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慶民 ]——(2004-4-16) / 已閱12659次
執行難的一個解決方案
李慶民
法律白條成為中國法律的特色風景,執行難構成司法機關自身誠信度的極大考驗。到底難在哪里?哈耶克說“知識使人自由”,這句話放在中國法律進步的視野下,顯然不成立,即使成立,倒可以解釋為法律知識使債務人更加自由---不還債的自由。也就出現了黃世仁哀求楊白勞的黑色幽默劇。20幾年來,中國的法制建設如火如荼,毫不遜色于中國人在其他方面的運動能力,但是,很明顯,僅有立法肯定不是法制建設的全部,更不是法治。
那么,問題的核心在哪里?
從小的方面講,往往歸因于法院工作人員太少,力度不夠;大的方面講,固然有誠信文化的缺失,傳統道德的顛覆等因素。但是任何文明、觀念、意識的變化都是漸進的,不可能因為突變造成。追根溯源,造成誠信缺失的原因不外乎包括政治影響、教育、市民風氣、法律文化、商業慣例、道德水平等因素。上述因素除法律因素外,均不是我們短期所能解決的,本文僅從法律的角度嘗試提出解決方案。
我們知道,法院是司法機關,屬于司法機關中的審判機關。顧名思義,法院是以審判案件作為工作中心,執行無論是否屬于司法工作的內容,肯定是不屬于審判工作。這樣,在法理上,我們就把執行從法院的審判工作中分離出來了。這就解決了兩個問題:第一,審判工作是涉及公正的,是司法的核心,審判權是必須由審判機關掌握的。第二,執行工作不涉及司法公正的問題,因為是與非已經由審判機關明確界定,執行要解決的是落實審判的結論。
既然執行工作不影響司法公正,目前法院執行人員所做的工作是利用國家強制力使得財產、權利回到各自的法律狀態,即財產和權利由動態回到靜態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存在的程序為,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執行人員發現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這三個過程中,當事人的申請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可以爭論的,強制執行階段暴力抗法的情況也是少數。最難掌握和控制的是債務人財產的調查。難在:
一、 法院執行人員不足,無法進行充分的調查。
二、 我國財產管理和公示制度不健全,比如,房地產屬于不動產,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均有嚴格的登記,法律規定應當公開、公示,任何人都可以查閱,目的是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實際上,有些地方,比如北京,房地產登記資料是不公開的。只有公安、檢察、法院三個機關可以查閱,律師都不允許查閱,更不用說一般市場主體。筆者曾經去北京市朝陽區房地局查閱一個樓宇的抵押登記資料,權屬科科長說不允許律師查閱,筆者作為法律工作者出示“擔保法”,里面明文規定可以查閱,該科長手一揮,別給我講法律,我這里不認,你要是把上級同意你查的紅頭文件拿來就給你看。事情已經過去五年,想起來仍令我輩法律人汗顏,也令我為政府汗顏。這可是首都號稱國際化的區的專業管理機構啊。(至今天2004年4月,仍然不允許查閱。。。)
再比如,銀行有為儲戶保密的義務,我國又存在開戶管理寬松的情況,一個公司在數個銀行開立幾個帳戶的情況比較普遍。法院執行人員沒有能力逐個調查。
有鑒于此,執行工作最難的在于財產的發現。難以發現又可以歸因于具備調查權的人員不足。而調查權不影響司法公正。所以,把調查權授予具備法律知識并且具備職業約束的律師,就可以解決這一難題。最近,執行工作引入了有償舉報,即提供債務人財產線索的人將會得到一定比例的報酬。這個舉措所要解決的就是財產的發現,看來法院發現了問題,但是這種方法卻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一個原因是激勵機制與社會道德相背離,掌握財產線索的人往往與債務人關系密切,或是單位的員工,這種激勵很難達到預期。退一步講,即使能有舉報,也是以破壞道德換取,長遠來看,對社會的負面影響難以估量。而賦予律師調查權不同,申請人的律師本身不存在任何道德上的約束,同時律師具備因為身份所賦予的調查權和當事人授予的調查權,理論上這兩種調查權足以保障律師履行職責。只是在當前,法律、政策、執法環境限制了律師的權利發揮。所以法院授予律師執行階段的調查權,并不是把司法權力下放,而是對律師權利的確認、強化和保障。
在律師調查清楚債務人的財產后,由法院執行人員再以國家強制力保障權利人權利的實現。筆者認為,這是目前解決執行難的一個最現實、最直接、最符合資源配置的方法。同時,執行工作中的違法、腐敗現象將會得到根本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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