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越 ]——(2004-3-9) / 已閱11761次
德國司法考試一瞥
吳 越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德國的司法考試嚴格上講應稱為“州法律考試”。換句話說,德國并沒有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這是因為德國實行聯邦制,而聯邦德國的法律規定,教育(包括法學教育在內)屬于各州的事務,因此各州也有權制定自己的司法考試制度。每個州的司法考試舉行時間、考試內容的范圍以及報考要求可能彼此不同。當然聯邦法律對司法考試也有原則性的要求,以防止各州的司法考試差距太大。例如德國的法官法對德國法官的專業素質作出了具體規定,該法實際上對司法考試規定了框架性的條件。各州則根據聯邦法律的原則要求實施條例。因此,只能就各州的司法考試存在一些共同特點作簡單介紹。
一、報考條件與兩次司法考試的內容
在德國,只有經過正規的大學法學教育的人才有資格報考司法考試。在大學的法學系經過大約五年半的學習之后,大學的各門必修課以及選修課均合格者,可以取得大學的法學本科畢業證書。不過,法學專業的學生只要通過至少7個學期的專業學習,就可以參加第一次司法考試。而沒有經過正規法律教育的人,例如其他專業的學生,則不能參加司法考試。第一次司法考試的內容以基礎知識考察為主,考試范圍以必修課為主,即民事法律、公法(主要是憲法與行政法)以及刑法。當然,有關的訴訟法,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以及刑事訴訟法也在考試范圍之列。
原則上,學生有兩次機會參加司法考試,即如果首次參加司法考試沒有通過,則還有一次補考機會。
法學專業學生通過第一次司法考試后必須進行實習。實習生必須分別在法院、檢察院、行政機構以及律師事條所實習,實習時間大約為兩年。實習合格者,才可參加第二次司法考試。第二次司法考試的內容主要以考察學生的法律適用技能為主,在考試范圍上與第一次司法考試基本相同。同樣,參加第二次司法考試沒有通過的人,只有一次補考機會。
二、法學教育改革與司法考試改革
在德國,大學教育實行學術與科研、教育自由原則,因此大學的法學教育是以教授為中心的。法學院的任務就是向學生傳授法律基礎知識。至目前為止,法學教授并沒有義務在大學教育中就為學生的司法考試作準備。因此,老師教的與州司法考試委員會的考試內容可能不一致。這就導致大學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脫節。此外,由于參加司法考試的次數受到嚴格限制,因此學生在準備充分之前,不能冒然參加考試。
在這種情況下,各種司法考試輔導班也就應運而生。司法考試輔導班一般都是私人組織的。因此學生要參加司法考試輔導班就必須交納輔導費。授課的老師主要也不是大學的法學教授,而是具有考試與實踐經驗的人,例如律師。經過司法考試輔導班培訓,學生通過司法考試的機會大大提高。但是盡管如此,法學專業的學生一次性通過司法考試的比例還是不高。據說,大約70%到75%的考生能夠一次性通過考試,有的州的比例更低一些。
由于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脫節,尤其是法學教育與司法實踐的脫節,德國聯邦議會在2002年4月通過一項法案。按照該法案,從2003年起,大學法學教育應當面向實踐,尤其是要著重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和外語能力。換句話說,德國希望將來的法學教育能夠培養出更多的優秀的律師,以迎接國際化的挑戰。在這個基礎上,司法考試的組織相應作了調整。從2003年起,大學的法學院也將承擔一定的司法考試任務。具體來說,法律專業的學生在本科階段的成績中30%將成為司法考試成績的一部分。相應地,州的司法考試成績的70%計入總成績。這同時也意味著,今后的大學法學教育要從以灌輸法律思想為主轉向以培養學生的實際能力為主。
三、司法考試的作用
德國司法考試的作用在于,州的司法考試其實就是一種競爭淘汰機制。因此,它基本上保證了只有合格的法律學生才有資格從事法律職業。事實上,法律專業的本科生在大學低年級就得考慮如何為將來的司法考試作準備,因此它有利于學生素質的提高。司法考試也為司法部門錄用合格人才提供了標準,從而避免在人事方面不公平競爭。從這個意義上說,司法考試制度也是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原載2003年10月23日法制日報及該報網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