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伏海 ]——(2017-10-16) / 已閱21067次
民法總則逐條解讀(二)
于伏海
各位朋友,大家好。前幾天我在一些網站推出《民法總則逐條解讀(一)》,反響還不錯,今天再奉上《民法總則逐條解讀(二)》,為大家逐條解讀民法總則第二章《自然人》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所有法條,希望能對大家理解這些法條有所幫助,也歡迎大家批評指正,謝謝。
民法總則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解讀:
(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1,自然人
大家回頭看一下本章的標題“自然人”。什么是“自然人”呢?自然人指的就是生物學意義上的人,比如劉德華、范冰冰、正在閱讀這篇文章的每一個網民等。
再看一下第一節的標題: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如何理解這兩個概念呢?
2,民事權利能力
要理解民事權利能力這個概念,可以將其拆成“民事權利”和“能力”兩個概念。“民事權利”指的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享有的權利,比如生命權、名譽權、健康權、財產權等,“能力”指的是某種資格或者某種可能性,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能否享有民事權利,有沒有資格享有民事權利。
3,民事行為能力
同樣,要理解民事行為能力,也可以將其拆成“民事行為”和“能力”兩個概念,民事行為,就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各種行為,民事行為能力就是民事主體能否從事民事行為,有沒有資格從事民事行為。
理解了“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這個標題,我們就可以知道這一節主要規定“民事主體具備什么條件就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自然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條件
1,在世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現在看第十三條,這一條告訴我們“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自然人一出生就享有民事權利,自然人死亡,就不再享有民事權利,因此,自然人只要活著,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管這個自然人年齡多大,不管這個自然人身心是否健康,也不管這個自然人是不是植物人,只要活著,那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一旦死亡,那就不再具有有民事權利能力了。我國是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死亡呢?關于死亡標準,我國法律目前采取綜合標準說,即自發呼吸停止、心臟停止、瞳孔反射機能停止,許多國家采取“腦死亡”作為判斷死亡的標準,我國衛生部門也正在制定腦死亡的診斷標準,有望近期內出臺相關規定。
有什么樣的權利,就有什么樣的義務。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因此,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享有民事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民事義務。自然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享有民事權利的能力,一個是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既然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都有民事權利能力,那就意味著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都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民事義務。
有讀者或許會說,身心健康的成年人必須履行民事義務,這個容易理解,那未成年人呢、精神病人呢、植物人呢?這些人也要履行民事義務嗎?答案是肯定的,這些人也要履行民事義務。比如六歲小孩去打醬油,也要支付醬油錢,支付醬油錢就是履行民事義務的表現。當然,這些自然人更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和履行,
第十四條告訴我們,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平等的,不論性別如何、不論年齡多大、不論是否是精神病患、不論是不是植物人、不論有沒有在監獄里服刑等等。只要是自然人,那就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
2,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
自然人從出生時開始到死亡時為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那么,拿什么來證明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呢?第十五條作出了規定,出生時間用出生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死亡時間以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
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一般都是醫院出具。但是有很多人不在醫院出生,有的是在自己家里出生,有的是在火車上出生,有的人在自己家里去世,有的人在火車上去世,這些情況,醫院無法出具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此時,可以看戶籍登記的出生時間,依據戶籍登記的出生時間來判斷出生時間,一個人去世后需要注銷戶口,通過注銷戶口的材料上記載的死亡時間判斷一個人的死亡時間。當然,如果有更強有力的證據推翻醫院的證明或者戶籍登記上記載的時間,那就依據這些證據來判斷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
3,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
一般情況下,民事權利能力始于自然人的出生,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尚未出生的胎兒也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第十六條對此作出規定,這些情況包括:遺產繼承、接受贈、跟保護胎兒利益相關的事項。
什么是胎兒呢?胎兒,醫學上是指妊娠8周以后的胎體。妊娠4~8周胎體為胚胎。胚胎期重要器官逐漸形成,在胎兒期各器官進一步發育成熟。醫學上認定胎兒的標準,能否被法律認可,需要進一步的規定。不然,就會有很多問題出現。比如一名女性受孕兩周,丈夫就去世了,此時,遺產應由哪些主體來繼承?受孕兩周也是有可能生下孩子的,那受孕兩周的這個生物體有沒有權利繼承呢?
4,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第十七條規定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年齡限制。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當然,成年人包括滿十八周歲的人。也就是說,從十八周歲開始,自然人就是成年人了。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比如張2000年1月1日出生,那他在2018年1月1日時就是成年人了,從2000年1月1日開始到2017年12月31日為止,他都是未成年人。
(三)自然人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條件
前面已經講了,自然人從一出生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并不等于同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需要具備什么條件呢?第十八條到第二十二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1,自然人在民事行為能力上的三種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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