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衛洲 ]——(2016-4-22) / 已閱14872次
十、存儲補償安置資金,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專儲、專款專用、補償資金到位由金融機構出具證明。
十一、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二、決定征收并公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二、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概念
概念: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在依法征收房屋過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
相對于征收決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針對于各體所作出的決定
征收補償決定是政府申請法院強制拆遷的行政行為
房屋征收決定是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前提條件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內容
(一)行政相對人的基本情況(產權不明房屋除外);
(二)被征收房屋具體位置、權屬和房屋使用情況;
(三)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補償安置的內容,具體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等;
(五)補償決定的依據、理由;
(六)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
(七)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期限;
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條件
1 房屋征收決定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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