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濤 ]——(2004-3-25) / 已閱9881次
某些涉外侵權案件中的受害者和其幕后真正黑手
----從一則案件看國內企業的某些法律風險----
浙江民禾律師事務所 馮濤律師
我國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我國政府正在按所簽的協議履行入世承諾的義務,國內的企業主動、被動的加入了世界貿易競爭的行列,與境外的商人進行貿易往來將變的越來越普通;浙江又是一個外貿大省,蓬勃發展的民營企業已經走在前列,而如何在對外貿易往來中,在全球范圍內保護自己權益,及時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應該成為諸多浙江民營企業家思考的問題。最近發生的多起歐美企業、政府針對浙江企業發起的反傾銷案,就是一個佐證。在以下文中,我只是想通過一個案例,來提醒民營企業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能忘記應負有的法律義務,不能為了經濟利益,違背法律的規定而最終承擔慘重的法律責任。
法國KLYGROUPE集團公司是歐盟最大綠茶進口商之一。從1996年開始,KLYGROUPE設計并在法國注冊“KLYTEA”牌茶葉商標,性質為國際商標,注冊有效地區包括法國及“馬德里協定”成員國:德國、中國、西班牙、意大利等。1996年10月10日在中國國家商標局注冊(注冊號G662279),在30類商品上使用,核定適用商品為茶葉。因中國珠茶的生產地區主要在浙江嵊縣、紹興、上虞、余姚、杭州等地,故該公司授權浙江地區幾家茶葉生產企業作為其中國境內的茶葉供應商并使用該商標。“KLYTEA”牌茶葉以其質量在歐盟市場占有大量市場,但從2003年起,歐盟市場發現大量從中國、特別是浙江地區出口的假冒KLYGROUPE公司注冊商標的茶葉,嚴重損害了商標所有人的信譽和利益。該公司于是積極尋求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2003年,該公司委托中國大陸地區法律顧問開始進行在中國境內的維權行動,最終,在2003年6月11日,浙江省技術監督和工商執法部門在上虞A茶葉有限公司倉庫現場查獲假冒KLYGROUPE公司注冊商標的茶葉980箱,11.76噸。該案的境內涉案人員還包括外貿代理企業浙江B進出口公司、生產商標標識的上虞C彩印有限公司和相關個人。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3年10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根據本案的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情節、后果已涉嫌構成犯罪的事實,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本案移送上虞公安部門,目前,已在上虞市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依法,以上境內涉案人員(單位、個人)將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 行政責任:行政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等規定,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涉案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2. 刑事責任: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61條、62條、6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214條、215條等規定,給予涉案人刑事處罰;
3. 民事責任:權利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我們再來看一下這類侵權商品外貿的交易流程:
第一步:境外某家企業(境外批發商或采購商)通過某種渠道和境內外貿企業或掛靠在該外貿企業的個體外貿人員建立業務聯系,下定單給外貿企業
第二步:外貿企業尋找生產商,將外貿定單交其加工生產(有時不止一個生產商,本案中,就有茶葉生產商和商標標識印制商)
第三步:生產商交貨,外貿企業組織出口
我們可以發現,該類交易涉及至少三方當事人:境外采購商、境內外貿中介商、境內生產商;其中就會產生至少三個法律關系:境外采購商和境內外貿中介商、境內外貿中介商和境內生產商,如果境內外貿中介商是一個個體外貿,還產生個體外貿和其掛靠企業的關系。
企業經營的目的和宗旨是利潤最大化,上述當事人在經營侵權商品時同樣也是此目的,那么三人中,誰的利潤最高呢?在辦案中發現,境內生產商的利潤最低,它只賺取了一點點加工費;外貿代理企業第二,它利用它有外銷渠道的優勢,賺取其中的代理費(外商和生產商之間的差價);攫取利潤最高的是境外的采購商。
那么,在進行侵權行為時,哪個當事人承擔的法律風險最大呢?恰恰是利潤最低的生產商。因為,許多的出口侵權商品案的查獲,大部分都是在生產過程中被查獲的;外貿代理企業也承擔了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尤其是個體外貿掛靠的情況下,個體外貿的違法后果須由企業承擔;而對境外的不法商人,可以講可以不承擔任何法律風險,該類不法商人往往在象巴哈馬群島、馬爾維納世群島等離岸地成立離岸公司,甚至是郵箱公司,根本無法查處。
從侵權的主觀惡意分析,有下列幾種可能:
1. 外商、代理商、生產商都具有侵權的故意,即各方都明知是侵權行為并積極從事。
2. 外商、代理商都有侵權的故意的,生產商沒有侵權故意但具明顯過錯,即生產商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的生存,怠于行使審查義務并從事
3. 外商具有侵權故意,代理商、生產商沒有侵權故意但具明顯過錯,即為了追求利潤,怠于行使審查義務并放任結果發生
因此,如果說境內的代理商、生產商在制假中都有共同故意又獲取了不菲
利潤,那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似乎還相適宜;但現實是,境內代理商、生產商沒有主觀故意,獲取的利潤又如此菲薄,冒的法律風險如此之大,從經濟學上分析,似乎也不符合一個正常的商人所應追求的,更不用說在法律上的不幸了。
綜述,我們的企業在融入世界經濟競爭的潮流中時,應善于把握法律,在法律的規范內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