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17-5-14) / 已閱7277次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舊對照解讀之十九:通用合同條款關于投標函附錄的定義(第1.1.1節第1.1.1.5條)
王冠華
一、新舊合同條文對照
GF-2013-020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合同
……
1.1.1.5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
GF-1999-0201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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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中未對“投標函附錄”詞語作出界定,《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條款中關于“投標函附錄”詞語的界定屬于新增規定。
二、理解
本條對“投標函附錄”詞語作出了明確的定義,即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
對這一定義,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一是投標函附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二是投標函附錄附在投標函之后;三是“投標函附錄”名稱需特定化。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七條和2007年11月1日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等九部委局發布的《<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試行規定》等相關規定,投標函附錄是投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投標函附錄主要填寫投標人響應招標文件的經濟技術資料,如項目經理、工期、約定價格指數和權重、缺陷責任期、分包等內容,其主要目的是對投標文件中涉及關鍵性或實質性的內容條款進行細化、說明或強調。在合同當事人發生爭議時,司法實務中,投標函附錄經常被用于確定投標人的權利義務或者具體適用的商務條件。
三、實務分析
1.投標函附錄是確定投標人的權利義務的依據之一
在江蘇嘉潤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潤公司)與瑞斯德(上海)廚房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斯德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2016)蘇民申5168號]]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涉《設計合同》雖未對履行過程中變更設計團隊人員對合同的影響作明確約定,但該合同系經過嘉潤公司組織的招、投標程序而簽訂,故應結合雙方招、投標程序中相關文件的內容對此進行認定。瑞斯德公司在其投標時提交的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標中列明了設計團隊的主要人員的名單、職業經歷和設計成果等具體事項,瑞斯德公司在商務標中明確承諾“我方承認投標函附錄是我方投標函的組成部分”,故技術標中關于設計團隊的描述應為案涉《設計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2.投標函附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確定具體適用的商務條件的依據之一
在江陰市利港建筑裝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港公司)與江陰市登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登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2016)蘇02民終3472號。]]二審民事判決書中,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登峰公司以投標函附錄作為主張逾期竣工違約金的基礎,利港公司稱投標函附錄不能作為合同約定的內容。法院認為,合同約定“組成合同的文件有:3、投標書及其附件(包括詢標承諾)”的內容,且合同35.2條第一款對逾期竣工情況下利港公司的責任承擔約定為“利港公司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投標文件承諾”,故投標函附錄可以作為確定違約金的依據。
【作者簡介】
法學博士,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合伙人、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