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6-8-24) / 已閱7271次
點評“借虎殺妻”案的爭議
案情簡介:王某因妻子與經紀人出軌,對妻子懷恨在心并打算殺掉她。王某上網搜索殺人方法大全,突然想到不久前某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致死的事件,再想到此前其與妻子數次在車上吵架,其妻子都有不愿與其同步下車步行的習慣,且很晚回家(其實是去找經紀人去了),于是,王某經過深思熟慮,好言相邀其妻子共同去野生動物園游玩。當車子在野生動物園行進過程中,王某看到“禁止下車”的標牌時,停下車故意用語言刺激其妻子,其妻大怒,欲下車步行,但同時也看到了“禁止下車”的標牌,但是王某的妻子認為“禁止下車”和原來讀書時教室寫著“禁止玩手機”和商場里寫著“禁止吸煙”以及社會上標語“禁止亂扔垃圾”一樣,于是下車步行,剛走兩步,就被正在散步的一對雌雄老虎叼走了。王某看著老虎遠去的背影,心中竊喜,胸中壓抑多年的惡氣總算出掉了。好爽啊。
該案由華東政法大學的李姓教授虛構的。此案例被網友們在網上公布后,立即引起網友們的熱議。最終結果主要形成二種意見,意見及理由概述如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不構成故意殺人罪。這種意見是虛構此案例的李教授發布的。其理由:本案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故意殺人行為,不成立作為犯罪。本案的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并沒有沒有沒有使被害人法益處于危險狀態,也不可能成立不作為犯罪。故不成立故意殺人犯罪。本案被害人是具有自由意志且心智正常的人,在看到“禁止下車”的標識時候,應當認識到客觀危險的存在(不是行為人制造的危險),雖然行為人有語言刺激行為,但是,被害人仍然可以自主決定是否下車,而被害人選擇下車可以評價為一種自陷風險的行為。這種行為應由其本人對死亡結果負責。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構成故意殺人罪。這種意見的代表是福建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余文唐法官。其理由:本案不適用自我答責。被害人下車是行為人利用其妻性格弱點惡意刺激而為的。被害人在暴怒的情形下,是要失去理智的,本案恰好就是這種情形。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王某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殺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為了殺妻,王某實施了網上搜索殺人方法大全;明知在虎園下車有被老虎所害的危險和吵架后妻子不愿與其同車而下車步行的習慣,卻誘騙妻子共同去野生動物園游玩,并在看到“禁止下車”的標牌時停下車故意用語言刺激其妻子。這里的搜索、誘騙、停車、刺激等一連貫行為,都是圍繞著殺妻目的而進行的犯罪行為。可以認為,前述的“語言刺激”屬于“已經著手犯罪”。要是王妻見到“禁止下車”的警示牌后理智戰勝情感不下車,使得王某的殺人陰謀不能得逞,還可能構成犯罪未遂而不僅僅是犯罪預備。本案王某的殺人的犯罪行為已經完成。王妻雖是被老虎叼走,但老虎之所以有機會叼走王妻都是王某精心計算和安排的。王某將其妻誘騙到野生動物園,開車到了老虎出沒的區段用語言激怒其妻促其下車,借助老虎吃人的本性將其妻叼走吃掉。可見,王某最終利用老虎完成了殺妻的行為。
述評:筆者認為本案兩種意見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必須明確此案例是虛構的,那么虛構的案例就可能存在不符合情理的地方。必須要強調指出的是,案例可以是極端的情形,但是,必須是有現實可能性。否則,案件事實不清或者案件事實相互矛盾,就可能會出現一起案件既可以這樣定性,也可以那樣定性的局面。辦理刑事案件,對案件事實進行常情常理常識檢驗,是很有必要性的,切忌照本畫符,避免發生常識性(相對于案件所發生領域中的常識性而言)的錯誤。例如,本案事實就是自相矛盾的,根本經不起常識常情常理檢驗。因為被害人身處虎園,受行為人語言刺激后,“其妻大怒,欲下車步行,但同時也看到了‘禁止下車’的標牌,但是王某的妻子認為‘禁止下車’和原來讀書時教室寫著‘禁止玩手機’和商場里寫著‘禁止吸煙’以及社會上標語‘禁止亂扔垃圾’一樣,于是下車步行,剛走兩步,就被正在散步的一對雌雄老虎叼走了。”從這一段描述的事實看,就是不符合常理常識常情的。因為下車之前被害人的心理活動正常,看到了禁示牌,想到了原來讀書時教室里的標語,想到了商場中的標語及社會上的標語等,還把兩者進行比較后,得出了虎園的標語與平時看到的標語一樣的結論,再下車步行的。這充分說明了被害人心智正常,并沒有喪失理智。然而,虛構的事實卻是被害人下車了,且被考虎叼走咬死了。因此,本案案情由于虛構的原因,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在這種前提下,上述兩種意見的出現,當然是情理之中的。不能說誰對誰錯,只是站在立場不同而己。強調被害人案發時心智正常,自然就會得出自擔風險的結論,從而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了;強調被害人案發時被激怒而喪失理智,無視案情中的體現其心智正常的部分事實,自然就構成故意殺人罪了。
必須注意的是,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有兩種,一種是作為,一種是不作為。本案只可能是作為,不可能是不作為。因為本案行為人并沒有實施任何使被害人直接處于危險之中的行為,故不可能成立不作為犯罪。本案完全是作為行為,許多人不好理解。必須要弄明白,比起一般的故意殺人行為而言,這種借虎殺人的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即不需要行為人直接動手,而是借助其他力量,本案中就是利用老虎吃人的本性。也就是說,這種特殊的殺人實行行為,只要讓被害人出現在老虎出沒的地方,就是殺人犯罪行為的實施。因此,本案王某實施語言刺激激怒其妻下車,使其妻處于被老虎叼走的危險境地,且被老虎叼走并被咬死,就是借虎殺妻的特殊的故意殺人行為。基于此,虛構本案的李教授顯然把這種特殊的殺人行為給忘記了,將這種特殊的故意殺人行為,排除在刑法意義上的故意殺人行為之外了。可見,李教授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得出本案沒有故意殺人行為,難以追究王某故意殺人罪刑事責任的結論。
許多人思考案例時,受刑法學老師的影響,自覺不自覺應用五花八門的刑法學理論。這里存在一個很大的誤區。辦理刑事案件具有特殊性,刑事案件只關注直接行為。換言之,也就是行為人的行為直接造成危害結果的,才是刑法打擊的對象。這一原理可以從刑法分則的條文中直接推導出來。因為任何刑法分則條文,都只有一個危害行為,至少有一個以上的法益侵害結果。危害結果必定是這個唯一危害行為直接造成的。弄清楚了這個直接行為的原理,我們就會發現刑法學上有許多五花八門的理論,完全可以做到不必理會。例如,本案李教授提到的“被害人自我答責理論”。這些理論講到底,都能成為案件事實的一部分,視為案件事實就足夠了。因此,真正需要用到刑法理論的地方并不多。只要堅持做到案例分析以案件事實為中心,許多事實性的理論就不必要去理會了。這種以案件事實為中心,直接歸納構成要件,直接得出案件定性結論的思維方法,與傳統的三段論演繹思維方法相比,前者具備簡便、高效、準確的特征,后者根本無法與之相提并論。這種直接定性的方法是一種全新的辦案思維方法,其中,法律規范也被視為事實,一切以事實為中心,完全在事實層面解決問題,所得出的結論具有客觀性和唯一性,是不能被推翻的。這種思維方法與我國司法體制實行員額制改革相適應,司法人員對案件終身負責,就需要有一個標準,這個標準必須是客觀的,也就是案件事實,而不是理論。因為理論往往是莫衷一是的。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