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敬文 ]——(2015-11-3) / 已閱9678次
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對山林權屬糾紛調處程序的影響
王敬文
政府調處山林權屬糾紛屬行政行為,調解不成則必然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救濟途經是先提起行政復議,而后才能提起行政訴訟,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簡稱新《行政訴訟法》)將于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將新《行政訴訟法》與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簡稱舊《行政訴訟法》)相對比,新《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對政府調處山林權屬糾紛程序帶來的影響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復議機關必然當被告
新《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所以,只要山林權屬糾紛案件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無論復議決定是維持政府的行政行為還是撤銷政府的行政行為,復議機關都是被告。這一方面會促使復議機關對山林權屬糾紛行政裁決案件進行認真嚴格的審查,其作出的復議決定會更加經得起司法審查;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對復議決定及行政裁決的審查會更加體現司法公正。
二、人民法院對山林權屬糾紛行政裁決案件司法審查在級別管轄上會有所變化
新《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依此規定,除鄉鎮政府裁決的山林權屬糾紛案的第一審司法審查在初級人民法院之外,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政府裁決的山林權屬糾紛案的第一審司法審查都在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級別提高了。
三、對案件調查的權利主體將受到限制
新《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所以,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后,山林權屬糾紛行政裁決案件進入司法審查時,除代理律師可以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外,其他代理人(包括法律工作者)不享有此項權利。
四、案件循環處理問題有望部分得到解決
當山林權屬糾紛行政裁決案進入司法程序之后,人民法院只對政府的行政裁決行為作合法性審查,不對案件作實體上的判決,其判決結果主要有二種:(1)維持政府的行政裁決;(2)撤銷政府的行政裁決,并要求政府重新處理。如政府裁決的山林權屬糾紛案被人民法院撤銷并要求政府重新處理,則政府對山林權屬糾紛案的處理開始循環。但新《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政府對山林權屬糾紛案的裁決是屬于對民事爭議的裁決,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解決對所爭議的山林權屬的歸屬問題,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題并作出裁判。如此一來,只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就有可能對山林權屬糾紛案作出實體判決,案件就不會循環處理。
五、對山林權屬糾紛行政裁決案應訴答辯的期限有所放寬
新《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前,作為被告的人民政府作出答辯及提交證據的期限是十日。
六、對政府輕微程序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只確認違法,不會撤銷
新《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七、人民法院審理山林權屬糾紛行政裁決案的期限有所延長
新《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舊《行政訴訟法》規定一審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二審的審理期限是兩個月。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