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繼忠 ]——(2016-12-10) / 已閱8487次
提出這個問題的人是有著深入思考的。這個問題很有價值,很有深度,也很有挑戰性,由不得現場領導、專家、學者都陷入了深沉的思考。不知道現場領導、專家、學者思考后的答案是什么?網上只見到丁博士對該問題的回答。
如果李繼忠律師或大有咨詢楊專家在現場該如何回答?如何見招拆招?
我們共同的回答:首先,目前政府的融資方面確實更有能力,政府融資成本更低。這是事實,中國的政府是個全能的政府。但是是否就必須將DBFO中的F直接拿給政府,把DBO交給企業干?沒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以如此,您可以這樣操作。但是,中國有句話,“投資決策失誤是最大的浪費”,如果選擇項目模式錯誤則是最大的“物不所值”。
其次,無論是學術界還是實務界,要清楚:您是要搞政治還是要搞項目;如果您要搞項目,就要清楚您想要搞PPP項目還是要搞非PPP項目?如果您想搞真PPP項目,您就不能將DBFO拆開,將“DBFO的F直接拿給政府,把DBO交給企業干”,PPP項目融資責任一定在私人部門(社會資本),這同融資成本高還是低沒有關系,因為國際上或國內的共識:BOT/PPP/PFI/PF2的融資責任在私營部門(社會資本)。另一方,遵循提出問題專家關于“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兒”的邏輯或理解,如果由(更專業的)政府承擔融資工作,則項目就不是PPP了,則歸于傳統模式了:DBO可不是PPP哦。如果您喜歡傳統模式那就適用傳統模式吧,或許傳統模式更適合您要進行的項目。這還真不是所謂“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兒”。
第三,李繼忠律師和大有專家再次強調,就不能從“錢”的角度看PPP(錢的角度是個壞的角度),PPP有“資合”的內容,PPP更有“人合”的本質,最后一個P 是也。要求政府承擔融資責任(提出這個問題的人)并不十分清楚本輪中央政府推行PPP的深層次原因,還在錢(資金)(融資或圈錢)這個角度思考問題,一句話您還真的不懂政治(PPP革命)。中央政府為什么要推行PPP了?這這這我們也不懂(汗顏、窘迫?)。但是李繼忠律師和大有專家十分清楚的知道“融資責任在政府或在私人企業(社會資本)這是傳統模式或非傳統模式(PPP模式)路徑選擇的根本性問題”。
第四,提出要政府承擔融資責任的人,有個非常好的模式那就是DBO模式供您選擇使用,這是本文的目的所在。詳見下面五之內容。
五、DBO概念解讀
DBO是設計-建造-運行三個英文的縮寫。公眾號《建設工程PPP爭議解決FIDIC合同》,公眾號:lijizhong_007_007
《設計-建造-運行》(DBO)合同承包方式是將設計、建造、設施長期運行(和維護)整合到一個合同中授予一個承包商(一般是具有設計、建造、運行要求的專業及技能的聯營體或聯合體)。DBO模式是一種國際通行并十分成熟的項目建設模式,不僅在工程市場領域運用,而且在許多其他領域中得到應用,DBO是支撐污水處理服務專業化的典型模式,在國際污水處理領域有廣泛應用。
DBO合同的重心是在“運營”這個環節,取向是鼓勵承包商設計運營一肩挑。DBO架構下,融資是由公共部門負責,所以DBO的承包商沒有融資風險;DBO合同下,項目所有權始終歸公共部門所有。承包商收回成本的唯一途徑就是公共部門的付款,當然以其提供必須符合公共部門預先設定的產量及規范為前提。
濤哥,搞點DBO吧?
六、結論
PPP是啥?PPP可是治國理政的模式;DBO是啥?DBO就是一項目操作模式。PPP這個高大上概念享有無限的榮光,豈是DBO之流可以等量齊觀?
李繼忠律師一直在呼吁將BT從財政部的籠子里放出來,您可以不聽。但是鑒于目前中國的金融領域中政府融資成本相對企業融資更低(便宜)的情形,大有咨詢專家建議在某些領域比如污水處理環境治理搞點DBO應該十分有益處,濤哥,這個可以聽聽。
本文僅僅是從“融資”(圈錢)角度談問題,如果政府融資成本更低則可以考慮搞點DBO。
公眾號《建設工程PPP爭議解決FIDIC合同》,公眾號:lijizhong_007_007
參考資料
一、韓志峰:推動中國式PPP發展的十大重點問題
二、李闊:PPP是基礎設施的包產到戶
三、丁伯康:以融資為導向的PPP是不可持續的
作者簡介
李繼忠: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工程師,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具有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獨立董事資格。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庫入庫法律專家,湖北律師協會建筑與房地產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熟悉FIDIC合同及國際流行的PPP/PFI/PF2標準合同。聯系方式:Mobile:13072744063 ;微信公眾號:lijizhong_007_007。
楊風娟:湖北大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事業發展部經理,注冊造價工程師 ,注冊咨詢師,注冊建造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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