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16-12-2) / 已閱12393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被國際社會譽為“東方經驗”的民事法律規范。2011年1月1日《人民調解法》正式實施以來,在市委的正確領導下,在人大的監督和指導下,政府針對當前矛盾糾紛多發易發的多元化現狀,將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與創新社會管理、加強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相結合,從規范化建設入手,以建設專業化、職業化調委會為重心,以培育、引導社會廣泛參、實現社會共治為發展方向,進一步夯實人民調解工作基礎,深化人民調解內涵,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謀劃人民調解工作的轉型發展。目前,全市現有各類調解組織?個,專職人民調解員?名,兼職人民調解員和調解志愿者?名,年度化解矛盾糾紛?件。包括家庭鄰里糾紛、征地拆遷糾紛、合同糾紛、醫療糾紛、物業糾紛、知識產權爭議、交通事故爭議等諸多領域。化解成功率?%,發揮了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重要作用,為推動振興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
筆者通過對該法實施情況進行調查,深切感到具體執行這部法律時還存在如下問題:
問題一、法律宣傳存在死角,特別是在農村和流動人口中對調解法知識知之甚少;個別部門和人員對人民調解的地位及作用認識不足、定位不清,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思想認識有待提高。
問題二、調解法律知識學習不夠,存在調解不規范、隨意化問題;基層政法部門協調配合不夠,派出所與司法所、綜治辦、治保會、調委會等調防組織配合不到位,大量民間糾紛集中在人民法庭和公安派出所,增大了基層政法部門的工作量。
問題三、人民調解隊伍整體素質不高,年齡偏大、知識層次偏低、隊伍不穩定、調解后備力量嚴重不足,缺少專業人才和具有一定學歷的法律知識人才,嚴重影響了人民調解職能作用的發揮,急需建設一支熱心、專業、穩定的調解員隊伍。
問題四、協調聯動機制還需完善,在物業、醫患、交通事故爭議處理等領域還沒有建立完善的溝通協調機制,尚未形成聯動大調解格局;人民調解工作信息化建設相對落后。
針對《人民調解法》貫徹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經認真研究,結合實踐,集思廣益,提出對策如下:
對策一、深化《人民調解法》宣傳,提高人民調解社會認知度
一要深刻認識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被國際社會譽為“東方經驗”的法律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法》是全面規范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精髓,標志著人民調解工作實現了有法可依,步入了規范化、法治化的發展軌道。二要廣泛宣傳《人民調解法》。結合“七五”普法,營造濃厚的學法氛圍,提高人民調解的影響力和認知度,引導當事人主動、自愿地選擇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三要以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新工作會議精神為指針,圍繞平安創建,發揮人民調解主動靈活、廣泛便利、高效經濟優勢,依托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將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社會每個角落,明法析理,止訟息爭,提高人民調解公信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對策二、落實網格化布局,積極構建“大調解”體系
一要按照中央《關于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要求,落實人民調解網格化布局,完善市、鄉、村三級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健全人民調解網絡,調整、充實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組織,建立便民、高效的法律服務機制,整合調解資源,形成高效、聯動、便捷的綜合調處合力,努力構建“大調解”體系。二要開展調委會規范化建設,強化政府對各級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強化法院對調解糾紛的業務指導,抓好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站)建設,健全各項調解工作制度,落實矛盾糾紛化解責任制,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大調解機制,為社會矛盾糾紛提供常態、高效、便捷、權威的化解渠道。三要抓好專業化、職業化調委會建設,探索建立開發區、旅游區、集貿市場等區域性調解組織,抓好消費者權益關系、勞動關系、醫患關系、物業管理等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室規范化建設,推進人民調解專業化進程,促進重大疑難復雜糾紛及時、高效化解。四要開通人民調解熱線,借助電子法院網絡平臺,指導當事人網上立案,開展網上調解,實現網上互動、調解、答疑。
對策三、加大人民調解力度,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糾紛
一要發揮人民調解三大(宣傳教育、預防、調處)功能,綜合運用以防為主、調防結合、多措并舉、協同作戰的措施方法,調解工作重心下移,大力開展律師進社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村屯活動,積極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二要強化“三所、兩員”(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務所;調解員、陪審員)多元化調解力度,擴大受案范圍,拓寬調解領域,做好訴前調解,抓好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和司法調解“最后一道防線”的有效銜接,全力化解重大疑難糾紛,實現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良性互動。三要堅持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尊重當事人權利的調解原則,以人民調解為主導、司法調解為后盾、慎用行政調解,搞好三種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方式的銜接和轉化,遵守調解程序,落實好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提高人民調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約率。四要注重運用大數據,加強矛盾糾紛化解信息平臺建設,實現信息采集一體化、資源共享集成化和情報分析智能化,確保“大調解”體系常態、高效、協調運轉。
對策四、加強調委會建設,提高人民調解員整體素質
一要把人民調解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落實目標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完善考核獎懲機制,加大考核權重,實行一票否決權制,促進調解工作不斷躍上新臺階。二要搞好人員選拔,依法推選威望高、懂法律、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員擔任調解員,注重在離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人民陪審員和人大代表中推選人民調解員,優化隊伍結構,提升整體素質。三要強化業務培訓,建立常態化培訓機制,搭建調解員培訓、交流工作平臺,虛心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提升調解能力和水平。四要落實經費保障,加大調解專項經費投入(宣傳經費、培訓經費、表彰獎勵費、調解員誤工補貼等),提升調解員誤工補貼標準,激發調解員工作積極性,努力打造一支公道正派、熱心調解,業務嫻熟、群眾認可的人民調解員隊伍,為建設法治、生態、開放、幸福城市做出積極貢獻。
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