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5-12-31) / 已閱10061次
蘭泉解讀《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看了《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筆者認為有多個亮點,以下筆者分兩期進行解讀,供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興趣的朋友參考:
本辦法適用于按照(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具體是指法人注冊地在北京,且執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規范津貼補貼和在京中央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政策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
蘭泉解讀:
適用范圍一方面是國家機關(單位)、事業單位的要求,單位注冊登記地在北京。另一方面是工作人員工資的要求,即執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規范津貼補貼和在京中央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政策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
對于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對于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要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蘭泉解讀:
對事業單位的適用范圍進行了明確,即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
對于對于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即使現在暫時參加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在轉企改制后仍然要轉入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對于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即使現在暫時參加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不屬于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的,仍然要轉入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對于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一律參加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工改保留補貼、在京中央國家機關適當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工改保留補貼、績效工資(限高線以下部分)。
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外派到國(境)外的工作人員,由原單位以其檔案工資中包含的個人繳費基數項目并參照本單位同類人員的國內工資標準確定個人繳費基數。
蘭泉解讀:
根據單位性質的不同確定了不同的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工資基數。對于未列入的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對外派到國(境)外的工作人員,由單位根據其檔案工資中列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工資基數項目,在參照同類人員的國內工資標準確定其繳費養老保險基數。
相同的是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基數超過北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以及事業單位績效工資超過限高線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北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北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要說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基數按照2013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包含的個人繳費基數項目確定。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基數按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包含的個人繳費基數項目確定。
對于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
蘭泉解讀:
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而言,如之前沒有參加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之前的工作年限原則上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
如參加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之前的工作年限將不視同繳費年限計算,而是保留原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待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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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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