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霍耀剛 ]——(2004-2-24) / 已閱24978次
結論:電子證據亟待立法確認為刑事證據
電子證據在未被法律確認為正式的刑事證據之前不應將其直接運用到刑事訴訟中,但我們可以清楚地認識到電子證據必須作為一種新的刑事證據被確認,這是時代的要求,是我們不能回避也回避不了的問題。2003年年初《民事證據法》專家建議稿第四稿中,建議稿執筆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湯維建教授主張:“證據的形式由原來的七種變為九種,電子證據和專家證人應作為新的證據種類出現。如果有人在網上發E-mail散布他人隱私,可將E-mail作為證據,將對方告上法庭。”
筆者完全贊同湯維建教授的意見。借證據立法浪潮之契機,在刑事證據立法上應盡快給電子證據一個合法的“名分”,同時在電子證據的采集原則、收集方式及其運用做出有利于實務操作的規定,以適應打擊計算機網絡犯罪、維護健康的網絡秩序的要求。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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