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竹靜 ]——(2004-4-6) / 已閱15254次
涉黑犯罪相關問題芻議
林竹靜 邵增輝 *
內容提要:目前理論界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的界定往往停留在司法或立法解釋的層面,未及本質。而筆者認為: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關鍵在于確切把握該組織的外在表象和內在本質;在此理論基礎上,筆者對司法實務中遇到的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時出現的問題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 特征 原動力 組織目的 黑社會性質組織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定義與特征
界定黑社會性質組織,首先應對黑社會的內涵和外延進行必要的研究,以確定其含義。國內外對黑社會的定義一直缺乏一個統一概念,國際社會一般把有組織犯罪認定為黑社會犯罪。如1991年美國司法部在“莫斯科國家反對有組織犯罪研討會”上提出,有組織犯罪是:“劃分為兩極以上的犯罪組織或若干不同的犯罪組織,采取陰謀手段,以分工合作的方式所從事的刑事犯罪活動。其目的在于獲取經濟利益或對公眾生活施加影響。” 國際刑警組織反有組織犯罪處認為:有組織犯罪是“任何具有有組織的控制結構,通過不法活動獲取錢財為其主要目的,通常以恐怖活動和腐敗活動的經濟來源為生的群體。” 而相形之下,我國港澳地區對黑社會的界定則更為寬泛。香港《社團條例》規定:任何使用黑社會儀式,采納、使用黑社會頭銜或名稱的社團,即為黑社會組織。澳門《有組織犯罪法》第一條則對黑社會作如下定義:為取得不法利益或好處所成立的所有組織而其存在是以協議或協定或其他途徑表現出來,特別是從事下列一或多項罪行者,蓋視為黑社會”。 該條定義了構成黑社會所需的三個條件:1、是一個組織;2、組成組織的目的是為了取得不法利益或好處;3、成立組織的方法是協議、協定和其他途徑。只要同時具備了上述三個條件,就可以認定為黑社會。
我國刑法第294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定義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組織!庇捎谛谭ㄒ幎ㄔ诒硎錾喜簧跚宄,使得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犯罪團伙、犯罪集團、恐怖組織等相近犯罪組織的概念界限難以區分,從而導致理論上的紛爭和司法實務運用上的混亂。為解決司法實務中遇見的具體認定問題,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有關司法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進行過界定。 相對于刑法條文的規定而言,該司法解釋確實規定得更具體而易于認定,但實踐中又出現這樣的問題:公檢法各家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必須具備司法解釋中所提的四個解釋中的第三個特征,即“通過賄賂、威脅的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為其提供非法保護” (俗稱為“保護傘” )意見不一。同時,對《解釋》中規定的4個特征在一般情況下要同時具備,但在特殊情況下是否必須同時具備也存在分歧。為使公檢法各家統一認識,2002年4月28日的立法解釋對早先司法解釋的規定做了修正。 對比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的司法和立法解釋,不難看出兩者的區別就在于“保護傘”是否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備要件上。司法解釋對此持肯定態度,而立法解釋則未將“保護傘”列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區別于其他犯罪組織的特征而只是在特征中論及“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
如何看待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的分歧,什么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區別于其他犯罪組織的本質所在?理論界爭論激烈,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些爭論大都仍停留在司法或立法解釋的層面 ,并沒有進而由表及里的從法理上歸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最直接表象和深層本質。筆者不避淺薄,試對此問題加以探討。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表象和本質
黑社會為外來語,即“under-world society”,直譯為“地下社會”,是與正常社會相對立的,對社會進行非法控制的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這種對社會非法控制組織的初級形態。對社會非法控制這點,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區別于一般犯罪組織的本質所在。而一般犯罪組織,如各種犯罪集團、流竄作案團伙,在論及“控制”只是指犯罪組織中的首要分子對一般成員的控制。
1、外在表象:有嚴密的組織
對組織內部的嚴密控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區別于一般的犯罪組織最明顯的表象。較之一般犯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組織內部的嚴密控制更具有層次性,擁有一套更完整的組織體系。在黑社會性質組織里有等級森嚴的領導者和被領導者;分工明確的策劃者和實施者,決策層和執行層改變了原來團伙犯罪臨時拼湊的現象。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成員基本固定,多為慣犯、常業犯;有一套分職位分等級的塔型組織指揮系統:有居于塔尖的首惡“老大”,其下又有“老二”、“老三”排定座位、各司其職。如被查辦的四川省資陽市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黑豹集團”內就設有“總管”、“打手”、“后勤”、“踩點”等職務稱謂,有時侯還有“降職”、撤職“處分。四川狄紹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模仿現代企業制度,制定《員工手冊》,對犯罪組織紀律作了具體規定。這些都是一般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所不具備的,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和一般犯罪集團,有組織犯罪的重要區別。
2、內在目的:獲取經濟利益
黑社會性質組織必然以獲得一定經濟利益為目的,獲取經濟利益的渠道和手段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或是合法經濟掩蓋下的非法活動。一般來說,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的原始積累階段,往往以暴力形式的違法犯罪手段聚斂財物,如盜竊、搶劫等;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后,其往往以合法企業的形式為掩護進行金融犯罪、非法經營、走私犯罪等經濟犯罪非法獲取經濟利益;也不排除合法經營,或為洗錢目的經營合法的經濟實體。值得注意的是這些黑社會性質的經濟實體的存在并非單純追求經濟目的,而是其配合犯罪活動、進而控制社會的手段。經濟實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對經濟利益的強烈追求是黑社會組織的內在目的,因而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基本特征。一般情況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的經濟目的性都能得到充分的實現,但也并非絕對,有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剛剛成立,或者成立后由于“工作”不力,以至沒來得及進行“資本”原始積累或者所得非法收入較低,經濟實力暫時弱小。筆者認為,在實際司法中出現這些情況,仍應認定其經濟目的性的存在。另外,從事一定的經營活動,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區別恐怖組織及其他一些犯罪組織的區別之一。
3、核心本質:對社會的非法控制
黑社會性質組織就并非單純為實施犯罪而存在,實施犯罪是以控制社會為目的,控制社會有時為了更好的實施犯罪服務,其犯罪行為表征為“反社會秩序性”、“暴力性”。在實踐中多表現為對一定行業、地域的控制,如對高度競爭性的建筑承包、緊缺貨物買賣、貨運、客運等行業和市場、碼頭、車站等具有高度人員流動性的地域的非法控制。控制的手段通常有暴力、威脅、滋擾等:如控制招投標、暴力排擠競爭對手、非法壟斷經營、收取保護費等等。黑社會組織在其犯罪初期階段(黑社會性質組織)往往表現出明顯的暴力性和反社會秩序性,值得注意的是反社會秩序僅僅是其手段而不是目的。在其控制一定勢力范圍以后,其就會致力形成非法秩序。因此在分析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斗毆等犯罪是一般刑事案件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時,要看實施這些犯罪的背后是否還有非法控制社會的目的。如果具有這一目的,才可以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否則就只能認定為普通刑事犯罪,不然將不合理得拓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外延。以1993年11月26日《廣東省懲治黑社會組織活動規定》第2條關于黑社會組織的認定標準為例,該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黑社會組織,是指有組織結構,有名稱,有幫主、幫規,在一定的區域、行業、場所進行危害社會秩序的非法團體” 。這一關于黑社會組織的概念雖然論及黑社會組織及幫會形式存在的特征,但根本上并未涉及黑社會組織對社會的非法控制上。由此可見,廣東省這一地方法規對黑社會組織的界定是不嚴密的。它導致在司法實踐上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擴大化。僅1991年至1993年被認定為黑社會和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團伙就有800多個。而其中這800多個大多只是一般犯罪團伙,甚至連犯罪集團都構不上!爱敺缸飯F伙沒有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時候,我們把它當作黑社會性質組織來打,……正如同雞蛋在沒有孵化小雞之前畢竟是蛋而不是雞。因此,吃蛋也決不等于吃雞,盡管每一只蛋中都潛存著一只雞! 對這類危害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相近、相同,個別甚至更大(如張君流竄搶劫殺人團伙)的犯罪組織,不能為單純追求打擊力度而掛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黑名單,這決不是“罪刑法定”的應有之一。而且,對這類犯罪組織以其所犯的具體罪名定罪量刑,也決無輕縱之虞。同時我們應注意到,對社會的非法控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產生發展的原動力,同時也是其發展到一定程度為自我保護和進一步發展所必然的要求,但在我國大量黑社會性質組織仍處于初級階段,因此把握某一犯罪組織是否具有對社會的非法控制這一核心本質上,應適量從寬,而不必要求其有國外成熟黑社會組織才具備的黑惡勢力和控制能力。
此外,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反社會秩序性”中也顯見:黑社會性質組織只存在于正常社會的范圍內,并與正常社會相對立。不存在于正常社會中的組織,而是單獨管轄一定區域的組織,我們就不能因其悖法的本質認定其為法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如原始的野蠻人部落、公海上的海盜集團。需要指出,黑社會和正常社會對立的方式和途徑就是為維持自身的存在和發展,不斷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特別是一些暴力和恐嚇活動。但暴力和恐嚇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目的,而是達到目的的手段。
三、實務中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幾個問題
由于語言本身的模糊性,要在司法實務中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僅靠概念上的明晰和理論上的自足還是不夠的,以下在具體認定中所出現問題對我們深化對黑社會性質組織
1、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數下限問題
《解釋》中只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眾多,但對于具體的下限未作規定。有學者主張應為3人以上,即可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也有學者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作為犯罪集團中較高級的形態,一般應掌握在10人以上:一般來說,要成為一個具有嚴密組織系統性的犯罪組織,則顯然在現實生活中3個人組成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時難以想象的。要組成一個具有相當嚴密組織性的犯罪組織,其成員多為十人以上,或多達數十人、甚至上百人。筆者認為,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下限的討論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這個問題,直接關系到刑法294條中的相關罪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認定。假設出現這種狀況:甲、乙、丙三人陰謀擴大他們的犯罪集團,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為此,他們效仿了國外的黑幫組織設置了一系列嚴密的幫規戒律、并賄買了當地的公安人員丁某為其撐腰。三人一方面為壯大組織的經濟實力進行犯罪,另一方面加緊招兵買馬。值得慶幸的是,在僅僅發展了數人入伙后,甲、乙、丙三人很快被公安機關緝捕落網。定罪時問題就出來了,如果按有的學者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作為犯罪集團中較高級的形態,一般應掌握在十人以上。那三人就只能按其實際所犯的具體罪名定罪,不可能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但如果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無論如何屬于犯罪集團的一種形式,而我國刑法第21條第2款明確規定: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為犯罪集團。那么,完全可以將三人的陰謀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認定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不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數下限另作規定,從嚴厲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角度出發,并無不可。但值得注意的是,應防止在實際司法中的濫用和擴大解釋。
2、關于“稱霸一方”問題
刑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有“稱霸一方”的要求!胺Q霸一方”由兩個因素組成:一為行為因素,即“稱霸”——通過實施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形成一定的威懾力和支配力;二為地域行業因素,即“一方”——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在一定的地域或行業范圍內形成一定的威懾力和支配力;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而言,所謂一定的行業范圍,是指一定地域內的行業范圍;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一定地域或者行業范圍可能有所交叉。此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稱霸一方”,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間,在犯罪組織形成的同時及犯罪組織形成后,該組織通過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達到在一定行業或地域內“稱霸”的目的。反映在實踐中,涉足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同時身犯數罪。另外,要具備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第四個特征——對社會的控制,也需要通過“稱霸一方”來實現。單純的某項具體犯罪或流竄犯罪是不可能達到對社會控制的目的的。有學者認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可以分為固定地域型和流動型兩種,其中后一種是指以流竄犯罪為主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這個觀點值得商榷。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社會的破壞是自覺的、全方位的,不同于具體犯罪對社會關系某一方面或具體某一成員權利的侵害。它動搖的是社會的根基,是社會群體的信念,給人民心理造成一種邪惡當道、正義不存而善良的人民只能向邪惡低頭的錯覺! 其最終目的是“在以刑罰等社會強制力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為后盾的反社會秩序”。 這一最終目的的實現,需要通過“稱霸一方”的手段。
3、關于“保護傘”問題
2002年立法解釋贊同這樣的觀點,即把“保護傘”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社會危害”的一個方面來加以理解。也就是說,保護傘并不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個必備構成要件。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在于它的一定社會非法控制性,即通過控制社會來達到反社會、反政府的目的。而黑社會性質組織與腐敗官員相勾結、并使腐敗官員成為其“保護傘”。是其控制社會的一種手段。因此筆者贊同《立法解釋》的觀點,把“保護傘”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中的或然性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