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賀軼民 ]——(2004-3-4) / 已閱24111次
“一對一”賄賂案件的偵破對策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賀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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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受賄犯罪的雙方是典型的功利主義者,可以適用于一個簡單的罪犯行為模型:由于犯罪對他的預期收益超過其預期成本,所以某人才實施犯罪 。因此,任何功利主義者的行受賄行為都存在著一個致命缺陷,他們只關心一個人怎樣在不同時間里分配他的滿足,而對滿足的總量怎樣在個人之間進行分配不予關心(除了間接的)。換句話說,受賄方只關注個人在受賄前后的自身滿足,行賄方也只關注個人在行賄前后的利益差別,兩者的關注是單方的、直接的,盡管也不排除他們對另一方收益和成本的粗略估算,但核心思想還是本體的價值取舍,只是最終基于對利益選擇偏好的不沖突才完成行受賄交易。立足對這一犯罪模式的邏輯缺陷的深入考量,我們便能以審慎的態度對偵破行受賄犯罪做出一個全新的策略選擇和制度反思。
一、“一對一”賄賂案件的特點
我們這里所說的“一對一”賄賂案件的特點,是以偵破方案設計為基準而進行的客觀性評價,而不是指普通視角下案件所呈現的一般性特征。在這一基準下,案件所體現的功利主義特征非常明顯,區別于一般刑事犯罪和其他單方行為即可完成的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 。
1、行受賄雙方關系存在一定的穩固性。在嚴格法律責任狀態下,行受賄的法律風險迫使雙方在進行行受賄交易時必須謹慎。因此,一般來說,行受賄交易成功的可能性與行受賄雙方關系的穩固性相關。
圖1
如圖1所示: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行受賄雙方完成交易的可能隨著雙方關系穩固度的增加而單調遞增。也就是說,雙方關系的穩固度越差,行受賄的風險顯示越高,行受賄交易完成的可能性就越小。
2、有利益的連接點。由于行受賄雙方都是典型的功利主義者,因此雙方的利益選擇必然要有一個連接點。在這個連接點上,行賄方過低或者過高的賄賂都不能促成交易的完成。如圖2所示,行賄方和受賄方有著共同的價值取向,在各種因素的作用下,兩種本來就在不斷試探的利益最終在連接點處達到了相對穩定的結合。
圖2
3、行受賄交易過程的漸進性。一個行受賄交易的完成,常常要經歷接觸、試探、行賄、獲利四個階段,這四個階段分別都要求一定的時間和環境支持,具有相應的連續性,并且在相關的事項上會產生對應的影響。其中任何一個階段的缺損,都會加劇行受賄的外部表象,有時更會造成行受賄交易鏈的斷裂。比如,獲利階段的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得到預期的利益,維系行受賄的利益連接點不再存在,很容易引起交易的暴露。
二、宏觀視角下的偵破對策
“一對一”行受賄犯罪由于存在以上的顯著特征,據此而建構的偵查基礎策略必將突出功利主義的思想,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從雙方關系的穩固度入手,著眼于利益的結合點,打破雙方對利益獲取的平衡,結合行受賄推進過程的相關信息,切斷他們的利益鏈條,造成雙方關系的崩潰,從而實現追訴意義上證據的法律真實。
1、模糊偵查理論的應用。
模糊偵查理論源于模糊數學 ,它是由偵查思維具有鮮明的模糊性所決定的。比如,檢察機關接到群眾舉報,某規劃局長在批準某公司房地產建設項目當中具有受賄嫌疑。反貪局根據此舉報信只能得出一個模糊印象,是否存在受賄事實、具體的受賄數額、受賄手段等等都存在不確定性。一般來說,實踐當中此類模糊的舉報是很難查實的,原因就在于難以找到合適的切入點。根據模糊偵查理論,我們可以對此設定一個模糊的偵查方向,那就是房地產建設項目的受益人為行賄人,對有可能出現的行受賄方式進行模糊化處理,用模糊的形式表現精確的內容。具體的辦法是綜合分析房地產領域的商業操作規則,初步判斷出舉報線索的模糊價值,然后再視舉報是否署名進一步尋找案件的支撐點。比如,如果是署名舉報,可以利用舉報者的具體情況充分挖掘舉報者的知情信息,先將信息點模糊處理,再從房地產業界內利益人的競爭對手中逐步印證。如果是匿名舉報,可以從舉報信的行文、措辭、敘事的邏輯結構、對事件的了解程度等模糊地抽象出舉報人的大概形象,得出舉報內容的一個模糊的可信度、可查度,然后再深入到相關房地產行業,以競爭者的角度參與競爭。俗話說:“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一個行受賄的內幕往往就是在深入參與的情況下,利用模糊處理的技術手段,才能逐漸掌握精確的一線證據。
2、博弈理論在偵查中的應用。
在嚴格法律責任狀態下,行賄人和受賄人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一個標準的兩人協調博弈。如表1:
受賄人
行賄人 受 賄 不受賄
行 賄 10,10 -8,0
不行賄 0,-8 4,4
表1
在這個博弈當中,行賄人行賄的同時受賄人受賄,雙方都將獲得10個利益單位。行賄人行賄而受賄人不受賄,行賄人可能因此遭受到8個利益單位的損失。行賄人不行賄而受賄人受賄(索賄),則受賄人有可能遭受8個利益單位損失。如果行賄人不行賄、受賄人不受賄,雙方雖然在賄賂問題上不能獲得利益,但是有可能各獲得廉潔期待利益4個單位。行賄人和受賄人選擇的戰略是好還是壞,取決于對方怎么選擇。如果行賄人確信受賄人欲獲得10個利益單位而受賄,則行賄人也將行賄;如果受賄人確信行賄人欲獲得10個利益單位而行賄,則受賄人將受賄。每個人獲利的興趣不沖突,但只有在對方選擇最優反應時才有效,而實際上在雙方互不認識的情況下,沒有誰能確信對方會行賄(或受賄),除非事先雙方達成一個穩定的協議。
為了更好地說明這一問題,用P1表示受賄人受賄的概率,則1―P1為不受賄的概率。不論受賄人以多大的概率P1受賄(或者不受賄),10×P1加上-8×(1-P1)的數值就會相應地決定行賄人是否行賄,如果這個數值大于4(行賄人不行賄的收益),即 P1的值大于2/3,也就是受賄人受賄的概率大于2/3的話,行賄人就有可能會選擇行賄。據此,我們可以在行受賄雙方如何達成穩定的協議上尋找到偵查的突破口。具體地說,需要綜合分析影響受賄方受賄概率形成的因素,影響行賄方拋出行賄邀約的因素,以及行受賄雙方關系的穩固度等等。
3、行受賄雙方關系的穩固度的區別策略
行受賄雙方關系的穩固度不同,對應的偵查策略也就不同。一般來說,在現代社會中要達成完整的行受賄交易,行受賄雙方的關系必須突破一個臨界點 。在這個臨界點之下,大部分人會選擇不行受賄,原因就在于雙方的信任度太低會直接影響到前述博弈協議的達成,從而危及這一行為的安全。我們所討論的行受賄雙方關系的穩固度都是指超越了這一臨界點的穩固度。
有的行受賄交易雖然超越了臨界點穩固度,但是基于交易行為本身的功利性、非道德和違法性,這種穩固度不可能達到與血緣、近親屬相同的穩固度,因此,面對強大的法律攻勢還是會不堪一擊的。關鍵在于要針對不同的犯罪對象,決定采取相應的措施。有的穩固度稍差的行受賄交易,往往基于對法律的有限認知,能夠很快在隔離狀態下做出如實供述,對應的偵查重心則是保護和鞏固這種供述,不能造成證據審前的反復。有的穩固度較強的行受賄交易,則不能輕易接觸,必須要在充分掌握交易的核心內容后才能行動。
4、從證據到“證據樹”的偵查過程
“一對一”行受賄案件的直接證據主要依據行賄方的證言和受賄人的供述,而言詞證據在證據體系中處于不穩定狀態。正是因為行受賄案件主要證據的單一性,要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是行賄人翻證現象的出現,就必須對證言和供述的衍生證據進行收集與固定,要做到及時、全面、深入,要真正窮盡每一個間接證據的可利用性,將獨立的一對一的行受賄證據發展成為體系完善、環環相扣的樹狀證據體系。
5、行受賄案件的立案時機的把握
行受賄案件的立案時機對案件的突破往往具有決定性作用。比如,在一起醫藥系統的行受賄案件當中,檢察機關沒有一定數量的核心交易證據,就和行賄嫌疑方過早地接觸,想通過向行賄人單方面施加壓力達到案件突破的效果。但是檢察機關難以就關鍵環節深入震懾行賄嫌疑方,最終也不能迫其就范。結果行賄嫌疑方離開檢察機關后迅速調整策略,很快和受賄嫌疑方加固了攻守同盟的關系,使得案件難以進一步推進。因此,行受賄案件在立案前的初查工作要高度保密,只有真正掌握了至少一個行受賄交易的核心信息后,才能接觸行賄方。接觸行賄方后,要采取兩種方案進行充分防范。一種方案是通過核心信息的作用,達到了突破行賄方的效果,然后果斷立案,立即跟上相應的強制措施,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正面接觸受賄嫌疑方;另一種方案是做好突破不了行賄方的準備,則要采取欲擒故縱的策略,緊密監視行賄嫌疑方和受賄嫌疑方的接觸行為,進一步控制事態的發展。
6、行賄人的爭取與轉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0條第2款的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行受賄案件偵查實踐當中,要充分使用這一法律規定,在掌握追訴的主動下,利用行賄人功利主義者的思維特點,爭取行賄人的主動交待,從而割斷行受賄的利益鏈條,形成對受賄人的證據封鎖,最后迫其就范。但是,在采用這一策略時不能貿然,必須是在牢固掌握追訴行賄人主動權的優勢前提下才能進行,否則,一旦陷入訊問僵局,檢察機關難以打破這種不利境況,反而容易造成欲速則不達、弄巧成拙的被動局面。
7、偵查的邏輯性和系統性
行受賄案件的偵查工作尤其要注重偵查的邏輯性和系統性,整個偵查部署必須嚴格置于一個完整的偵查系統內,各個偵查步驟之間的銜接要緊密。在沒有后一步乃至后幾步的偵查方案之前,不要輕易啟動前一步的偵查方案,否則有可能造成打草驚蛇的局面,反而將案件發展的進路逼近絕境。早在古希臘時期,著名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就提出“整體大于它的各部分的總和”的著名論斷,在現代系統學的視角下,這根源于整體中存在著要素和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以及系統與外部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行受賄偵查的系統方法就是要始終把行受賄當成一個整體去對待,從整體與部分之間、整體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中去把握行受賄的發展脈絡,以此追求偵查的最優的整體功能,突出強調偵查的整體性、有序性和最優化。
三、微觀視角下的偵破對策
1、不同年齡的嫌疑人。
不同年齡的嫌疑人,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采取的審訊策略也應有所區別:(1)年紀較輕的犯罪嫌疑人,社會閱歷淺,心理成熟度不夠,對犯罪后果考慮不多,情緒穩定性差,對審訊會有害怕、畏懼的情緒出現。偵查人員應抓住他的這種特性,在第一次正面接觸犯罪嫌疑人時就快速切入主題,以強大的心理攻勢將其脆弱防線一舉擊垮,并乘勝追擊,促使其徹底交待問題;(2)年富力強性的犯罪嫌疑人,擁有一定的社會閱歷,對自身的犯罪行為會有較長時間的思考,對犯罪后果比較清楚,負隅頑抗心理較重,抗偵查能力較強。偵查人員在訊問這類犯罪嫌疑人時,切忌拍桌子瞪眼睛大呼小叫,這樣只會使其覺得偵查機關沒有掌握其犯罪證據,加重其負隅頑抗的心理。正確有效的做法是不急著談案情,而是從其感興趣的話題入手,慢慢了解其心路歷程,尋找突破口,從朋友的角度進行規勸,以漸進式的審訊方式逐步攻破其心理防線。并且突破后要迅速組織人力對其供述事項進行查證固定,防止其日后翻供;(3)臨近退休的犯罪嫌疑人,即年老的犯罪嫌疑人,社會閱歷豐富,對待他們首先要以尊重的態度進行訊問。否則,會嚴重刺傷他們的自尊心、產生頑抗到底的逆反心理,不利于案件的進一步推進。其次要找準其犯罪動機,與其交談時要圍繞其事業或家庭進行,并引導其回顧工作經歷,喚起他本人的良知和社會責任感。這類犯罪嫌疑人不易招供,但是招供后很少翻供,基本都會如實供述。
2、不同職位的嫌疑人。
針對不同職位的嫌疑人,偵查人員要有不同側重:對待職位較低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除了要以胸有成竹的姿態進行審訊外,還可以適時拋出幾個證據,讓其心理失控;而職位較高的犯罪嫌疑人則疑心較重,中途突然出示證據的審訊方法并不見得能夠起到預期作用,偵查人員應將審訊重點放在著力營造一種深不可測的氛圍當中,讓犯罪嫌疑人摸不透偵查人員的底牌,越說越心虛,最后被自己的心理負擔壓垮,不得不說出犯罪事實。
3、不同行業領域的嫌疑人。
不同領域的行受賄案件發案率有很大差別。一些行業規范比較健全、運作順暢的行業,工作人員行受賄的幾率就比較低;反之,則可能成為行受賄案件的高發行業。偵查人員在審訊不同行業的犯罪嫌疑人之前,要充分做好案頭工作,全面了解此行業的權力運行模式和運行環境,了解犯罪高發行業的人員的普遍心理,對癥下藥,找出案件的關鍵所在,根據不同的行業特點進行有針對性地訊問,給犯罪嫌疑人一種碰上本行業專家的感覺,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初次犯和多次犯的區別性對策
有的行受賄犯罪嫌疑人是初次進行行受賄犯罪,這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往往最終會經歷一個發展成熟期,而這之前則一般表現為處于犯罪心理的幼稚期。面對這類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必須快速行動,直接正面接觸,爭取在其犯罪心理的幼稚期形成面對面的強大攻勢,同時配合進行迂回的疏導策略,不能單方面一味地激化其心理底線,造成魚死網破的對抗局面。
還有的行受賄犯罪嫌疑人是多次犯,此前可能由于各種因素違背發現而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這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已經相當成熟,不能采取簡單的打壓策略,他們往往是“不撞南墻心不死”。因此,對待這種犯罪嫌疑人,必須要慎重接觸,千外不可打草驚蛇,一定要形成一定的外圍優勢證據才能正面接觸。同時,一旦正式與其交涉,就必須從各種渠道切斷其僥幸的心理,擺明其可選擇的道路,充分運用功利主義者的心理弱點,讓其主動地趨利避害,從而一步步地走進檢察機關的偵查步調。
5、不同隱性犯罪目的的行受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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