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雪靜 ]——(2015-12-4) / 已閱7363次
專利說明書存在缺陷能否被無效
修雪靜 13910907632
【案情介紹】
福建某公司(以下簡稱請求人)因涉嫌侵犯東莞某公司(以下簡稱專利權人)實用新型專利權(以下簡稱本專利),打起侵權訴訟。請求人委托本人代理專利權人的專利無效請求,經過檢索沒有發現能夠影響本專利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對比文件,經過與請求人的工程師溝通了解到,本專利確實是領域內獨創的結構,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很難找到能夠影響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證據。
經過再次溝通,發現本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存在撰寫缺陷。本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的是一種可安裝LED顯示單元的廣告牌三棱柱,包括三棱柱鋁合金型材本體,設置在所述三棱柱鋁合金型材本體的一面板上的一凹槽,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內的一內側壁上設有與所述三棱柱鋁合金型材本體一體成型的用于固定LED顯示單元的安裝板,該安裝板與水平方向呈一傾斜角。本專利的發明點在于用于固定LED顯示單元的安裝板,實現簡化連接結構、便于維修、防水性能好的優點。然而,LED顯示單元位于三棱柱本體的外表面與水平面垂直,安裝板位于三棱柱本體上的凹槽內,與水平方向呈一傾斜角,也就是說LED顯示單元即不與安裝板接觸,也不與安裝板平行,而是呈一定的夾角;根據常識可知,LED顯示單元不能通過常用的方式固定在一個不與LED顯示單元接觸和平行的安裝板上,而本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都沒有記載LED顯示單元是如何固定在安裝板上的。
據此,請求人以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26條2款“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專利法實施細則》20條2款“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為由宣告本專利無效。
【無效決定】
經過審理,專利復審委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公開的內容無法實施安裝板的所述固定連接功能,由此,不能夠實現LED顯示單元和三棱柱本體之間的固定安裝,也即不能夠實現三棱柱本體的安裝LED廣告板的固有之功能。即便按照說明書附圖所示的結構將三棱柱本體制造出來,也不可能解決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實現其預期效果。因此,權利要求1對應于說明書中的技術方案因說明書中關于安裝板的功能僅給出了設想,而未給出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的手段,以至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夠實現所述方案,因此,本專利的說明書未對發明內容作出清楚、完整地說明,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三款的規定,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全部無效。
鑒于本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二十六條三款的規定而應當予以無效,對其它無效理由和證據未再予以評述。
專利權人不服無效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判決結果是維持專利復審委的無效決定。
【案件分析】
本案口審中,專利權人解釋稱:安裝板是用于固定LED顯示單元的電線,由于LED顯示單元有很多電線需要連接,以前需要在三棱柱本體上開孔和設置其他裝置來固定電線,本專利只需在凹槽內一體成型一個安裝板即可實現電線的固定,從而實現簡化安裝結構、便于維修、防水性能好。但是本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都沒有相關記載,并且這是本專利的發明點,不是現有技術,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從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上的記載實現上述方案。
那么專利法26條3款對說明書的要求時什么?首先,要求說明書內容應當清楚,包括主題明確和表述準確。表述準確是指說明書的表述應當準確地表達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內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兩可,以致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清楚、正確地理解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而本專利的說明書里就沒有說清楚安裝板是怎么固定LED顯示單元的,致使本領域的試試人員不能清楚、正確地理解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其次,要求說明書完整,即說明書中應當包括有關理解、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術內容。然而本專利的說明書缺少了實現LED顯示單元的固定方案,致使說明書不完整。
最后,要求說明書記載的內容能夠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現。本專利的說明書記載了采用安裝板來固定LED顯示單元,但是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夠實現該技術方案,致使說明書不能夠實現。因此,本專利的說明書未對發明內容作出清楚、完整地說明,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三款的規定,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全部無效。
此外,由于權利要求書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無法實現,同樣存在公開不充分,沒有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20條2款“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綜述,本專利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存在重大瑕疵,沒有清楚、完整地表達發明內容,致使本專利被宣告無效,非常可惜。然而,即使本專利沒有被宣告無效,這樣的專利權利要求書在侵權訴訟中也無法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專利權人的實際產品與本專利記載的技術方案不同,涉嫌侵權的產品也不可能落入本專利的保護范圍,不能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