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7-2-8) / 已閱16740次
主債務與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中斷關系之辨析
作者:陳召利,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微信公眾號:利眼觀察
【摘要】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是否中斷?究竟應當適用訴訟時效解釋第十七條,還是應當適用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理論上存在不同理解,司法實踐中也做法不一,亟待統一法律適用。
【關鍵字】連帶債務 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 主債務 中斷
一、問題之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但是,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以下簡稱訴訟時效解釋)的頒布,其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該規定對于連帶保證人和主債務人是否適用不無疑問,司法實踐中做法不一。
二、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因此,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應為連帶債務人,從字面理解,訴訟時效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適用于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經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無訟網上檢索,筆者發現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責任公司與張建忠保證合同(不良債權)糾紛上訴案作出的(2010)云高民二終字第122號民事判決、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煙臺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洋園區支行、煙臺市燕福化工廠與煙臺東華經濟開發總公司、煙臺市福山區清洋街道辦事處東北關居民委員會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作出的(2016)魯06民終550號民事判決中均持此觀點。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宋曉明、劉竹梅、張雪楳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明確指出,“對連帶債務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具有涉他性的規定,對于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并不適用,即對主債務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對連帶保證人并不具有涉他性。理由在于連帶保證人為從債務人而非主債務人,其所負的債務為從債務而非主債務,與主債務并非同一層次的債務。而且,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對主債務人享有追償權,并不與主債務人分擔債務,最終的債務主體為主債務人。再者,連帶保證人承擔的債務具有獨立于主債務的特性,根據立法本意,主債權人既可以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也可以向連帶保證人主張權利,在主債權人只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而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情形下,并不能推定其向連帶保證債務人也主張權利,在該情形下,依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無須承擔保證責任,除非其自愿主動履行。綜上,如果規定具有涉他性,并不符合連帶保證責任的性質和立法本意。”但是,筆者未檢索到案例的裁判觀點明確指出訴訟時效解釋第十七條對于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并不適用,而僅檢索到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在訴訟時效解釋生效后仍然適用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因此可以間接推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并未被訴訟時效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所替代。
三、結論性意見
綜上,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主流觀點是,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的訴訟時效中斷關系不適用訴訟時效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而應適用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也就是說,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為免疑義,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及時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或者答復,統一法律適用,避免同案不同判,徒增糾紛。
需要注意的是,我們不能依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反面推論: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3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也就是說,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斷。
四、思考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對于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為什么會適用完全不同的規則,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的理由似乎并不充分,究竟應當更傾向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還是保證人的利益,值得反思。
【作者簡介】
陳召利,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法學碩士,無錫市優秀法學法律人才庫成員,無錫市律師協會法律顧問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網2016年度十大優秀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