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自贊 ]——(2016-3-15) / 已閱11105次
摘 要:人類社會自誕生以來,經濟活動中從來就不存在真正意義上平等的主體,平等主體只是法律對經濟活動主體的一種擬制。經濟法公開承認主體的不平等性與差異性,存在強勢和弱勢主體。經濟法對這些主體進行限制與保護,形成其獨特的模式。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建立,昭示著模式由傳統向現代化轉型。模式現代化歷程和特點告訴我們,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是經濟法史上兩大理論的完美結合,精準定位“市場之手”和“政府之手”作用的領域與限度,深刻揭示經濟法的真正作用,引領經濟法走向正確發展的軌道。
關鍵詞:經濟法主體;強勢與弱勢;限制與保護;公平價值
一、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傳統模式的歷史演進
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具有厚重的歷史傳承,它隨著經濟法主體表象“在形式平等-實質不平等(專制主體)-形式平等(民法平等主體)-實質不平等(公平主體)多次令人眼花繚亂的輪番轉換中”[1]不斷向前演進。演進的路徑分為四個階段:1、原始社會時期:對經濟法強、弱勢主體同等限制與保護階段;2、“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時期:對經濟法強勢主體保護,對經濟法弱勢主體限制階段;3、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時期:對經濟法強勢或弱勢主體進行平等保護階段;4、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對強勢主體進行限制,對弱勢主體進行保護階段。”[2]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時期,經濟法對強勢主體即統治階級進行保護,而對弱勢主體即被統治階級進行限制,成為強勢主體的幫兇和工具,帶有濃厚的專制政治色彩。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后,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經濟法表面上就慢慢退去專制的政治色彩,逐漸回歸其為市場經濟服務的本位。但是,不管是在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還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資本家通過對強、弱勢主體進行限制與保護來盤剝工人階級剩余價值、攫取市場經濟利益的本質并沒有改變,馬克思的剩余價值理論“使得明亮的陽光照進了經濟學領域,而在這個領域中,從前社會主義者像資產階級經濟學家一樣曾在深沉的黑暗中摸索。”[3]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在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同時,最終還是淪為資本家剝削工人的工具。
二、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的現代化
(一)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現代化的標志-公平價值
一直以來,人們存在一個誤區,認為市場主體就是市場機制主體,所有的市場主體市場機制都能發揮作用。其實,在市場經濟中,有些市場主體市場機制可以發揮作用,我們稱之為市場機制主體;有些市場主體市場機制不能發揮作用或者不宜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即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我們稱之為非市場機制主體,因此,市場主體應分為市場機制主體與非市場機制主體。經濟法不但調整市場機制主體而且調整非市場機制主體,即市場主體。
在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領域,經濟法對經濟活動強、弱勢主體進行同等的限制與保護,體現了經濟法的公平價值。首先,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這對矛盾體在經濟活動中相互競爭,發生的是量變,通過量變促進雙方質的提升,并不存在對弱勢主體的歧視,并沒剝奪其參與市場競爭的資格,反而通過強、弱勢主體的矛盾運動促使弱勢主體不斷進步,因而對于弱勢主體來說是公平的。其次,進行同等限制與保護的目的就是為了使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這對矛盾體存在而展開競爭。由于強、弱勢主體這對矛盾體雙方既對立又統一,雙方的充分競爭會促使雙方主體向更高層級發展。這樣,既可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市場中的決定作用,又能促使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雙方都得到發展,因而對于強、弱勢主體來說都是公平的。如果不進行同等的限制與保護,而是人為地將強勢主體進行限制、對弱勢主體進行保護而使雙方處于均等地位,那么這一對矛盾就會解體,強、弱勢主體之間就會因缺乏競爭而失去活力,導致市場機制不能發揮作用,經濟發展就難以為繼。這樣,不管是強勢主體還是弱勢主體,都沒得到經濟利益,于社會整體經濟來說是不公平的。在以前的計劃經濟時代,將經濟法強勢主體予以限制、對弱勢主體予以保護,實行絕對平均,一起吃大鍋飯,市場機制本可發揮作用卻被人為遏制其發揮作用,從而導致經濟活動主體喪失經濟活力,經濟落后也就成了必然結果,經驗教訓常痛于心,令人扼腕痛惜,那時人們所追求的公平價值實質上蕩然無存。
在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的領域,經濟法對經濟活動強勢主體予以限制、對弱勢主體予以保護,體現了經濟法的公平價值。在市場失靈領域,經濟法強勢主體已經脫離了市場機制起作用的上限而形成壟斷,經濟法強勢主體不用參與市場競爭,僅憑自己的壟斷地位就可賺取高額的壟斷利潤,完全背離了利用市場機制充分競爭、促進資源優化配置的初衷。為了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經濟法就有義務將強勢主體重新納入市場機制的軌道,也就是對強勢主體予以限制;與此同時,經濟法弱勢主體卻因為脫離了市場機制起作用的下限而被市場拋棄,它們想參與競爭卻由于本身的實力而望洋興嘆,被剝奪了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發揮不了市場機制的作用,它們想給社會創造財富而不能,對國民經濟是一種損失,這時經濟法亦有義務對其進行保護。在這一領域,強、弱勢主體這對矛盾已經發生質變。強勢主體不用參與市場競爭就能“不勞而獲”,對其他市場主體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弱勢主體有心參與市場競爭卻被剝奪參與的權利,這顯然也是不公平的。為了將這些強、弱勢主體重新納入市場機制的軌道,就必須對強勢主體予以限制、對弱勢主體予以保護,使它們重新回歸市場機制的軌道,充分競爭,強、弱勢主體都得到質的提升,整體經濟向前發展,這對于強、弱勢主體來說都是有利的,這樣才體現公平價值。在不宜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領域,“這些領域利用市場機制,雖然可以使資源得到優化,但優化有悖于倫理,有悖于公平,有悖于職業道德,造成資源布局的畸形發展和人為的壟斷。”[5]因此,也應該對經濟法強勢主體予以限制、對弱勢主體予以保護才能體現公平價值。
綜上所述,公平價值是經濟法的核心價值,標志著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的現代化。“經濟法公平的價值理念促使各經濟法主體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實現財富的最大化,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公平的價值理念不但指明了經濟法的價值定位,而且還昭示了經濟法發展的方向。”[6]
(二)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的現代化萌芽
在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經濟法強勢主體如壟斷集團、金融寡頭脫離市場機制起作用的上限而不用參與市場競爭,僅憑自身的強勢地位就能攫取壟斷利潤;與此同時,經濟法弱勢主體如失業人員則脫離市場機制起作用的下限而不能參與市場競爭,被市場拋棄而窮困潦倒。“這樣,強勢主體的不用競爭和弱勢主體的不能競爭拉大了貧富差距,引發矛盾沖突,帶來社會的動蕩不安。”[7]為了應對市場失靈和經濟危機,讓更多的經濟活動主體重新納入市場機制的軌道,使經濟法主體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資本主義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對強勢主體予以限制、對弱勢主體予以保護的法律法規,如德國的《關于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公告》等、美國聯邦1887年制定有關鐵路管理的《州際商務法》、1890年通過參議員約翰.謝爾曼提出的《保護貿易和商業不受非法限制和壟斷侵害法案》(即《謝爾曼法》)等。
在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經濟法對強勢主體進行限制,對弱勢主體進行保護,不但將脫離了市場機制的經濟法主體重新納入,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促進經濟的發展,而且通過對弱勢主體的保護體現了其公平價值,標志著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由傳統向現代化轉型。
(三)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的現代化
然而,在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體現的僅僅是強、弱勢主體參與市場機制的公平價值,通過市場機制獲取的財富卻為資本家無償占有,在財富的占有與分配上仍然是不公平的,因而,不能體現經濟法全面的真正公平。
只有到了社會主義時期,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才實現了經濟法真正全面的公平價值。
首先,在市場機制起作用的領域。一是允許強、弱勢主體的存在并對它們予以限制與保護,限制與保護的幅度就是保證它們平等獲得參與競爭的機會,釋放自身的潛力,通過進行同等的限制與保護,經濟法強、弱勢主體參與市場機制是公平的;二是通過強、弱勢主體這一對矛盾體的相互競爭,推動強、弱勢主體相互提高,從而推動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雙方從中受益,對雙方來說是公平的;三是市場機制所創造的財富為全民所有,全民享受,這也是公平的。
其次,在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領域。一是在市場失靈領域,對強勢主體予以限制、對弱勢主體予以保護,就是為了使脫離市場機制的主體重新回到市場機制的軌道,使強、弱勢主體都能再次在市場競爭中獲得提高,對雙方來說是公平的;二是在不宜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領域,如資源行業、醫療行業、血液制品、古文物、環境、身體器官等,經濟法對強勢主體予以限制、對弱勢主體予以保護,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平,維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維護人倫道德,維護一個人作為人的所應有的最基本的保障與尊嚴,維護我們子孫后代的代際公平;三是在這一領域所獲得財富也是為全民所有,人人受益,體現了真正的公平。
因此,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只有演進到社會主義時期,才標志著該模式正式步入現代化軌道。
(四)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現代化的風險防控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充分發揮了市場機制的作用,國民經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經濟總量由世界排名靠后一躍為世界第二,我國的外匯儲備世界第一。然而,在我國經濟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市場經濟還存在的負面問題:
一是在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領域,我們并未真正做到對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進行同等限制與保護。為了私利,政府利用自身的強勢主體地位,權力之手常常在市場主體即企業身上亂摸,嚴重破壞市場機制所要求的公平競爭的環境,阻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甚或有些地方政府利用強勢地位形成行政壟斷,更加劇市場和產業結構的畸形發展。
二是在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領域,即市場失靈和不宜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領域,我們并未做到對經濟法強勢主體予以限制、對經濟法弱勢主體予以保護。
首先,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下的經濟法立法、司法體系并未協調完善。為了對壟斷、生產者、公司等強勢主體予以限制,我國分別于2007年頒布《反壟斷法》、1993年頒布《產品質量法》、1993年頒布《公司法》、1997年頒布《價格法》等。為了保護弱勢主體消費者、勞動者、知識產權所有人、環境等,我國分別于1993年頒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09年頒布《食品安全法》、1993年頒布《勞動法》、2008年頒布《勞動合同法》、1982年頒布《商標法》、1989年頒布《環境保護法》等。這些法律的頒布從法律上見證了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的存在及其作用。但是,這些法律的修訂、執行等方面還遠未盡如人意,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還較為嚴重。比如《環境保護法》,還遠未起到環境保護的作用,這主要受制于對經濟法弱勢主體即環境的不予認可,或者說環境這個主體還沒有真正的代理人。在我國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還未得到大眾認可以及民法思維占統治地位的背景下,由于受民法思維的桎梏,民法并未承認環境這一主體,這直接導致了2012年之前的《民事訴訟法》不承認環境保護的公益訴訟,破壞環境可以恣意妄為,法律對其無能為力,荒謬之處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由于環境這一弱勢主體保護的不力,給我們帶來了嚴重的環境和生態災難:到處污水橫流,臭氣熏天;沙塵飛揚,遮天蔽日,霧霾肆虐;河水赤黃,魚類滅種或變異;化學毒氣,充斥坊間……一樁樁,一件件,無不禍在當代,害在千秋。
其次,對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領域認識不足,還存在著將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領域誤以為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領域,或者將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領域誤以為市場機制發揮作用領域的問題。當然,哪些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哪些是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的領域還需通過實踐來檢驗和修正。
最后,對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還沒有進行或者還沒有很好地進行限制與保護。比如,資源能源產業等經濟法弱勢主體,它們屬于不宜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領域,經濟法要予以保護。我國的稀土蘊藏量世界第一,是舉世公認的稀土資源大國,稀土享有“新材料之母”“工業味精”的美譽。然而,由于過度開發,盲目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而惡性競爭,大量寶貴的稀土資源廉價流失到了國外,被稱為“黃金賣出了白菜價”,美國甚至從1985年就關閉了自己的稀土礦,全部從中國進口,日本也趁機大量進口囤積。很顯然,這是缺乏經濟法對弱勢主體保護的惡果。如果我們從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角度出發,真正認識到這是不宜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領域而對資源這一弱勢主體加以保護,出臺《資源保護法》,也就不會出現這一令我們扼腕痛惜、貽害子孫后代的慘痛后果。
上述問題顯然與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現代化所要求的公平價值是相悖的。如果未能正確理解公平價值這一真實內涵,就會引發這些問題。因而,我們需要在以下兩個方面進行風險防控:
第一方面,在市場機制發揮作用領域的風險防范。在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領域,需要對強、弱勢主體進行同等的限制與保護。我們不能走傳統限制與保護模式的老路,防止對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進行不同等的限制與保護。
首先,防止對強勢主體予以保護、對弱勢主體予以限制,使得強者更強,弱者更弱。在奴隸社會等剝削社會里,經濟法對強勢主體即統治階級本身予以保護,而對弱勢主體即被統治階級予以限制,人為地拉大了強、弱勢主體之間的貧富差距,階級矛盾日益激烈,弱勢主體的反抗風起云涌,經濟法成為了統治階級血腥盤剝勞動人民的工具,經濟法走的是一條血腥進化之路。時代演進到社會主義社會,我們不能再走以前的老路,而是要對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進行同等的限制與保護,以維護經濟法的公平價值。在市場機制起作用領域,如果對經濟法強勢主體加以保護,對弱勢主體予以限制,就會加速經濟法強、弱勢主體脫離市場機制起作用的上下極限的步伐,強勢主體脫離市場機制軌道形成壟斷而不用競爭,弱勢主體脫離市場機制作用軌道被市場拋棄而不能競爭,這樣不但不能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而且因為不能參與市場競爭而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需要對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進行同等的限制與保護,讓它們始終運行在市場機制起作用的軌道內,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讓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起決定作用,促進經濟蓬勃發展。
其次,防止對強勢主體予以過度限制、對弱勢主體予以過度保護,人為地將強、弱勢主體拉平到同等地位,強、弱勢主體被同等。由于強、弱勢主體被同等而導致這一矛盾解體,吃大鍋飯,雙方就失去競爭動力。這樣,本可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而被人為地遏制,市場缺乏競爭,經濟就失去了發展的動力,經濟發展也就成了一種奢望。在我國實行計劃經濟時代,由于片面理解社會主義“人人平等”的內涵而將經濟法強、弱勢主體人為地被平等,強、弱勢主體這一對矛盾體解體而失去競爭動力,市場機制失去作用,達不到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起決定作用的目的,沒有充分競爭,經濟發展停滯不前。由于經濟總量并未增加,強、弱勢主體都未受益,對雙方都不公平。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當下,我們必須牢記以前吃“大鍋飯”的教訓,切忌將強、弱勢主體被平等,而應進行同等的限制與保護,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第二方面,在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領域,即市場失靈領域和不宜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領域的風險防范。
首先,在市場機制失靈領域,經濟法要防止兩個極端:
一是不作為,就是任由經濟法強、弱勢主體脫離市場機制軌道而熟視無睹,也就是經濟法不作為。不作為會帶來嚴重的經濟和社會后果:首先是帶來經濟問題,由于經濟法強勢主體只需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就能獲取高額利潤,其他在市場機制起作用領域的經濟法主體也會受其影響而偏離市場機制的軌道,使得市場機制不但不能約束壟斷主體,而且本來市場機制起作用領域的其他經濟法主體也會偏離市場機制作用的軌道,經濟結構和經濟發展向著壟斷主體的偏好方向發展,市場機制起不到或不能很好地起到資源優化配置的作用,這樣國民經濟就會被經濟法強勢主體即壟斷主體綁架,產業結構畸形,壟斷主體盲目生產,造成產品嚴重積壓;同時,經濟法弱勢主體卻被市場拋棄,被剝奪創造財富的權利而失去消費能力。這樣,生產和消費嚴重脫節,經濟危機爆發也就不可避免。早期資本主義社會奉行的亞當•斯密不作為理論,在經濟發展的初期,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還是運行在市場機制的軌道,不作為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而后經濟發展到形成壟斷時,對經濟法強、弱勢主體仍然不作為就會帶來經濟危機,這樣的教訓不啻為我國限制與保護模式現代化進程中所必須借鑒的一面明鏡。其次是帶來社會問題,由于經濟法的不作為,強、弱勢主體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貧富差距不斷拉大,社會矛盾激化的隱患難以消除,給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帶來很大的挑戰。因此,對經濟法強勢主體予以限制、對經濟法弱勢主體予以保護,將強、弱勢主體都納入到市場機制的軌道,在充分發揮市場的同時,消除兩極分化,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由之路。
二是過度作為,就是對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過度限制與保護,強行將強、弱勢主體拉平到同等水平,導致強、弱勢主體這對矛盾解體,雙方失去競爭動力,市場機制被人為破壞,不能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經濟結構不能得到優化,經濟發展停滯不前。因此,在處理市場失靈問題時,既要對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進行限制和保護使其重新進入市場機制軌道。但是,一旦其進入或即將進入市場機制軌道時,我們就要放手,不能進行過度調整,以免阻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
其次,在不宜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領域,我們也要防止不作為和過度作為兩種錯誤傾向。這些領域,市場機制可以發揮作用,且能使資源得到優化。但是,發揮市場機制有悖于道德,有悖于公平,有悖于人倫,因此,不宜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比如,教育行業,醫療醫藥行業、人體器官、稀有資源、古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如果醫療領域實行市場化經營,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那么資源確實可以得到優化,許多優質的醫療資源被優化到大中型城市,而廣大偏遠的農村地區卻成了被市場機制淘汰的醫療資源的家園。城市居民享受著高質的醫療服務,而廣大的農村地區卻成了許多庸醫的樂土,顯然,這樣的優化有悖于公平。如此長久下去,將會進一步加大城鄉之間的對立,引發社會沖突和矛盾。在這些領域,經濟法不能任由市場機制發揮作用而不作為,而應該采用非市場機制的手段,對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進行限制與保護。在醫療行業,應該對弱勢主體即農村地區進行保護,而對城市地區進行限制,對醫療資源在城市和農村地區進行合理布局,這顯然需要經濟法有所作為。然而,現實是,由于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尚未真正建立,尚未得到學界和大家認同,而現行的經濟法理論尚處于探索階段,還未能認識到這些領域不宜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實質,因此,這些領域還在肆意發揮著市場機制的作用,我們要猛醒,經濟法要作為。同時,在這一領域,經濟法也要防止過度作為,要將經濟法強、弱勢主體控制在適度比例之內,鼓勵競爭,激發活力,促使雙方不斷提升,從而雙方都受益。
三、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的傳統與現代化所引發的思考
(一)對傳統理論的思考
1、亞當•斯密理論的成功與局限
在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時期,各類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由于規模小尚處于初始競爭狀態,都沒有脫離市場機制運行的軌道,都處在市場機制起作用領域。在市場機制的決定作用下,經濟法強、弱勢主體充分競爭,資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優化,也充分發揮了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經濟總量不斷增加,為社會帶來了豐厚的物質財富。在市場機制起作用領域,亞當•斯密理論成功地阻滯了“政府之手”對市場機制的干預,確保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確保經濟法對強、弱勢主體進行同等的限制與保護。然而,亞當•斯密理論卻未能真正揭示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實質,未能清晰認識到,在市場經濟中,存在有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和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的兩大領域,其理論卻不加區分地全部應用于這兩大領域,未能在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領域對經濟法強勢主體予以限制、對弱勢主體予以保護,使得在這一領域形成壟斷,引發經濟危機。亞當•斯密理論的經驗教訓,值得我們吸取。
2、凱恩斯主義的成功與局限
在實行市場經濟初期,經濟總量較小,經濟結構較為簡單,大多數經濟活動主體即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都在市場機制起作用的范疇內,市場機制發揮著巨大的作用,社會財富也在急劇增加。但是,隨著經濟總量的飆升,經濟結構也日趨復雜,有些經濟法強、弱勢主體已經脫離了市場機制起作用的上下極限而游離于市場機制之外,市場機制已經駕馭不了市場經濟這匹快速向前發展的野馬。在利益的驅使下,已經脫離市場機制起作用上限的壟斷集團、金融寡頭等經濟法強勢主體恣意妄為,瘋狂攫取市場經濟紅利;而脫離市場機制起作用下限的弱勢主體卻被市場無情拋棄而無人問津,被剝奪參了與市場競爭的權利。為了套住市場經濟這匹狂熱飛奔的野馬,避免發生經濟危機,上世紀凱恩斯在1936年發表的《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中做了有益的探索。凱恩斯主義主張國家干預經濟,采用擴張性經濟政策,在供給與需求這一對矛盾中即經濟法強、弱勢主體中通過保護經濟法弱勢主體即需求不足來促進經濟增長,延緩了經濟危機的爆發。可以說,凱恩斯主義實質是對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的一次經典性的實際應用。但是,凱恩斯主義只是直覺地認為政府對經濟干預的必要性,并未自覺認識并正確運用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增加的投資并未真正起到保護弱勢主體的作用,即投資增加,但是就業機會并未增加,需求不足的現象還是繼續存在,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并未真正落實到位,這就產生了后來所謂的經濟滯漲。另外,凱恩斯主義也未能清晰認識到政府干預或不干預的領域,未能認識到政府干預的深度和廣度,結果造成了該干預的沒干預,不該干預的就亂干預,干預到一定程度后應該放手時卻不放手,造成市場機制作用的扭曲,引發經濟混亂,從而未能從根源上遏制經濟危機的爆發。
3、兩種理論的完美結合
只有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理論才成功地解決了亞當•斯密理論和凱恩斯主義的所存在的問題,它是兩種理論的完美結合,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實質要求。限制與保護模式理論告訴我們,在市場機制發揮作用領域,經濟法對強、弱勢主體進行同等的限制與保護,政府對強、弱勢主體的市場行為不干預,讓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是亞當•斯密理論的實際體現;在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領域,即市場失靈領域和不宜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領域,經濟法或政府就要承擔起作為的義務,對經濟法強勢主體予以限制、對弱勢主體予以保護,促進經濟健康發展,這是凱恩斯主義干預理論的體現。因此,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理論很好地解決了政府干預和不干預的領域范疇、政府干預程度等一系列至今仍困擾我們的問題,是經濟法本質的深度揭示。
(二)對經濟法真正作用的思考
在市場機制發揮作用領域,經濟法要對強、弱勢主體進行同等的限制與保護,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也就是發揮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政府要承擔起不作為的義務。
在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領域,經濟法要賦予政府承擔起作為的義務。在市場失靈領域,經濟法要求政府對強勢主體予以限制,對弱勢主體予以保護,使強、弱勢主體都重新納入到市場機制的軌道,充分發揮其作用,促進經濟發展。同樣,在不宜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領域,經濟法也要對強勢主體予以限制,對弱勢主體予以保護,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等其他社會價值。在這一領域,要充分發揮政府之手的作用,這是政府的一種責任。
因此,在市場經濟中,要充分發揮“市場之手”和“政府之手”這兩只手的作用,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在市場機制發揮作用領域,要充分發揮“市場之手”的作用,“政府之手”不要亂摸;在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領域,就要充分發揮“政府之手”的作用,政府不能因為沒有利潤就撒手不管,不能放任“市場之手”胡亂作為。在這兩個領域,“市場之手”和“政府之手”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對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進行限制與保護,確保市場機制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發揮經濟法的真正作用,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而今,由于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限制與保護模式并未得到真正的建立,理論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尚未得到學界認可,從而導致經濟法的真正作用被各種其他的理論所掩蓋,不能發揮經濟法的真正作用。在現有的各種經濟法理論中,“市場之手”和“政府之手”的功能定位不清,“兩只手”相互亂摸,特別是“政府之手”,有些地方政府以營利為目的,為了獲利,常常將手伸入“市場之手”作用領域撈取利益;而在應當發揮“政府之手”作用領域,卻因為獲取不到自身利益而不作為,由于沒有經濟法對其進行規范而未能對這種失職行為予以追責,在某種意義上是放任了這種不作為行為,令人唏噓不已。比如,土地財政,由于出賣或劃撥公有土地有利可圖,有些地方政府就樂此不疲,“政府之手”非常強大;而對于由于市場失靈導致的環境污染,由于進行環境保護沒什么利潤可言,就基本上處于放任狀態,“政府之手”疲弱乏力,導致環境污染觸目驚心。為了規范“市場之手”和“政府之手”,結束目前“兩只手”胡亂作為的混亂局面,真正發揮經濟法的作用,建立并認可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限制與保護模式理論,確實是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