集和固定程序可以協助受托人完成對于交易對手相關信息和證據的收集、固定和強化,確保信息的真實和完整。公證人員憑借在證據處理方面的專業素養,通過發揮公證的司法主觀能動性,可以為投資項目提供盡職調查證據收集咨詢意見,設計有針對性的多元、多層次的證據收集核實操作清單,使得相關證據之間可以形成證據鏈,避免孤證的出現。同時,依托公證平臺的公信力和社會資源整合優勢,綜合運用公證程序規則和民事證據采證相關規定,通過公證機制增強各種查證手段的合法性和權威性,最大限度的排除非法證據,輸出最優證據,在最短的時間內幫助受托人完成對證據的固定和查驗。對收集的碎片型證據,公證員可以依據法定的證據規則,遵循公證員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為受托人提供定制的針對性的法律意見書。在盡職調查報告提交受托人的投資委員會和信用評審委員會對項目投資可行性和風險進行評估時,公證可以法律專家的身份參與并從非訴的公證法律角度,針對可能的風險點和法律關系模糊地帶提出法律防范意見。同時,公證通過對信用評審委員會評審會全流程的現場監督公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信用評級機構的信用評審規則,對評審委員會是否按規定程序評審進行監督,保證每一個環節都建立在真實、合法的基礎上,防范利益沖突,提高投資評估的客觀度和權威性。通過在盡職調查過程中融入公證機制,強化證據效力和程序規范性,為下一步開展交易談判、合同簽訂提供真實的信息和有力的證據保障。
2、在簽訂投資合同的過程中,提供專家級的法律咨詢意見,固定各方對權利義務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設計針對未來可能出現的強制執行的非訴實現方案。合同作為當事人協商一致后意思表達的載體和權利義務的依據,訂立過程中各方的信息是否真實可靠,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效,文件內容是否清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平衡等因素對日后合同履行有著重要的影響。然而,現實中訂約各方的文化程度以及對合同條款的理解角度存在差異都會造成重大誤解,這些負面因素將極大地影響各方信息交換和真實意思的表達、文件內容的公允和各方權益的平衡;同時,由于誠信制約機制的缺失和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使得合同日后履行過程中的信用風險和利益沖突也難以完全避免。所以,在時間和機會成本為王的資本市場中,尋求訴訟之外的高效、有力、非訴、和諧的法律方式對此進行必要的預防和規制顯得尤為重要。公證的價值及公證員的職業追求乃是通過公證證明活動來明確權利義務,平衡各方利益,規制不法,緩釋糾紛,降低成本,從而實現實體正義。在這一方面,各方當事人的心境與公證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公證參與其中更加易于被接受和認可。合同訂立過程中,公證員努力探究和揭露當事人的本愿,本著“重實質不重形式”的原則,以專業的視角在法律層面上明確法律關系、后果和事實,分析和揭示各方的權利義務,從而讓各方當事人能比較客觀、全面和準確的認識自己合同行為所帶來的一系列的結果,強化各方的風險識別意思和能力,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和認識偏差帶來的誤解,防止任何一方利用信息不對稱損害他方利益。同時,對于可能的信用風險和利益沖突通過賦予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的方式給予法律保護,對各方經過充分溝通表達出的希望通過公證強制執行來快速處理未來違約情況的意愿后,在評估各方履約能力、資信等級和違約概率等風控因素后,公證可以提供菜單式的強制執行合同條款定制服務,在合同釋明和風險揭示后,如實固定各方對強制執行的表態,為未來強制執行程序的啟動準備基礎法律工具和定制操作清單。公證機構積極引導和輔助當事人將未來可能的強制執行場景進行預設,從受理到出具證書的全流程各個節點的必選和自選條件進行事前明確,執行程序的觸發條件構成因素,違約事實的認定方式,當事方異議的提出流程,強制執行證書的出具等環節都會無縫對接形成系統的執行方案,在需要時可以高效啟動快速實現債權。
3、在出現合同約定的違約情況時,啟動強制執行確認程序,在最短的時間內固定違約證據,明確強制執行內容,形成可供法院直接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守約方將交易對手已經存在違約事實的初步證據提交公證機構后,公證機構將按照合同約定內容以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交易對手是否存在合同約定的違約情況進行識別,在確認交易對手的違約情況已經觸及強制執行程序啟動條件后,將按照當事人事前預設的強制執行確認程序和操作清單進入強制執行準備模式。公證機構將通過合同中預留的通訊方式并結合法定的其他溝通方式向違約方詢問違約具體情況,在交流的過程中如實細致地核實和固定相關違約證據,按照確認程序和操作清單中指令的步驟,清晰明確的固定違約證據證明違約事實。同時,將違約證據和情況及時反饋給守約方聽取其意見,尤其對于雙方有意向進行調解的,公證機構將利用非訴不傷和氣的職能優勢和預防糾紛避免訴訟的專業能力積極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工作并提供咨詢意見,對于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內容忠實而迅速的起草調解協議,并憑借公證的最優證據力固定雙方意愿,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使得雙方的調解意愿能夠在法律框架中充分受到尊重,達成的協議能夠得到法律的強有力保障,守約方的利益能夠最大程度的被保護。另一方面,對于無法進行調解的債權,公證機構將及時按照程序規則的要求,在完整的執行合同預設的違約確認程序時充分固定違約證據證明違約事實,之后將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準確確認違約相關金額,并最終在強制執行證書中將違約情況相關證據和事實以及應當強制執行的標的和金額以法律文書的形式予以明確,便于執行人提交法院執行。同時,通過公證機構與法院執行機關建立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公證機構可以更好的幫助執行申請人與法院進行溝通,從而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司法執行,維護申請人的權益。
五、結束語
隨著國內“創一代”們正陸續步入老年,對基業長青和財富傳承的需求變得愈發迫切,同時家庭財富的不斷增長也客觀上培育了社會對財富管理的重視,所以,如何有效管理財富,在保值增值的同時完成財富的傳承必將成為國內財富領域新的焦點。家族辦公室作為守護家族基業永續的“全能管家”必然受到市場的歡迎,成為國內高凈值人群實現家族傳承、基業長青的首選。在家族辦公室的家業規劃和財富管理過程中,法律事務的處理至關重要,而公證獨有的證據處理、最優證明力以及非訴機制正可以為家族辦公室的運作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服務。當然,家族辦公室作為資源整合和運作的專業平臺,匯聚了各領域的專業人才,公證機構只有通過與教育、移民、稅務、律師、會計、職業經理、金融等領域的專業人才精誠合作,才能更加充分的發揮公證服務市場需求的作用,實現公證的社會價值。本文相信,通過大家的共同努力,作為財富管理皇冠上明珠的家族辦公室必將成為國內高凈值人群實現家族傳承、基業長青的首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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