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楚新 ]——(2017-2-5) / 已閱12574次
支付違約金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要有違約行為的存在,并屬于應支付違約金的情形。由于違約行為形態各異,因此,合同當事人如在合同中約定了具體的某種違約行為,則應按該種約定作為適用合同違約行為作為支付違約金。
二是須在合同中有關于違約金的約定。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關于違約責任的違約金數額,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則不能選擇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形式。
另外,約定適用支付違約金形式的,不要求以損失存在為前提,因為違約金不僅具有補償性,同時也具有懲罰性。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如低于或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減少。而對于違約金的調整限度,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情況下,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與此同時,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對違約金數額的調整,一方面,必須要有一方當事人提出要求,而不得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主動調整,另一方面,在調整的過程中必須要以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為基本的出發點。
第五,定金責任,定金責任的適用不同于其它違約責任形式的違約責任,因為它并非發生任何一種違約行為都適用定金責任,一般情況下,定金責任適用于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包括完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為,而履行不當的行為則不能適用定金責任,同時定金責任與違約金責任一樣,不以損失存在為前提。
定金責任的適用應分不同的情況,在完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而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應按未履行合同部分的標的的價款或者報酬適用定金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定金的約定,受到最高限額的限制,即約定的定金不得超過標的總額的20%,超過的定金部分無效,不具有定金效力。
在實踐中,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實際履行可以與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定金責任并存,損害賠償與定金責任可以并存,支付違約金與定金責任則是競合的,在競合的情況下,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四節 免 責 事 由
合同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某些因素可能會出現不可歸責于合同當事人的事由,即合同當事人各不負責任的客觀事由。例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行為。
所謂免責事由,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免除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
一般情況下,免責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債權人過錯三種情形。
第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同時,不可抗力可分為兩類,一是自然事件,二是社會事件。自然事件是指如地震、臺風、洪水、干旱、蝗蟲、海嘯、冰雹、雷電等;而社會事件則是指如戰爭、動亂等。一方面,我國《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一方面,我國《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睋耍豢煽沽Φ拿庳熓掠蓱邆鋬蓚程序條件:一是及時通知對方;二是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發生不可抗力及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證明。
第二,意外事件,又稱為意外事故,是指當事人預料之外的事故。意外事件是當事人在預料以外的情況下發生的事由,因此,當事人不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規定,如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我國《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其中“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應屬于意外事件的范疇,這一事由可能導致部分免責。
第三,債權人的過錯,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債權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債務人不承擔違約責任,而應由債權人自行承擔合同不履行的不利法律后果。在合同履行中,因債權人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般情況下,免責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因債權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履行,債權人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是,如債權人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如我國《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是因債權人過錯造成違約責任損害后果擴大,債務人一方違約后,債權人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債權人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我國《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結 論
合同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得以救濟措施,同時也是使合同得以順利履行而約定的,更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務必約定的內容之一,我國《合同法》也規定了合同內容應有違約責任的約定。據此,合同違約責任主要表現在上述幾種情況,主要有違約行為、違約責任以及當出現違約行為與違約責任的補救措施和損害賠償的行為,通過本文的一系列論述,合同違約行為是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明確,并在合同履行中依據合同約定的享有權利的一方和承擔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所產生的違約行為,如預期違約行為、實際違約行為和雙方違約行為等;而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因違約行為所產生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或稱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履行責任與賠償責任、預期違約責任與實際違約責任、單方違約責任與混合違約責任和自己行為引起的違約責任和他人行為引起的違約責任等,當出現違約行為而導致違約責任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據此,違約責任可以用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的方式來使得合同繼續履行,由于違約責任形式各異,在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的方式前提下,應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具體選擇適用補救措施還是賠償損失的行為,如違約責任中的賠償責任,可適用賠償損失的行為來使合同繼續履行,或者是違約責任的實際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可采取補救措施后繼續履行合同。而在實踐中,合同履行過程中,一般情況下多出現一方違約后支付違約金的情形較多,如產品買賣合同中,賣方遲延交貨而承擔合同總金額一天百分之幾的違約金的約定。
綜上所述,合同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據以救濟的方式,也是使合同能夠順利履行并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更是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內容之一,因此,合同能否得到有效履行或順利履行是合同當事人應予以考慮的必備要素,同時也是合同當事人應共同努力的結果,在合同的有效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依據合同的約定以及《合同法》的規定進行履行合同,一方享有權利則另一方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是合同相對性原理的體現,也是《合同法》的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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