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6-11-15) / 已閱13082次
物流業律師服務淺談之二運輸合同篇
運輸合同在物流業最為常用,也是最基本的。貨物運輸合同的規范在于《合同法》之第十七章運輸合同[1]。同時還涉及保險合同。與運輸相伴相生的。
一、概述
物流運作的方式通常是開設公司后,有自己的或他人加盟的貨運車輛,在固定的線路進行營運。而其二端則有小型貨車進行短途的接送貨物過程。規范的方式還有客戶在運輸單證在簽字,注明運費的支付方式,也可以簽定一個長期的運輸合同,以后憑單兌帳后定期結算。由于貨源的競爭壓力大,有的物流公司或是客戶經理,常常是直接拿貨,直接運輸,以后憑收方簽字后的單證回去找發貨方結算,結算也是由接貨的客戶經理辦理。這就容易產生管理上的問題,此處先按下不表,留待以后風險篇再行表述。因運輸方式不同,物流合同的主體主要有總物流服務商、物流分包商、客戶、物流信息系統提供商等,在這些主體之間存在著不同的合同, 因而也就存在復雜的風險分配關系。物流企業合同責任風險,主要包括物流服務商與客戶之間的物流合同風險、物流服務商與物流分包商之間的合同風險以及物流服務商與信息系統服務商之間的合同風險[2]。
二、物流合同的存在問題
物流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采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為格式合同,是合同一方為了在業務經營活動中反復使用而提前擬定,且在訂立過程中未與另一方協商的合同。市場經濟的活躍性與頻繁性,物流企業服務對象的廣泛性與復雜性,使得物流企業沒有足夠的資源也沒有必要一一與客戶訂立合同,減少雙方的各類交易成本(時間成本、貨幣成本),因此,格式合同被物流企業廣泛采用。
對照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此發貨方要準確詳細說明貨物的性質、重量,否則將對運輸帶來不安全隱患。
隨著物流業的發展,不少物流企業的服務對象已經越來越趨向于有實力的大客戶,而這些大客戶憑借自己雄厚的經濟實力和有利地位常常迫使物流企業接受某些非?量痰暮贤瑮l款。 物流企業也是由于競爭的壓力,為爭取客戶而承擔無限大的責任,有些甚至在合同中將法律所規定的免責條款都刪掉了。 此外,與傳統物流不同的是,現在的物流企業要求嚴格遵守 JIT(Just In Time)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完好無損的貨物絲毫不差地送到準確的地點 。 這種按時、按質、按量的供貨服務,已成為衡量物流企業服務水平的硬指標,這也大大增加了物流企業的經營風險。 現代物流服務合同一旦簽訂, 往往是數年之久,如果物流企業自身條件和服務水平不能達到客戶要求,卻為了爭取客戶而輕易承諾,那就只能是自找麻煩,因不能達到客戶要求的質量和標準而要承擔違約責任。 因為發生火災,運輸發生碰撞,疏忽或錯發錯運等原因造成客戶損失,物流企業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通過投保相應的責任保險等將風險進行轉嫁或分流。 但如果是為了招攬客戶而將將法律所規定的免責條款都刪除掉,這不符合保險的原則,此種風險本身就不具備可保性,因而物流企業所應當承擔的風險并不能通過投保的方式進行轉嫁, 這就加大了物流企業自身的風險[3]。
物流合同管理在市場意識、法律意識和契約意識等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如下[4]。
(1)物流合同簽訂不夠嚴謹。由于物流經營管理人員合同法律知識較為欠缺,在簽訂過程中合同條款不全面、不完整,合同文字表述不夠嚴謹,合同的執行標準及衡量標準不夠明晰,在合同標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漏洞,導致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雙方出現歧義。
(2)物流合同簽約過程中存在樂觀簽約、“關系”簽約的現象。一方面,由于合作雙方合作時間較長或是洽談融洽,覺得合同履行成為定局,往往不太注意違約責任,或是草草簽署合同;另一方面,由于競爭激烈,有時會對暫不可行的合同條款采取先認同再協商的方式,對簽約對象資信情況考察不細、法律關系模糊不清及風險評估缺失,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風險,一旦產生經濟糾紛時,將會非常被動。
(3)物流合同違約責任追究意識淡薄。有時出于長期合作的考慮,對一些較小的對方違約的物流合同糾紛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使企業的一些合法利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如在與一些個體企業合作時,對于出現的回款不及時等情況,多采取協商或墊資等方式解決,沒有嚴格按照合同追究違約責任,致使在后期的合作中較為被動。
(4)物流合同管理人員專業素養有待提高。由于沒有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致使部分物流合同的前期論證、合同簽訂、合同審核等業務均由經營管理人員包攬,因而從內部風險控制方面來講,不能夠做到相互牽制、相互分離。加之經營管理人員對物流合同管理意識相對淡薄,合同管理職責不夠清晰,相關專業培訓不足,致使經營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合同知識、實踐經驗和管理能力,從而在源頭上無法做到物流合同的有效管理。
三、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的引發原因[5]:
1.運輸合同訂立形式不規范 。 由于貨物運輸要求及時、快捷的特點,大部分運輸合同關系主體未簽訂具體約定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的書面合同, 而代之以僅籠統列明貨物統稱、件數、體積的貨物托運單或貨物收據。 在涉及小綜貨物托運時則大多僅以運費收據作為運輸合同成立的依據,甚至在由個人作為承運人時,運輸合同多以口頭形式訂立,導致一旦貨物發生毀損,便會產生運輸合同是否存在以及貨物價值難以或無從確定的爭議。
2.書面運輸合同內容不夠具體、明確。 大部分合同未對托運貨物的名稱、數量、型號、規格、運輸條件等據以確定貨物價值和區分貨物毀損責任的主要條款進行約定, 同時還普遍存在著對有關貨物毀滅情況下的具體賠償方法和免責情形以及貨物簽收異議期等格式條款內容約定不明的情形, 導致貨物價值和賠償責任難以確定的賠償爭議。
3.貨物簽收即驗入手續不規范、不完整。在貨物交付運輸、轉運、送達過程中,存在著未加蓋物流運輸公司印章而代之以公司職員個人名義進行簽收的情形。貨物轉運時,由身份情況不明的駕駛員個人簽收或未對被轉運貨物的獨立價值加以區分連同其它貨物一并轉運。 貨物送達時,運費即付即清不出具任何簽收手續,導致貨物發生毀滅時,責任主體 不明,貨物交付的事實難以查清, 其中還可能涉及經濟犯罪問題。
4.運輸貨物交接檢驗即驗貨不及時。除了運輸貨物包裝本身即標有諸如危險標志等特別提示外,大部分貨物在交付運輸時,承運人出于效益考慮一般對貨物進行檢驗。在轉運的情況下,基于行業信任和檢驗條件限制,不對貨物進行檢驗的情形更是普遍存在。在貨物送達的情況下, 出于檢驗條件的限制和貨物流轉簡便、 快捷的市場要求, 往往也不對運輸的貨物進行檢驗。此外,在貨物檢驗方式和檢驗期限上,還存在著僅局限于貨物包裝的簡單檢驗, 對于貨物本身的表面瑕疵未進一步檢驗,至于貨物的隱藏瑕疵,更是很少在合理期限內進行檢驗,導致運輸合同雙方在貨物簽收后因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爭議再次發生。
5.運輸合同雙方風險意識較為淡薄 。 基于運輸業務的跨地域性和迅捷性的特點,運輸合同的履行風險往往比較高,加之運費與貨物價值上的不對稱性以及運輸合同雙方降低經營成本的利益驅動, 更是相對增加了履行風險。而能有效減少和避免風險的最直接手段就是對托運貨物進行投保。 但出于降低經營成本的考慮, 除非涉及大宗貨物運輸的運輸合同對運輸貨物辦理保險外,大部分運輸合同都未對運載貨物進行投保。承運人自行辦理投保手續的,由于托運人對于貨物是否進行投保的事實往往無從知曉,一旦貨物發生毀損, 托運人的損失往往難以從保險金中獲得相應的保障。而在約定由承運人負責辦理投保手續時,托運人也無法基于保險合同關系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的賠償。同時, 還存在運輸合同雙方未依約或未足額進行投保的情形, 從而使運輸合同雙方因貨物毀滅遭受損失的風險大大增加。
6. 涉及貨物運輸事故處理的職能部門之間未能有效銜接。 在運輸車輛發生事故時,往往交警部門僅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而不對受損貨物的價值進行確認,且不通知事故車輛以外運輸合同關系中的有關當事人,該有關合同的當事人不能及時獲悉貨物損失狀況。而對貨物運輸負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主管部門,又往往在事故發生時因不能知悉有關事故發生情況,不能履行其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并且貨物賠償涉及事故責任認定、 保險公司勘察現場確定貨物價值, 托運人不能及時參與貨物損失的確定,往往導致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對貨物損失金額的確定產生爭議。
四、物流企業合同的風險防范途徑
(一)提高物流合同的風險防范意識。物流合同的風險防范意識是物流企業規避和防范各種法律風險的前提。物流業務經營的廣泛性與復雜性,要求物流企業在追求經濟利潤的過程中要必須考慮物流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的各種法律風險,對一些大型綜合物流服務項目進行前期的全面法律風險論證;另外,針對物流服務過程中的一些不確定性因素,物流企業可以通過投保事先做好風險防范,最大化可能控制法律風險發生的概率和分散風險,減少物流企業運營的法律成本。
物流企業經營中的合同責任風險遠遠高于一般行業,物流企業在進行管理的過程中要了解、識別風險,更要做到控制和避免合同責任風險,因此從法律的角度提高風險意識并采取措施化解風險、保障經營是物流企業的一項重要工作。要嚴把合同關, 簽好物流合同。物流服務提供者的所有權利和義務都來自于當事人的合同約定。 因此,物流經營人最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是簽訂物流服務合同,在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將物流經營人的責任和風險控制在一定限額內,并且注意物流主合同和分合同的銜接一致,明確各方的責任分擔。
(二)加強客戶的信用管理。簽訂合同前,應當認真準備有關資料,詳細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對于資信情況不明朗和操作不規范的個體企業,應盡量規避?梢酝ㄟ^經濟業務往來建立客戶檔案,逐步充實客戶資料,加強客戶信用管理,切實做好風險評估,控制物流經營風險,保證鐵路企業自身的經濟利益。
(三)嚴格把握合同的訂立條款。嚴格把握物流合同的訂立條款是物流企業防范各種法律風險的關鍵。合同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具體內容,物流合同應詳細規范介紹包括物流標的、標的數量、標的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地點、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內容,最大化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這有助于在合同違約發生后,提高爭議解決的效率,減少雙方的時間成本。另外,在物流格式合同的使用過程中,提供格式合同的物流企業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采用保價條款,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向客戶清楚地說明。即在訂立合同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示,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 因此,在對保價條款的效力進行認定時, 應側重于審查承運人是否已在貨物運輸合同或運輸單據上對保價條款的內容向托運人作出特別提示, 以及是否有證據證明承運人已向托運人盡到對保價條款的說明義務, 同時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是否對貨物的毀損、滅失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如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且已對保價條款向托運人作出提示和說明, 貨物損失應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確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 的,從其約定。
運用免責條款來合理規避風險。運用合同的免責條款來合理規避風險是物流企業防范風險的重要補充之一。免責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事先約定,限制和免除對方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對合同中權利分享與義務承擔進行劃分,免除當事方某些特定的權利與義務。對于物流企業而言,可以制定不可抗力、第三方侵權等免責條款來合理規避法律風險。
使用擔保制度使用。擔保制度是物流企業防范風險的重要補充。擔保制度是在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來保證合同債權實現的法律制度,擔保方式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物流企業可以要求客戶事先提供某一方式的擔保,防范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減少物流企業可能的經濟損失[6]。
特別提出的是運輸合同規定有留置權。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條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正確和妥善使用此條款,會發揮極大的作用。
投保責任險,以分散物流企業合同責任風險。 保險制度的作用在于分散風險。 物流責任保險可以分散物流過程中發生的責任風險,降低物流經營者的損失, 提高物流企業抵抗風險的能力。 當由于物流企業的責任造成貨物損失時,根據保險法代位求償理論,貨物所有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賠償貨物所有人的同時便取得了代位求償權。 基于代位求償權,保險公司可以向物流企業追償。 物流企業為降低自身責任風險,一般會選擇投保物流責任險。 物流責任保險是物流企業與保險公司之間所簽訂的保險,與傳統的貨物運輸保險以運輸中的貨物為保險標的不同,物流責任保險的標的不是貨物實體財產本身,而是以物流企業對第三方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為保險標的,物流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是物流企業。 除此之外,物流企業在投保物流責任險時還可以根據自身風險情況,附加盜搶險、提貨不著責任保險、冷藏貨物責任保險、 錯發錯運費用損失保險、流通加工和包裝責任保險等。
現實案例鏈接[7]潁上縣中集物流有限公司、昌吉市順通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書表明當物流公司投保了足夠的商業險之后,發生事故時,則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這時物流公司承擔的只是此前的保險費用,從而降低了物流公司的賠付風險。
聘請法律顧問對公司管理上下功夫,建章立制;對合同的合法性、雙方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合同結構是否完整進行審核,確保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公司應當認真履行合同條款,及時兌現物流合同約定義務,跟蹤物流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特別是當發生物流合同違約和影響物流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時,應當在國家法律、 法規或物流合同規定的框架內采取措施,妥善解決及時正確地處理糾紛。
六、 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中應否審查運輸車輛是否存在掛靠關系并對其作出處理的問題[8]。 在審判實踐中, 經常遇到承運人自備車輛掛靠某一運輸公司從事貨物運輸的情況,一旦發生運輸途中貨物毀損、滅失的事故, 托運人往往出于履行能力的考慮而將被掛靠的運輸公司一并列為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從而產生被掛靠運輸公司未實際參與貨物運輸合同及其履行過程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爭議。就車輛掛靠關系來說, 其屬于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的行為人與被掛靠單位之間的內部關系, 實際車主為簽訂合同的行為人,名義車主為被掛靠單位。實際車主在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時往往是向托運人出示車輛行駛證并自行簽署貨物運輸合同, 而托運人則在行駛證上載明的車輛所有人為運輸公司而非簽訂合同的行為人的情況下, 卻未要求其出示運輸公司出具的委托簽訂合同的授權手續, 并同意行為人以其自己的名義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因此,基于簽訂貨物運輸的行為人的實際車主身份, 由其對自己簽訂合同的民事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將其作為合同一方主體即承運人,符合公平原則, 而基于托運人同意行為人以其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而未要求運輸公司進行確認的事實, 視為托運人認可的合同相對方為行為人本人, 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谏鲜龇治,掛靠關系不應在貨物運輸合同中一并審查, 貨物運輸合同的主體應以貨物運輸合同上載明的內容為準, 除非被掛靠單位對該合同關系進行確認, 否則不應將被掛靠單位作為貨物運輸合同的一方主體。
加強物流人員培訓。物流合同管理人員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物流合同管理的質量。建立健全物流合同管理組織體系,選用好物流合同審查和管理人員,明確其在物流合同管理中所承擔的責任,讓物流合同有人管理,好管理,管理得好。加強物流合同管理人員法律法規、物流管理等知識的培訓,提升其思想水平、法制觀念和業務能力,從而保證物流合同的簽訂質量,以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物流行業作為未來最有發展潛力的行業,物流企業應該抓住這一歷史機遇,全面管理物流合同,最大化規避物流合同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減少企業運營過程中的法律成本,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實現物流企業健康、穩定的可持續發展。
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王 平 微信號xs99zl
參考資料及相關法規
[1]《合同法》 第十七章 運輸合同
[2][3]葛 旭 物流企業合同責任風險與防范 科技創業月刊 2011 年第 8 期
[4]張泉山 鐵路加強物流合同管理的探討 2015年第6期 鐵道運輸與經濟
[5][8]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課題組 《關于物流運輸合同糾紛若干疑難問題的調研報告》《人民司法》2013年13期(應用版)
[6]劉立、張東 物流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研究 《中國商貿》2011年
[7]潁上縣中集物流有限公司、昌吉市順通運輸有限公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8]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課題組 《關于物流運輸合同糾紛若干疑難問題的調研報告》《人民司法》2013年13期(應用版)
[1]《合同法》 第十七章 運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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