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呂巖峰 ]——(2000-9-26) / 已閱27995次
(24)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25)參見馬俊駒、陳本寒:《羅馬法契約自由思想的形成及對后世法律思想的影響》,載于《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5年第1期,第71頁。
(26)洛克:《政府論》(中譯本)(下篇),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35—36頁。
(27)參見呂巖峰:《論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之擴張》,載于《法學評論》1997年第6期第31—33頁。
(28)參見韓德培:《國際私法的晚近發(fā)展趨勢》,收于黃進、劉衛(wèi)翔編:《韓德培文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85—86頁。
(29)同上注。
(30)參見該法第128頁和第132頁。
(31)參見江平、張禮洪:《市場經濟和意思自治》,載于《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第20頁。
(32)參見亨利·巴蒂福爾、保羅·拉加德:《國際私法總論》,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310頁。
(33)參見韓德培、韓健:《美國國際私法(沖突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83—84頁。
(34)見1962年《馬達加斯加國際私法》第30條,1965年《中非國際私法》第42條。
(35)同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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