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蔣學爭 ]——(2017-1-10) / 已閱8086次
合同詐騙罪中合同效力的認定
蔣學爭 律師 副教授
行為人甲采用欺詐手段,虛構事實,與受害人乙簽訂合同,收取受害人100萬元,受害人報案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甲最終被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甲判刑后,乙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甲虛構事實,使其誤以為真,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簽訂了該合同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合同,并返還價款100萬元及資金利息。
案涉合同爭議焦點是:應當判決撤銷該合同,還是判決合同無效?
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其合同無效。理由為:1. 合同詐騙罪系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所有犯罪行為都是損害國家利益,按《合同法》第52條應當認定合同為無效。第二種觀點認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若損害到國家利益的,或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才能認定為合同無效,否則合同仍應認定有效。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法益是刑法規范所保護的利益和價值,既有國家利益也有集體利益、個人益。比如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搶奪個人財物,不屬于損害國家利益。所以犯罪行為損害的法益并不全是國家利益,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不能認為案涉犯罪的合同統統認定為損害國家利益,一律認定為合同無效。這是因為對同一事實性質的認定,刑事法律與民事法律存在不同標準。民事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嚴格執行《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已進一步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限縮解釋為“效力性強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明確規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構成合同詐騙罪能否“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認定合同為無效呢?應當區別看待。
筆者認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中的“目的”應當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獨哪一方的目的,至少對方明知或理應知道的該目的。“合法形式”是指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的外在合同具有合法性,其本身滿足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耙院戏ㄐ问窖谏w非法目的”的“非法”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規定”。
本案例中,甲雖然構成合同詐騙罪,但甲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乙的財產,并非甲乙共同目的,也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規定”,不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構成要件。詐騙犯罪損害的公民個人財產權,并沒損害國家利益,也不能認定合同無效。推而廣之,集資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行為構成犯罪,與此相關的民事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仍屬于可撤銷合同。所以,案涉合同只能請求撤銷,不能判決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解放碑支行與重慶誼德實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2012民二終字第73號)中認定,“從雙方之間的民事關系看,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一方以合同詐騙為目的的簽約,合同另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如果不請求撤銷,合同仍應按有效對待處理。認定借款合同有效更有利于保護農行解放碑支行的合法權益”。
蔣學爭 博士 律師
四川大學 望江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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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