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15-12-27) / 已閱13904次
【律師評析】“對合同效力的審查,屬于人民法院裁判權范圍,雖然當事人未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但人民法院仍應依職權進行審查。”這句判詞我看懂了。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8條系合同無效法律效果的規定,人民法院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認定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應主動援引該法第58條的規定,對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進行處理,而不需要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故原審判決并未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這句判詞我不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這個判決似可認為:在查明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無須向當事人就是否變更訴請予以釋明,可直接作出認定。不知道我這樣理解對不對?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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