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玉華 ]——(2004-3-4) / 已閱11425次
談刑事審判中酌定情節的適用
李玉華
酌定情節就是刑法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法官根據立法精神和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具體案件情況,抽象概括出來的,對量刑具有影響的情節。酌定情節和法定情節不同,雖然酌定情節并不必然影響刑罰的適用,但它對公正地適用刑罰卻具用重大意義。然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重視法定情節的處理和認定,而對酌定情節不夠重視,對被告人的酌定情節在判決書中也往往不予體現,予以體現也只是“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諸如此類的文字處理,而實質在刑罰上并沒有真正的與之有效地結合,從而大大降低了酌定情節的法律效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規定》中都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的。這體現了我國立法對酌定情節的重視。因此,正確把握和運用酌定情節是每一個從事刑事審判的法官在最終確定量刑的重要環節所在,我們應對其充分的重視。
法官之所以對酌定情節在處理案件時很少予以考慮,一方面是對酌定情節的重視程度不夠,同時存在著對酌定情節在具體實踐中不好操作有關。由于酌定情節主要來源于刑事司法審判的經驗和刑事政策,所以關于酌定情節在刑罰裁量中的適用往往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酌定情節的具體內容具有不特定的性質,每一個案件可能具有各自不同的酌定情節,就是同一個酌定情節,由于審判人員的不同理解而在量刑時的體現就不太一致,同樣的案件,在不同地區,不同的審判人員手中,就會有不同的刑罰。如何正確科學的運用這些情節,也就影響到如何科學正確的量刑。
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我們在審理案件時一般首先考慮的酌定情節主要包括①犯罪的后果是否嚴重;②犯罪的動機是否卑劣;③手段是否殘忍;④犯罪是否對社會有較大的影響;⑤民憤的大小;⑥被告人犯罪前的平時表現;⑦被告人的罪后情節;⑧某些可能影響國家政治、民族、宗教等特殊意義的特殊情況等等。其中,對某些情節我們可以再劃分,如被告人的犯罪后的情節,我們可以細分為良好的罪后情節,例如是否主動坦白、認罪、悔罪、是否積極退贓、預先繳納罰金,是否積極協助司法機關偵破案件;以及惡劣的罪后情節,例如拒不交代、拒不認罪、偽造現場、轉移贓物、銷毀證據、嫁禍于人等等。
上述的酌定情節雖然有多種,但在不同的案件中,有的情節對量刑影響較小,有的情節對量刑影響較大。因此,在具體處理案件時,應對上述酌定情節能科學的運用。正確運用酌定情節,應注意做到以下幾個方面①歸納,首先在開庭和閱卷后,應將各種對量刑有影響的各種酌定情節先歸納列舉出來,也就是客觀全面地將所有酌定情節予以認定出來;②分類,對各種酌定情節進行分類,分清影響量刑的正負兩方面情節,即分清對量刑具有從寬影響的正影響情節,和對量刑具有從嚴影響的負影響情節;③排列,按對量刑的影響大小進行排列,對正負兩類情節,結合具體的案件按對量刑影響相對大小進行劃分,分成對量刑影響大中小三個情節;④評價,結合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確定刑罰。
(作者單位:山東省東營市利津縣人民法院 電話:0546-5626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