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婭 ]——(2004-3-30) / 已閱39334次
略 論 盜 竊 罪
重慶市大足縣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陳婭
我國憲法總綱、刑法總則第2條,將保護公私財產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加以規(guī)定。社會實踐表明,侵犯財產的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其中盜竊罪案件所占比例也呈上升趨勢。盜竊行為的多發(fā)性,盜竊手段的多樣性,盜竊發(fā)生的隱蔽性等,給人們的社會生活帶來了不安定的因素,對社會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產生了不良的影響。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起到懲罰犯罪、預防犯罪的目的,新《刑法》將1979年刑法規(guī)定在一個條文中的盜竊、詐騙、搶奪罪分為三個獨立的條文,在第二百六十四條對盜竊罪從定罪到量刑檔次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這樣,不僅使社會上客觀存在的盜竊犯罪受到應有的制裁,而且更有利于我們同盜竊犯罪作斗爭,從而維護社會政治穩(wěn)定和公序良俗。
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它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本罪的四個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即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公民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這里的“財物”,具有以下特點:(1)財產本身必須是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的物品。(2)從財物的形態(tài)上看,主要是有形的物品,但盜竊電力、煤氣、天然氣、熱氣、冷氣等雖屬無形財產,因其本身既有經濟價值,又有使用價值,而且能為人們所掌握和控制,因此亦構成盜竊罪。(3)人們能夠控制和享有。否則,即使具有經濟價值,而不能為人們所控制,也不能視為盜竊意義上的財產,例如無線電波等。但是,盜竊他人長途電話帳號、盜接他人通信線路,造成損失,數額較大的,也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65條就明文規(guī)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即盜竊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4)一般是動產。不動產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但與不動產可以分離,而又不喪失原物價值的附著物,如盜竊房屋上的瓦、門、窗,土地上生長的零星樹木、莊稼、果實等,仍可成為本罪的對象,數額較大的,也應構成盜竊罪。(5)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盜竊某些特定的對象,構成其他犯罪的,應按刑法分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如盜竊槍支、公文、證件、印章等,因此應根據刑法關于盜竊這些特定物品的具體規(guī)定分別定罪處罰。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具體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懊孛芨`取”是指行為人采取其主觀上認為不會被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經手人發(fā)覺的方法,暗中竊取,從而取走財物。其主要特征有:首先,秘密竊取是指取得財物時沒被發(fā)覺,暗中進行。如果取財是在暗中進行的,但將財物竊取到手后被發(fā)現,爾后公開攜贓逃跑的,仍應定盜竊罪。如果是使用騙術,轉移被害人的視線,在其未發(fā)覺的情況下竊取財物的,也應定盜竊罪。其次,秘密竊取是針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而言,而不是指其他人。即使竊取財物被其他人發(fā)現,但只要是乘被害人不知覺取走財物的,仍為盜竊罪。最后,秘密竊取是行為人自以為沒有被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發(fā)覺。如果行為人在竊取財物時,事實上被害人已經發(fā)覺,但以為是秘密而將財物竊走的,仍構成盜竊罪。如果行為人當時明知被害人發(fā)覺,繼續(xù)將財物取走的,行為已具有公然性,因而應定為搶奪罪。
秘密竊取,是盜竊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其區(qū)別其他財產性犯罪的關鍵。例如:
盜竊罪與搶劫罪這一侵犯財產性犯罪就有明顯區(qū)別。刑法第269第規(guī)定,犯盜竊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依照刑法第263條的規(guī)定,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直接危害財物所有人或者經手人、看護人、保管人,公然劫掠其控制下的財物的行為。兩罪在主觀方面、主體方面是相同的,最大的區(qū)別就正表現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盜竊罪是在財物控制人不備的情況下,以秘密竊取的方式將其財物拿走,因而表現出行為的秘密性;而搶劫罪則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直接從財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財物,所以表現出行為的強制性、公開性和當場性。對于盜竊轉化為搶劫的,則應特別強調搶劫犯罪的“當場性”,即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人身強制方法的當時、當地就劫走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兩個行為當場完成,一般沒有時間間隔。因為搶劫行為是同時地、不可分割地侵犯了財產所有權和人身權這兩個客體。但對“當場”的理解不能過于狹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與取得財物之間雖持續(xù)一段時間,也不屬于同一場所,但從整體上看行為并無時間間斷的,也應認定為當場取得財物。當然,就具體的案例還得對“當場性”進行深入的分析。如盧某以暴力手段引開他人竊取財物案。
被告人盧某,男,下崗工人。被告人盧某下崗之后百無聊賴參與賭博輸錢后,遂生盜竊念頭,于1997年11月3日晚8時許,竄到郊區(qū)某建筑工程公司住宅工地,見該工地值班室內放有銅條、鉛塊,便想行竊。但見室內有值班員唐某坐在床上看電視,無法下手。他見工地周圍無住戶,即心生一計,想把值班員引開后再行盜竊,便突然沖進值班室內,乘唐不備,朝唐的頭、面等部位猛擊10多拳,致唐頭部流血,右眼紅腫。唐某連呼救命,盧即逃離值班室外躲藏觀察。約5分鐘后,盧某窺到唐從值班室出來向鎮(zhèn)政府走去,估計唐去報案,便立即進入工地值班室,發(fā)現唐某桌上放著的新電視機,而銅條、鉛塊等太重,又值不了幾個錢,遂抱起建筑公司前日花2000元為值班室買的電視機迅速逃離,銷贓獲款890元。后被抓獲歸案。
本案中,盧某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本身,從本質上看仍具有“秘密性”,而不具備搶劫罪的公開性、暴力性和當場性,尢其是不具備后者。因為:
就被告人盧某的主觀故意而言,他雖然對財物看管人唐某實施了暴力,但在實施暴力前,他只有盜竊的念頭。當窺見值班室內有銅條、鉛塊可偷,但因為有人值班而無法下手,于是產生使用打擊并引開值班員再行盜竊之念,但其主導思想仍是盜竊。對值班員實施暴力,只是為盜竊制造條件,而非為了搶劫,即不具備搶劫的故意。
就被告人盧某的客觀行為而言,他將值班員打傷之后,并未當著值班員的面,在值班員尚未離開時自己當場強行劫取財物,也未強令值班員唐某當場交出財物。
盧某擊傷值班員后,立即逃離打人現場,躲藏窺視,待值班員離去報案時,再乘機盜竊。故他非法占有財物的手段不是在實施暴力的情況下公然地、直接地搶劫,而是以實施暴力制造條件,使財物看管人離開后非當場性地秘密竊取。雖然盧某實施暴力與劫走財物的行為之間間隔時間很短,但正是在這么短的時間內,被害人唐某離開了現場,由此使搶劫犯罪行為特征中的當場性喪失, 盧某有時間從容地進行秘密竊取的犯罪活動而非搶劫活動。
再如,盜竊罪與詐騙罪這一侵犯財產的犯罪也有明顯的區(qū)別。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者在侵犯的客體、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都是相同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從客觀上看,盜竊罪的行為是秘密竊取他人占有的財物,這竊取是使用非暴力脅迫手段,違反財物占有人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而詐騙罪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從而使被害人陷入錯誤的行為。欺詐行為使對方陷入錯誤,對方產生的錯誤認識也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為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如陳某以假項鏈換取真項鏈案。
被告人陳某,女,河南南陽市人,小學教師。被告人陳某在廣州買得假金項鏈一條,于1998年3月15日來到上海。當天她在上海商場金店,見柜臺里放有一條重14.09克、價值人民幣1600.30元的金項鏈,與她買的假金項鏈式樣相同,遂產生以假換真的邪念。她隨即到黃浦商業(yè)大廈買得金墜一個,簽字筆一支,并將金墜的重量標簽涂改為14.09克系在假金項鏈上,然后又返回上海商場金店,以挑選金項鏈為名,乘售貨員不備,用自己的假金項鏈換了上述真金項鏈。次日,陳將金項鏈賣掉,獲贓款1000元。爾后,陳又前往廣州買得假金項鏈11條、假金戒指9枚及涂改液物品,于同年3月26日返滬。3月28日陳再次來到上海商場金店,采用上述手段,以假換真換得一條重11.09克,價值1218.30元的金項鏈。當天,陳又以同樣手段調換一條重19.78克,價值2213.90元的金項鏈時,被售貨員發(fā)覺,當場將其抓獲。案發(fā)后,陳某認罪態(tài)度尚好,能積極退還贓款。
在一般情況下,盜竊罪與詐騙罪之間,只要嚴格按照各自的犯罪構成標準進行界定,并不難區(qū)分。但是,社會現象錯綜復雜,有些犯罪行為人在盜竊犯罪活動中可能有欺詐行為(如本案),有些犯罪分子在詐騙活動中也有秘密行為,判定其犯罪活動是詐騙罪還是盜竊罪,主要是看行為人非法占有財物時起關鍵作用的手段是什么,如果起關鍵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竊取,就應定盜竊罪;如果起關鍵作用的手段是實施騙術,就應定詐騙罪。
本案被告人陳某在偷換金項鏈過程中,雖然實施了欺騙行為,把金墜的重量標簽加以涂改,系在假金項鏈上,以假亂真。但她這種欺騙行為只是為其秘密竊取金項鏈打掩護,在非法占有金項鏈的過程中并不起關鍵作用。因為售貨員不全因為她的這種欺詐行為就陷于錯誤,,“自愿”將金項鏈交給她,她之所以獲得金項鏈,主要是她以挑選金項鏈為名,乘售貨員不備自行竊取和調換的。所以,后一行為即自行竊取和調換才是陳某犯罪目的得逞的關鍵。因此,對陳某的行為只能定盜竊罪而不能定詐騙罪。
又如,盜竊罪與侵占罪亦是侵犯財產性質的犯罪,二者卻也有明顯的區(qū)別。刑法第270條規(guī)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盜竊罪與侵占罪的主要區(qū)別表現在客觀方面。侵占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有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拒不交出,即包括承認本人獲取遺忘物而不交出,同時還包括拒不承認獲取了他人的遺忘物而不交出,也包括將自己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所有,拒不退還。盜竊罪與侵占罪的區(qū)分,在理論上不難理解,但司法實踐中卻容易混淆,如于某非法占有他人遺忘之財物案。
被告人于某,男,某公司職員。1998年1月2日中午,于某到某儲蓄所存款。此時王某也正在辦理存款業(yè)務。王某在小桌上填完存款憑證后轉身到3米外的窗口交款,將一個裝有1萬元國庫券的信封遺忘在桌子上。于某進入儲蓄所,也坐在小桌上填存款憑證,見手邊有個信封,翻開一看里面裝一迭國庫券,遂按在手下,趁他人不備揣入褲袋。這一動作被儲蓄所的保安看見,但以為是于某本人的物品,因此沒有過問。王某辦完存款手續(xù),發(fā)現裝有國庫券的信封不在手頭,馬上到小桌上找,不見,于是王某問保安、儲蓄所柜臺工作人員及于某是否發(fā)現一個裝有國庫券的信封,眾人均說未見。王某懷疑自己記憶有誤,可能忘在公司辦公室里,就回辦公室去找,不見。又返回儲蓄所尋找,當于某走出儲蓄所大門時,保安員還攔住于某問剛才裝進褲袋的物品是否自己的,于某答是本人物品。久尋不到,保安員帶王某看監(jiān)控錄像帶,發(fā)現是于某獲取信封并裝入褲袋,遂報警將于某抓獲。
侵占與盜竊是兩種不同的行為。侵占的特點是某一財物不在所有人或保管人控制之下而非法據為己有,而盜竊的特點是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將處于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控制之下的財物據為己有。因此,某一財物是否已經不在他人控制之下,就成為區(qū)分侵占罪與盜竊罪的關鍵。
在本案中,于某的行為是定盜竊罪還是定侵占罪,就要看王某的財物是否已經喪失控制。筆者認為,王某雖然暫時遺忘,但由于只是一轉身的功夫,距離財物時間和空間都十分接近,不能認為已經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于某趁王某不備,將王某財物隱匿并非法據為己有,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特征,應予認定為盜竊罪。
(2)盜竊公私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即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或者是個人盜竊數額雖不夠“較大”,多次秘密竊取的行為也構成本罪。所謂“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guī)定》中的規(guī)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500元至2000元為起點。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1項規(guī)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該條第2款還指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數額較大”的標準。關于被盜物品數額的計算方法,參照上述高法1998年3月10日的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guī)定計算。所謂“多次盜竊,”根據上述高法的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guī)定,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新刑法的這些規(guī)定,比1979年刑法對盜竊罪單純數額犯的規(guī)定更為合理。同時新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152條規(guī)定的慣竊罪,但補充規(guī)定了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不受數額的限制。故在司法實踐中,只能將慣竊行為作為情節(jié)嚴重的盜竊罪的一種情形加以考慮。刑法的這一修改,改變了原刑法構成盜竊罪只能單純以數額為標準的缺陷,對打擊數額雖未達到較大標準,但多次盜竊的行為將起到積極作用。
3、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雖然根據1979年刑法的規(guī)定可以構成慣竊罪,但1997年刑法取消了慣竊罪罪名,因此,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了盜竊行為不構成犯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這一特定目的,不能構成本罪,如未經物主同意擅自借用其物,用畢后即歸還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構成本罪!胺欠ㄕ加小笔侵笇⒐截斘锔`離原來的場所或使之脫離物主的控制,而實際置于行為人的控制之下。至于非法占有是為了自己,為了第三人,還是為了小集體,均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盜竊罪的故意內容是:行為人明知其所要竊取的是國家、社會、集體或他人的財產,其竊取行為必然會給國家、社會、集體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但為了達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希望這種結果的出現?梢娖涔室鈨热莅ㄈ龑雍x:(1)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竊取行為的對象是他人的財物,即不屬于自己的公私財物;(2)行為人明知其竊取行為會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而故意希望這種結果的發(fā)生;(3)行為人在其主觀故意的支配下,對實現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方式----秘密竊取作出明確的選擇。
二、對本罪的認定
(一)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主要注意幾個方面的問題:
1、盜竊罪與一般盜竊行為的罪限。其區(qū)分有數額和次數兩個可供選擇的標準,只要具備了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其中之一的,就構成盜竊罪,否則,只是一般違法行為。
一般說,個人盜竊數額達到“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就可以成立本罪。然而實際中盜竊案件的情況十分復雜,其發(fā)案數屬刑事案件之首。為了正確把握罪與非罪的標準,在審理盜竊案件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ji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guī)定,一方面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2)盜竊殘廢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3)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另一方面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jié)輕微,并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贓、退賠的;(3)主動投案的;(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5)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
2、把盜竊自己家里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罪區(qū)別開來。這里所指的“盜竊自己家里”的財物,主要指偷竊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也包括偷竊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親屬的財物。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和非近親屬的財物不等于本人的財物,但又與非共同生活的其他人的財物有所區(qū)別。這里所指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是指盜竊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近親屬”的財物。所謂“近親屬”,按照我國刑訴法第82條第6項的規(guī)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由于行為人與近親屬之間存在著特殊的關系,因此,在處理這類盜竊案件時應當有別于社會上普通盜竊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4項規(guī)定:“偷竊自己家里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qū)別。”但是,如果行為人盜竊惡習太深,屢教不改,盜竊數額巨大,甚至勾結外人共同盜竊家庭及親屬財物,嚴重影響到家庭及親屬安寧,家庭其他成員或者被害親屬堅決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盜竊罪與買贓自用的界限。與盜竊事先并無通謀,為貪圖便宜或者方便,明知是贓物而購買自用的,應無償追繳贓物,買主不構成犯罪;但買贓自用情節(jié)嚴重的,也可以按銷贓罪定罪處罰。確實不知是贓物而購買自用的,應由罪犯承擔損失,買主不構成盜竊罪,也不構成窩贓罪或者銷贓罪,因為其行為不具有犯罪的性質。
4、行為人誤將公私財物當作自己的財物拿走,或未經物主同意,擅自借用其物或私自挪用代為保管的他人錢物,用后歸還等情況,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盜竊罪。
(二)正確認定既遂與未遂
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界定,對于定罪和量刑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例如,盜竊未遂,談不上數額較大,實際社會危害性也很小的,可以認為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而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以珍貴文物等重要的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對象,因其社會危害性大,也應認定盜竊罪(未遂)。
在區(qū)分標準上,應堅持以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是否齊備為標準,但在有些情況下,盜竊罪既遂與未遂較難區(qū)分,這就需要一定的標準。在具體把握上筆者贊成“失控說”,即應當以盜竊行為人的盜竊行為是否使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失去了對該財物的實際控制,區(qū)分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凡是由盜竊的財物已經脫離了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實際控制,即為既遂;如果竊取的財物實際仍在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之下,即為未遂。因為盜竊罪是對公私財物所有權的侵犯,盜竊行為人通過其所實施的盜竊行為,使公私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失去了對公私財物的合法控制,才能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有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項的規(guī)定:“盜竊未遂,情節(jié)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如潛入銀行金庫、博物館等處作案,雖未得逞,因盜竊目標數額巨大,盜竊目標極為重要,一旦盜竊得逞,會使公私財產遭受巨大損失,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盜竊犯罪,應當追究其盜竊罪(未遂)的刑事責任。
三、本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下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guī)定,上述所謂“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yè)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該《解釋》第9條第3款規(guī)定了“盜竊珍貴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后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2、流竄作案危害嚴重;3、累犯;4、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該《解釋》規(guī)定了上述“數額巨大”的標準,一般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一般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
至于“其它嚴重情節(ji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問題,該《解釋》第6條第3項規(guī)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在共同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模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新刑法與舊刑法的差異,最主要體現新刑法順應時代的發(fā)展要求,在對盜竊罪進行修改時限制了死刑的范圍。1979年制定的刑法,對盜竊罪沒有規(guī)定死刑,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嚴打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的決定》對盜竊罪增加了死刑的規(guī)定。實踐證明,增加死刑規(guī)定,對于打擊盜竊犯罪,震懾犯罪分子發(fā)揮了作用,但實踐中,也有相當一部分用得不盡適當,適用面偏寬偏大,產生了一些副作用。針對這些情況,新刑法嚴格限制了死刑的適用范圍,即除第264條規(guī)定的兩項情形外,對盜竊罪的最高刑只到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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