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7-3-26) / 已閱17317次
離婚糾紛請求權基礎探析
王克先 呂凱利 浙江新時代律師事務所
[內容提要]臺灣著名學者王澤鑒教授認為,典型的實例題的構造為:“誰得向誰,依據何種法律規范,主張何種權利”。解題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尋得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范。此種可供支持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范,即為請求權規范基礎,簡稱請求權基礎。王澤鑒教授把民法中的請求權分為契約上的請求權、類似契約請求權、無因管理上之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他請求權等七大類,但未明確提及離婚糾紛的請求權基礎。處理離婚糾紛的過程同樣是來回穿梭于規范和事實之間,事實——規范——事實,這樣一個找法的過程,也就是說請求權基礎方法同樣適用于離婚糾紛。離婚糾紛主要涉及婚姻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與債務承擔。研究離婚糾紛請求權基礎,要著力尋找離婚糾紛的各類請求權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條文。以請求權基礎作為出發點和立足點來處理離婚糾紛,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離婚糾紛 請求權基礎 探析
一、請求權基礎與離婚糾紛
1、請求權概念
請求權是從訴權發展出來的概念,請求權一般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實體法上的請求權通過程序法上的請求權實現,程序法上的請求權是尋求公權力救濟的權利,請求權是將實體權利和訴訟法聯系在一起的樞紐,實體權利通過請求權的確立而得到訴訟法的調整。簡而言之,請求權使實體權利在訴訟法中得以保障,而請求權也必依附于實體權利而存在。
2、請求權基礎概念
德國著名民法學家迪特爾•梅迪庫斯是請求權基礎思維的極力倡導者,他寫的《民法》一書就是用請求權基礎把民法整個體系串起來的,《民法》簡寫本的中譯本叫《請求權基礎》。我們現在通過漢語接觸的關于請求權基礎的書,最經典的是臺灣著名學者王澤鑒教授的《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王澤鑒教授在書中描述,典型的實例題的構造為“誰得向誰,依據何種法律規范,主張何種權利”。解題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尋得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范。此種可供支持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范,即為請求權規范基礎,簡稱請求權基礎。王澤鑒教授認為,請求權基礎的尋找,是處理實例題的核心工作。在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實例解答,就在于尋找請求權基礎。請求權基礎是每一個學習法律的人必須了解、確實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請求權基礎簡要概括即為起訴的依據,該依據既可以是現行的法條也可以是當事人雙方通過平等協商、意思表示一致而簽訂的合同。
3、請求權與請求權基礎的聯系
王澤鑒教授認為,請求權基礎是請求權得以產生的法律依據。一定的請求權必然與相應的法律支持存在因果關系,無法律依據便不能主張請求權。即請求權基礎是請求權的法律根源,請求權是請求權基礎的外在表現。兩者相互依存,缺乏請求權基礎,請求權在法律框架內不能成立,而失去請求權,請求權基礎便不具有法律實踐性。
4、請求權基礎的現實意義
目前國內法學教學中并未使用請求權基礎方法,因此我們并未形成找法條,找請求權基礎的思維習慣。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請求權基礎不明或者請求權基礎競合,屬于法律適用問題,是法官的職責,請求權基礎不明對當事人而言沒有什么法律后果。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釋明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就規定,當事人的請求權基礎不明確或存在競合情形的,法官應當告知當事人予以明確或者作出選擇。經釋明,當事人仍不予以明確或作出選擇的,法官可根據其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依法處理。
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規范民事訴訟活動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卻規定,因當事人不明確請求權基礎而導致案件無法處理的,可裁定駁回起訴。也就是說當事人須對請求權基礎不明承擔相應的后果。
而從訴訟效果看,當出現請求權基礎不明的情況時,說明原告并不清楚自己的訴訟請求能夠得到何種法律條款的支持。心中無數,即使訴訟能夠繼續進行,案件也難以得到最佳結果。
5、離婚糾紛的請求權基礎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法條表明,離婚糾紛主要涉及三個法律問題: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與債務承擔。因此離婚案件一般同時涉及人身、財產權利的多個訴訟請求,由于案件具體情況各異,訴訟請求對應的請求權基礎也會不同。
王澤鑒教授把民法中的請求權分為契約上的請求權、類似契約請求權、無因管理上之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他請求權等七大類,并未明確提及離婚糾紛的請求權基礎。但是,處理離婚糾紛的過程同樣是來回穿梭于規范和事實之間,事實——規范——事實,這樣一個找法的過程,也就是說請求權基礎方法同樣適用于離婚糾紛。離婚糾紛請求權基礎的研究,要著力研究婚姻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與債務承擔等實體權利,尋找離婚糾紛的各類請求權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條文。所以說,以請求權基礎作為出發點和立足點來處理離婚糾紛,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權基礎
解除婚姻關系主要涉及下列法律、司法解釋:
《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簡稱《夫妻感情破裂意見》)。
解除婚姻關系的基本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第二款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1、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權基礎。
①《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 ……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③《夫妻感情破裂意見》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 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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