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6-4-25) / 已閱12595次
[0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02]《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有關婚姻問題的若干解答》(1953年3月19日);
[0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1963年8月28日);
[0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1979年2月2日);
[0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法(民)發[1989]38號,1989年12月13日);
[06]史尚寬:《親屬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07]吳曉芳:《對法定離婚標準的再思考》,2004年10月17日《人民法院報》;
[08]王禮仁:《是進步還是倒退?—評我國離婚標準中的例示主義立法模式》,《法律適用》2005年第12期;
[09]王克先:《律師代理離婚案件方略》,《浙江律師》2007年第四期;
[10]張海峰、范紅佳:《婚姻訴訟案件中判據離婚的衡量標準探析》,河南法院網,2011年12月13日,
http://jzz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4767
[11]王劍、許磊:《走出離婚糾紛“兩次起訴”審判規則的誤區》,中國法院網,2013年1月31日,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1/id/889389.shtml
[12]王錫懷:《離婚案件反復訴訟的成因與對策》,中國法院網2013年7月25日,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7/id/1039088.shtml ;
[13]李宏印:《第三次起訴離婚是否屬于“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北京法院網,2015年6月30日,
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6/id/16586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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