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碎有 ]——(2016-8-17) / 已閱9247次
案例:2015年12月25日,杭州邦杰紡織品有限公司向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稱,原告與杭州順杰絲綢有限公司有買賣合同關系。沈立作為順杰絲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償還杭州順杰絲綢有限公司的貨款,于2009年8月16日與杭州邦杰紡織品有限公司簽訂一份《還款協議》。
《還款協議》抬頭載明:甲方(債務人)為順杰絲綢公司,乙方(債權人)為邦杰紡織品公司,丙方(保證人)為沈立。經雙方確認,至本協議簽訂之日甲方拖欠乙方貨款累計120萬元。乙方同意甲方在首期2010年3月31日前償還10萬元;2010年6月30日前從償還30萬元;2010年9月30日前償還30萬元;2010年12月31日前償還剩余的其他所有貨款……丙方自愿作為本協議之保證人,對甲方拖欠乙方全部欠款、欠款利息、乙方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期限為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還款協議》共三頁,尾部乙方邦杰紡織品公司處加蓋了公章,甲方順杰絲綢公司處未加蓋公章未簽字,保證人簽字(丙方)簽有“沈立”字樣,并由乙方邦杰紡織品公司加蓋騎縫章。
法院一審經公告開庭審理認定,沈立為順杰絲綢公司欠原告貨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被告之間的保證合同關系成立,判決支持原告償還貨款120萬元利息、律師費合計150多萬元。
一審判決后,沈立從公告欄中獲悉后,委托浙江寶簡律師事務所朱碎有律師提起上訴。上訴主要提出,其一,涉案債務非真實債務,沈立沒有在《還款協議》簽字,并提出筆記真實性、形成時間的兩點鑒定申請。
其二,涉案的《還款協議》形式的缺陷,落款2009年8月16日至今已7年時間但紙張卻很新,合計三頁紙沒有沈立、順杰絲綢公司騎縫章,只有邦杰紡織品公司加蓋騎縫章,記載主要內容的第一、二頁真實性無法證實。
其三,《還款協議》沒有順杰絲綢公司任何簽字蓋章,主合同沒有成立,即使沈立作為保證人簽字了,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也不能成立。
二審中,邦杰紡織品公司提供一系列發票、付款憑證、對賬單、送貨單,以證明順杰絲綢公司欠款120萬元的事實。沈立提供工商登記資料,證明《還款協議》簽字2009年8月16日之前早在4月份的時候,沈立就已經不是順杰絲綢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審經審理后認定,擔保關系系從屬關系,主合同不成立,擔保關系亦不能成立。邦杰紡織品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沈立簽字時,《還款協議》已生效,對《還款協議》上“沈立”字樣不予鑒定,就已能判斷,故撤銷原判。
律師評析:本案中有這么幾個主要問題:順杰絲綢公司有沒有拖欠邦杰紡織品公司貨款?假使順杰絲綢公司有拖欠邦杰紡織品公司貨款,那么到底拖欠多少?沈立有沒有為順杰絲綢公司拖欠邦杰紡織品公司貨款提供擔保?沈立如有擔保,具體為哪筆貨款擔保還是全部貨款擔保?擔保文書形式上,僅僅在保證人“沈立”簽字是否就可以了? 我們逐一分析一下。
其一,順杰絲綢公司有沒有拖欠邦杰紡織品公司貨款?假使順杰絲綢公司有拖欠邦杰紡織品公司貨款,那么到底拖欠多少?
本案是債權人沒有起訴債務人順杰絲綢公司,而直接起訴保證人的,所以沒有債務人的抗辯。由于公告案件,保證人也沒有參加庭審,也沒有抗辯。
涉及的主要證據僅為一份《還款協議》,一審中結合《還款協議》以及沒有抗辯,推定順杰絲綢公司拖欠貨款120萬元的事實。為啥說是推定呢?
理由其實也很簡單,《還款協議》沒有債務人任何簽字蓋章。依據債權人在二審的說法是,認為沈立是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以沒有蓋章。可這點,也是站不住腳的。《還款協議》落款處留有甲方(債務人)為順杰絲綢公司,等待簽字蓋章的,卻沒有任何蓋章也沒有沈立的簽字。
那么沒有其他證據,能這樣推定嗎?尤其在主債務人不是案件訴訟參與人的情況下,能推定嗎?顯然不能!
其二,二審期間,債權人提供了一系列發票、付款憑證、對賬單、送貨單等大量證據,是否就能認定債務人拖欠貨款嗎?
債權人這就犯了司法實踐中的大忌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的規定,本案中債權人在二審提交一系列發票、付款憑證、對賬單、送貨單等證據,是否認定債務人拖欠貨款證據能被視為新證據嗎?顯然不行。
其三,沈立有沒有為順杰絲綢公司拖欠邦杰紡織品公司貨款提供擔保?沈立如有擔保,具體為哪筆貨款擔保還是全部貨款擔保?
本條第一節的問題,債權人說有,證據就是保證人簽字(丙方)簽有“沈立”字樣,白字黑字寫的明白,看的清晰,沒有任何異議。
債務人喊委屈,說沒有簽過任何字捺過任何印。
而第二節的問題才是本案關鍵所在即沈立如有擔保,具體為哪筆貨款擔保還是全部貨款擔保?
依據債權人在一審中的主張,債權人認為沈立是為《還款協議》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二審舉證的事實是,順杰絲綢公司有拖欠邦杰紡織品公司貨款。我們認為,債權人二審想要證明的是沈立為順杰絲綢公司有拖欠邦杰紡織品公司的全部貨款承擔連帶責任,而需要證明的是沈立需要為《還款協議》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個兩個截然不同證明事實。
而此債務非彼債務,債權人二審并沒有證實沈立需要為《還款協議》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到底有沒有簽字,誰是誰非,還是有司法鑒定來澄清。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一審中未參與訴訟,二審中原則上還是允許提出鑒定的。具體到本案,由于法庭已能判斷是非曲直,就按下不表了。
其四,在前述分析主債務沒有成立而“沈立”簽字屬實,沈立還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嗎?也就是《還款協議》項下的債務沒有成立的情況下,擔保文書形式上,僅僅在保證人“沈立”簽字是否就可以了?
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這就明確表明擔保合同屬于從合同,在主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從合同亦不能成立。擔保文書形式上,僅僅在保證人“沈立”簽字顯然不能獲得法院認可,更何況保證人還喊冤“沈立”非其書寫。
二審法院依據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撤銷了一審判決。
注:本文相關事實出處參考(2015)杭蕭瓜商初字第1044號、2016浙01民終3697號民事判決書
作者:朱碎有,浙江寶簡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社會兼職有浙江省中小企業創業指導師、杭州電視臺民情觀察員、市民監督團、杭州市信訪局市級信訪監督員、杭州市物價局物價義務監督員、杭州市律協金融委員會委員、社會保障委員會委員、杭州市余杭區老年大學講師、杭州市民間河長、杭州市余杭區合適成年人、杭州市余杭區檢察院涉法涉訴律師團成員、杭州市余杭區溫臺商會副會長等。訴訟擅長的領域有保險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商事合同等,與多家媒體保持良好的互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