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6-11-15) / 已閱6422次
物流業律師服務淺談之三建章立制篇
企業具有良好的規章制度體系,不僅對于規范事業發展,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樹立良好的行業風氣與形象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而且能夠使勞動合同有效、減少糾紛與訴訟、防范各種民事與刑事風險。
物流企業具有生產環節多、輻射地域廣、影響范圍大等特征,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使物流企業出現安全生產事故。這將直接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損害企業以外的個人和社會公眾利益,尤為突出的是物流活動對環境的影響越來越大,比如廢氣污染、噪音污染、交通擁堵,廢棄物增多等等。因管理混亂影響到貨物安全、信息安全,引起多方糾紛,也同時引發了誠信問題和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甚至于刑事犯罪。要想解決這些問題,根本上要從企業規章制度入手。
一、確定規章制度的范圍[1]。規章制度是個含義很廣泛的概念,就勞動規章而言,是指用人單位為了有效地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激勵員工工作而規定的員工應當享有的權利以及應當遵守的各項義務以及違反義務時的處罰措施。它的內容可以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工時制度、獎懲制度等方面。因此,對勞動規章制度應從內容上做廣義的理解。
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范圍[2]。主要有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
二、物流企業規章制度制定中的法律風險
中小物流企業在企業規章制度制定方面,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有:(1)制定的規章制度內容違法,存在規避或違背國家勞動法等強制性法律規范的制度,加重勞動者的義務。其法律后果是違法的規章制度無效,企業將承擔行政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權益侵害的,企業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在制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沒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制定的規章制度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公示或告知勞動者二其法律后果是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同時以“雙贏”為誘餌與勞動者協商不簽訂合同,或與勞動者簽訂假合同,或與勞動者簽訂短期合同等。企業的“冒險”和“僥幸”心理必然增加勞動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發生的概率。(3)勞動主管部門監督不力。部分地方政府擔心對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太多會影響到地方經濟的發展,因此,對企業勞動合同的管理疏于監督,對企業的侵權行為放任不管,無形中助長了企業違法行為,增加了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發生的可能[3]。
三、勞動規章制度的重要性[4]。
(一)勞動規章制度是企業正常運行的保證,組織成員行動的指南。
(二)勞動規章制度是企業獎罰的依據。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是其“用工自主權”的體現。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法律”,貫穿于用人單位的整個用工過程,是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合同解除權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進行處罰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但規章制度的缺失或者不合法(以至于不具有法律效力),將導致用人單位無法對員工進行合法有效的管理,公司運行將會陷于困境。
(三)勞動規章制度是勞資雙方維權的利器。規章制度是否向勞動者公示可直接決定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勝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規章制度只有向勞動者公示才對勞動者產生約束力。司法實踐中勞動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規章制度的內容為由主張規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單位也往往無法提供已經公示的證據,很多企業本應該勝訴的案件最終敗訴問題往往就出在這里,員工的違紀行為本已經達到了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但是員工稱不知道有這個制度,公司也無法證明曾向員工公示的證據,最終導致案件敗訴。具體內容可參見案例鏈接。
四、依法制定企業內部規章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管理中很多風險都與企業內部規章制度有關,依法制定和完善企業規章制度是有效防范勞動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重要手段。(1)企業應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規章制度二制訂、修改規章制度時,應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協商討論,廣泛征求職工的意見;履行公示程序,規章制度制定或修改后應及時采取多種方式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并留下書面證據,如員工手冊發放簽收、規章制度培訓簽到記錄等。(2)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內容必須合法、具體、易操作。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違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同時制度的內容要具體,有的還必須量化,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這里的“嚴重、重大”應該有明確量化的規定[5]。
(一)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在現行法律法規的框架之內制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否則,企業極易因勞動規章制度內容不合法、不合理而引起糾紛[6]。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得以成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據的一項重要前提,就是其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在企業勞動規章制度法律地位的問題中,合法性比合理性更容易認定。當勞資雙方就勞動規章制度的合理性問題產生糾紛時,勞資雙方都不是最終的裁判者,最終的裁判者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好人民法院。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做好銜接,避免發生沖突。
(二)加強內部控制,完善內部控制機制。
法律風險的存在會給物流企業的經營帶來經濟的損失,物流企業需要用理性的眼光,采取合理的風險防范措施,把法律風險降低到最小化[7]。員工需要明確各個崗位的職責,強化對物流經營活動的風險管理。物流企業需要健全考核機制,讓員工增強責任心和使命感,這樣才能夠提高員工的法律風險防范的意識。物流企業需要建立法律風險防范的應急措施,提前做好準備,成了應急小組,對出現的法律風險進行及時的解決,最大程度的控制法律風險。
(三) 制定《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車輛管理規定》、《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叉車安全操作規定》等規范性文件,確保車輛、貨物和倉庫的安全[8]。在車輛管理方面,運用GPS技術手段對公司車輛進行限速,嚴查疲勞駕駛,嚴禁酒后駕車,每月對司機進行安全行車警示教育。在貨物安全方面,規范與大客戶和承運商的合同,對貨物外發車輛、司機的各類證件嚴格驗視,將貨物丟失破損風險降到最低限度。在倉儲管理方面,配齊滅火器材,在貴重物品倉庫安裝攝像頭,張貼安全標識。
(四)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在規章制度的內容上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對法律有明文規定的要嚴格遵守,對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性規定的,則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制訂,規章制度的條文要清楚、明晰,具有可操作性。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正規,還要經過必要的民主協商的程序,如制定企業內部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進行平等協商。規章制度要向員工進行公示,可以通過在單位內網上、在公告欄內進行張貼、組織員工學習、發放員工手冊、組織員工考試等方式向員工進行告知,保證規章制度的有效性[9]。
(五)建立規范的物流制度;還應當主要有:倉儲管理程序、裝貨車輛管理程序、現場安全管理程序、裝車工人管理程序、汽車運輸發運管理程序等等。總體是根據業務需要加以合理合法地制定。
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實習生 王 平 微信號xs99zl
主要參考文獻:
[1] 王 棟 《企業規章制度效力認定》 中國石化2012 / 6
[2]鄭新戰 《企業規章制度制定民主程序、公示或告知程序的實務技巧》
無訟閱讀 2016-06-23
[3]任積麗 《中小物流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的法律風險防范》
研究與探討.2014.09.
[4][6]鄭新戰《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制定技術規范》 無訟閱讀2016-11-01
[5] 任積麗 《中小物流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的法律風險防范》
物流技術2014年第10期
[7]王鳳鳴 《物流企業在物流經營中的法律風險與防范措施》
管理視野2014 年第9期
[8]婁之佐 《合同物流業務發展探析 》郵政研究 第2卷
第6期2011年11月
[9]孟宵冰 《完善中小物流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的若干對策研究》
江蘇商論 2011.12
[10]關于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的案件鏈接:
http://www.itslaw.com/search?searchMode=judgements&sortType=1&conditions=reason%2B2339%2B1%2B%E5%8A%B3%E5%8A%A8%E5%90%88%E5%90%8C%E7%BA%A0%E7%BA%B7&conditions=searchWord%2B%E8%A7%84%E7%AB%A0%E5%88%B6%E5%BA%A6%2B1%2B%E8%A7%84%E7%AB%A0%E5%88%B6%E5%BA%A6&conditions=region%2B9%2B6%2B%E4%B8%8A%E6%B5%B7%E5%B8%82&conditions=trialYear%2B2016%2B7%2B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