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紅星 ]——(2015-10-14) / 已閱9602次
國家機關的對外服務內部應當由事前審批制改為事后監督制
河南陜州律師事務所 河南省陜縣司法局 曹紅星
筆者近期到一個基層法院申請調取一份法律文書,第一次去的時候工作人員已經查找到了該法律文書,但是告知筆者應當由主管院長在介紹信上簽字同意后才能提供,而主管院長不再;第二次去的時候主管院長在,但是簽了字后承辦的工作人員又請假了還是沒有辦成;筆者跑了第三次才調取到該法律文書。雖然無論工作人員還是主管院長態度均十分熱情,但是非常簡單的一件事卻讓筆者跑了三趟,還是讓筆者心里不舒服。該不舒服并非是針對法院的工作人員包括副院長,而是國家機關內部的這種體制。
筆者將國家機關內部的這種體制稱為事前審批制,這是因為國家機關承辦工作人員面對這樣的行為均要求主管領導批準后才敢實施,有的機關甚至需要經過科長、局長等多人審批才敢辦理。不僅行政機關如此要求,司法機關、人大機關內部也存在這樣的不成文規定。筆者作為律師,查閱了許多法律法規,感覺到法律包括法規應該沒有這樣的明文規定。但是現實中國家機關內部均是這樣的不成文要求。筆者經歷的不僅僅是這一次,相信大家也曾經經歷過甚至不止一次。然而這樣的體制產生的弊端也不止一個:首先工作效率低下,即便承辦工作人員和審批的主管領導都在崗,但是逐級審批必然浪費時間,尤其是辦理簽字審批手續時,工作人員往往要求辦事群眾自己找領導去;其次導致存在機關內部相互扯皮、相互推諉的現象存在,甚至引發更大的腐敗、濫用職權事實發生,對于群眾需要辦理的事項存在較大經濟利益而且急需批準的,兩方爭權奪利,對于容易產生糾紛、責任的,兩方均相互推諉,不愿辦理,容易產生暗箱操作、權錢交易,甚至形成窩案;再次導致機關內部工作人員與領導之間相互推卸責任,出現問題、糾紛無人擔責的事實,工作人員認為經過了領導批準才給予辦理,自己系執行領導的決策、命令行事,而領導認為系工作人員實施辦理的,兩方相互推卸責任。最后導致領導事無巨細疲于應付,也造成工作效率低下,更影響真正的領導作用的發揮,還導致兩方均不鉆研業務學習。筆者學識淺薄,僅看到了這種體制的以上弊端,這些弊端損害的不僅僅是國家機關的權威,而且損害的是群眾的根本利益。
當前在習總書記的領導下,國家正在實施全方位的改革。筆者認為這也應當作為改革的內容之一。雖然與國家的大政方針相比,這只是芝麻小事,但卻也是聯系著千千萬萬群眾的大事。筆者的建議是國家機關對外向群眾提供服務、解決求助或者履行相關職責時,內部應當由事前審批制改為事后監督制。即承辦的工作人員應當自行決定給予辦理或者不予辦理,主管領導的職責是事后監督,對于工作人員給予辦理的發現不符合辦理條件的,通過法定程序予以撤銷或者改變,對于工作人員認為不能辦理但群眾要求領導給予糾正的,領導認為符合條件的指令工作人員給予辦理,認為不符合辦理條件的給群眾作出解釋說明,同時對工作人員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直接或者提請機關給予處理。
筆者認為事后監督制具有以下優點:首先明確了工作人員與主管領導職責區分,促使兩方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其次能夠有效防止工作人員與領導之間的相互推倭、扯皮,提高工作效率。再次減少了辦事群眾與國家機關接觸的次數,群眾只需要向工作人員提出申請就行,工作人員認為符合辦理條件的不需要請示領導既可以給予直接辦理,將極大的方便群眾。最后也是最主要的工作人員與主管領導的職責區分后,職責完全不同,雙方為了各自不出差錯、不承擔責任,必將努力鉆研業務,普通工作人員業務水平通過學習實踐獲得提升后,為晉升領導創造了知識基礎,提高了其主觀積極性。同時也防止了領導全面接觸所有工作,減輕領導工作負擔?傊P者認為事后監督制與事前審批制相比,優點及好處十分明顯。
故筆者建議、呼吁國家應當通過制定、修改法律法規,將國家機關對外服務、履行職責由事前審批制改為事后監督制。
(作者為河南陜州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咨詢QQ282254319,電話13939820972,足不出戶,享受專業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監督電話0398-3836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