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呂忠梅 ]——(2001-1-4) / 已閱87656次
3、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不只是某些擁有技術、將備和資金的少數人的財富和私人財產,它屬于所有生活在這個星球上的每一個人。因此,在環境面前人人都有自己的權利--享受良好環境與開發使用資源的權利,同時也都應當義不容辭地承擔保護與改善環境的義務。
4、環境與資源不僅僅是屬于我們當代人的,而且更應屬于后代人,因為環境是我們從后代人那里"借"來的,今后總會有一天我們要將這些環境與資源還給他們。因此,當代人絕不能一味地、片面地、不公正地、甚至是自私地只是追求當代人的利益,而應當在尋求當代人的利益與發展中保護好環境,為后代人的發展留下更加適宜的機會,確保自然資源的水續利用,實現人類持續發展。
5、人類應當及時、堅決、徹底地糾正以自然界主人自居,將自然界僅僅當作自己的仆人與玩物,把對自然界的破壞性改造當作人類戰勝自然的成果與標志的錯誤觀念,毫不猶豫地將滲透在人類幾百萬年以來精心構造在歷史文明之中的那些無視自然的愚味、野蠻的舊的文化觀念及陳規陋習從人類優秀歷史文化的遺產中分離出來,真正建立起一種既符合人類持續發展的主觀需要,又符合生態環境自然規律客觀要求的、現代化的、人與自然的新型關系--平等、和睦、協調、統一、相互尊重的關系。
這種全新的環境觀將從人的深層意識上調整從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它要求不斷完善社會結構和法律制度。可以預見,在實現由以犧牲環境和資源為代價的社會發展模式向人與社會、生態持續協調發展模式轉換的過程中,環境權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四、結語
縱觀環境權的理論與實踐,它無論是作為一項應有權利還是法律權利,都有自身完整的涵義和基礎。它是作為整個環境法產生和發展的基礎性權利而存在的,同時,它的性質又決定了環境法的性質和特征,可以說環境法就是圍繞環境權保護而展開的。但是,在研究我國環境立法理論與實踐時,卻明顯發現存在對環境權的忽視。這種現象導致兩種弊端;一是在理論上關于環境法的研究往往局限在對現行法條的釋義上,缺乏深入的系統的理論成果;二是在立法上過于強調國家的環境保護權力忽視公民的環境權,使得公民的環境權保護要求缺乏法律依據,人們環境保護的積極性難以發揮,很難達到環境法保護環境,協調人類與環境關系的目的。雖然,我國有學者認為我國的現行《憲法》和《環境保護法》都包含有環境權的意義⒁。筆者卻認為,根據我國目前環境立法的現狀,公民環境權作為一項應有權利是可以肯定的,但它僅僅作為應有權利還不夠,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環境保護的嚴峻形勢迫切需要使環境權法律化,使其能充分發揮健全環境法律體系、提高公民的環境意識、調動公民環境保護積極性的作用。否則,沒有公民的支持與參與,國家的環境管理將是管不勝管,防不勝防。筆者希望,對于環境權理論研究的成果能夠引起注意,并對目前正在進行的環境保護立法有所裨益,在進一步加強環境權研究的基礎上,確立中國的環境權法律制度。
說明:本文載于《法學研究》1995年第6期,收入《司法部"八·五"期間優秀論文集》。曾獲得司法部"八·五"優秀科研成果獎(1997),武漢市法學會優秀論文一等獎(1998)。
①本文所稱公民環境權與環境權系同一概念,即環境權僅指公民環境權,不包括所謂的"法人環境權"與"國家環境權"。
②應有權利是權利的初始形態,它是特定社會的人們基于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和文化傳統而產生出來的權利需要和權利要求,是主體認為或被承認應當享有的權利。在些,特指環境權為的狹義的應有權利,即應當有,而且能夠有,但還沒有法律化的權利,參見張文顯著《法學基本范疇研究》第106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
③關于環境的理論研究,學者們有多種觀點,將其進行分類,可歸納為"肯定說"和"否定說 "兩種。
④參見葉明照《自然保護中的公民環境權》,《中國自 然保護立法基本問題》第40頁,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2年。
⑤參見《國外法學知識譯叢》,知識出版社1984年版,第317頁。
⑥野村好弘:《日本公害發概論》,康樹華譯,第293頁。
⑦程正康:《環境法概要》,光明日報出版社1984年版,第43頁。
⑧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03頁。
⑨王鐵崖主編:《國際法資料選編》,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158頁。
⑩《人類環境宣言》 序言六。
⑾參見楊朝飛:《人類環境價值觀的思考與選擇》,載《環境管理與實踐》,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41--244頁。
⑿參見張文然《現代環境理論的形成》及余昌謀《全球環境變化的人類因素》《環境理論與實踐》第15~31頁,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3年。
⒀參見《中國環境保護行政二十年》,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52-53頁。
⒁參見唐大為:《試論公民的環境權利》,載《環境理論與實踐》,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3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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