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伏海 ]——(2017-9-9) / 已閱8913次
建議修改“必須征得患者家屬書面同意”的規定
于伏海
產婦跳樓一案中,據說醫院經過診斷認為應當實施剖腹產手術,但是因為沒有征得家屬的同意,最后沒有實施手術。如果這個說法是完全真實的,那確實暴露出“醫生必須取得家屬同意并簽字”的制度有很大的弊端。如果法律上沒有設置這一制度,醫生經過診斷認為最好的辦法是采用手術,患者本人也同意,那醫生就可以立即實施手術,這樣,本案中的產婦一定不會因為疼痛難忍而跳樓,原因不外乎兩點:其一是患者有了盼頭,其二是一旦上了手術臺,想去跳樓恐怕都失去跳樓的身體條件了。總之,只要醫生實施手術了,本案跳樓悲劇一定不會發生,至于會不會因為手術失敗而死亡,那是另外一個問題,暫不討論。
其實,醫院每天的手術應該很多,因此,在討論產婦跳樓一案的時候,或許其他類型病患的醫生也正遭遇著同樣的困境,因此,我想抽出馬某某作為產婦這一特殊的角色,將其看作是一般意義的患者,如果經過診斷,醫生認為必須對其施行手術、進行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我們應該對現有的制度采取什么樣的修改才能讓醫生不用再面臨這種困境?
有很多法律人士寄希望于醫生能夠全面而準確地理解《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和《侵權責任法》第55條,領會這些規定的深刻內涵,不要機械地生搬硬套,從而審時度勢,根據自己面臨的病患情況決定要不要家屬簽字同意。我認為要求醫生就像法律專家一樣理解法條的立法本意和特有內涵,準確而全面地把握并運用這些法條,恐怕是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幾乎或者根本上沒有這個可能,醫院和醫生為了保護自己不至于在可能的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只能是“全面或者全部”接受所有的規定,這些規定讓怎么做就怎么做,不讓怎么做就不怎么做,不管這些規定是在法律里的,還是在法規里的,抑或是在規章里的。
因此,解決醫生面臨的這一困境,只能是修改現有的制度,讓醫生不至于為了一個簽字就被束縛手腳無所作為。那么,如果修改比較好呢?
我的建議是:
第一步,立法機構盤點一下現在所有的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發現有“必須征得家屬同意”的內容,都標注出來,不管是法律里的,還是法規里的或者規章里的,統統都要標注,統統都要修改,不能因為法律最大,就只修改法律里的規定,不管法規和規章里的規定,因為對醫生來說,他們一般不太懂或者沒必要懂法律、法規和規章到底哪個是老大,哪個是老二,如果我們修改了法律里的相關規定,法規和規章的沒修改,醫生一定還會按照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去做。
第二步,修改所有規范性文件里的“必須征得家屬同意”的內容。如何修改?我的想法是重新制作新規定,如下:
1,醫療機構或者醫生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的書面同意。
2,如果患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必須征得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拒絕簽字同意或者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醫療人員可以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3,如果患者處于昏迷狀態,應當征得患者的近親屬的書面同意;患者近親屬拒絕簽字同意的,醫生可以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醫療機構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3,如果患者因為病重、傷重、失去手腳等原因不能自己簽字同意,但是患者沒有喪失口頭表達能力,醫療人員應當通過制作視頻的方式征得患者的口頭同意后實施。
4,如果患者因為病重、傷重、失去手腳等原因不能自己簽字同意,并且患者喪失口頭表達能力,醫療人員應當征得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患者近親屬拒絕簽字同意的,醫生可以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醫療機構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5,如果患者是必須緊急救治的危重病人或者急危病人,醫生征得患者書面同意后應當立即對其進行緊急救治;如果患者無法簽字同意或者沒有能力通過任何方式表達同意,醫生仍然應當對其立即采取緊急救治措施。
經過這樣的修改,我們就會發現,如果患者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并且有能力簽字同意,醫療人員只須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就可以了;如果患者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但是沒有能力簽字同意,醫療人員應當通過錄制視頻的方式征得同意;在必須征得患者家屬同意的場合下,如果患者家屬拒絕簽字同意,醫療人員可以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醫療機構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如果患者是必須緊急救治的危重病人或者急危病人,不管能不能征得患者的同意,醫生都應當對其進行緊急救治,不用征得患者家屬同意。
這樣修改,也完全符合憲法第37條和即將實施的民法總則第18條.
現實中,醫院之所以必須要求家屬簽字同意,也是擔心萬一做完手術了醫療費卻沒著落。因此,我建議民事訴訟法可以在“申請支付令”的相關規定里將這種情況包括進去,醫院在上述幾種情況下,為了治療病患而被拖欠醫療費,醫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申請支付令的被申請人包括:患者本人、患者的配偶、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繼承患者遺產的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