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駱軍 ]——(2018-1-26) / 已閱9494次
委托公證的風險防控
浙江省諸暨市公證處 駱軍
委托公證作為一項傳統業務,當事人可能因為事務繁忙或者考慮到成本因素,將某些須親自辦理的事項托付于他人或者機構代理,而采證部門為驗證委托書的有效性,往往通過借助公證機構的公信力來實現。對貌似簡單的委托公證,近期因為涉及房產處分的委托公證事件頻發,行內有些風聲鶴唳,有的因噎廢食采取一刀切方式不予辦理,有的存有僥幸心理未引起足夠重視,有的感到茫然無措不知道如何去辦理此類燙手的公證業務。對行業一線工作者而言,身處其中,有必要靜下心來,回顧反思,既高度重視,又理性對待,以使委托公證業務步入良性發展的渠道。
[關鍵詞] 委托 公證 風險 防控
一、委托公證易發風險的主要情形
(一)人證不符,引發風險。對身份和材料判斷識別出現差錯,造成人證不符,進而引發風險,此類情形最為常見。主要是以下幾種情況:真人假證;假人真證;假人假證。身份和材料判斷識別出現差錯的主因是:一方面因為技防手段不到位所造成,有些公證處尚未配備身份證識別儀、指紋錄入儀、拍照系統、人臉識別系統等設備,因配置不到位,加上信息孤島現象的存在,許多承擔社會公共職能的部門信息目前仍不共享,也不向社會開放,公證處又無權查詢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門的信息。如果技防手段不到位,對證件僅依靠人工判斷識別,正確與否難免出現差錯,相關部門對公證處查詢核實的不配合又造成證件資料的比對印證成為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另一方面因為部分辦證人員綜合素質欠缺或者責任心不強或者不夠謹慎勤勉所造成。人證不能合一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原因,委托公證如果真實性存疑,其基礎性的內容——主體出現問題,被投訴成被告將不可避免,這是導致委托公證風險發生甚至引起訴訟的最常見的原因。
(二)被別人利用,引發風險。委托公證因為收費不高,手續簡單,辦理快捷,一些人受利益的驅動,想方設法利用取得的公證文書用于不正當途徑,有的試圖通過委托公證給高利貸、非法集資、二手房炒房賺差價等套上合法的外衣,性質嚴重的甚至涉及金融或不動產詐騙,當事人在不知情或者受騙情形下其合法的財產如果被處置,一旦權利受到損害,當事人在通過其他合法救濟途徑無效的情況下,必然會向公證處追究責任并要求賠償。
(三)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及委托內容產生歧義,引發風險。委托內容與委托人意思表示不一致以及委托內容不合法而引發風險。最為典型的是“擔保性委托”,委托人處于被動狀態或者被欺騙、脅迫,非出于個人意愿到公證處出具所謂的全權委托公證,其辦理公證的真實意圖是擔保民間借貸的債權,本意不在出售房產,出售房產的結果實質上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所以此類委托公證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極易引發爭議,給公證處帶來風險隱患。
(四)不當委托,引發風險。委托人對委托產生的后果認識和理解出現偏差,亦未引起高度關注與警惕,因為過于輕信他人,有的一知半解,有的怕麻煩圖省力,就將所有事項均讓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全權代為處理,而一些中介或者個人可能串通第三方作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一旦委托事項出現非委托人預期的結果,將使委托人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同樣給公證也帶來潛在的風險。
二、委托公證易發風險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辦證人員思想上未予高度重視,辦證操作不夠規范,有些審批流程未履行到位,對委托公證材料的收集判別失之于寬,流于形式,有時對基本的核實印證程序也疏于行使,理念僅停留在證明簽名、指印(或印鑒)真實性的基本框架之下,性質嚴重的甚至對委托人的簽名、指印(或印鑒)的真實性也把握不準,出現了人證不符的情形。
(二)審核標準界限不清,過于注重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的劃分,偏面認為采用形式審查,如果委托出現風險可以減輕辦證人員的責任,把形式審查視作免責牌,這直接導致了選擇適用出證方式不正確的結果。因為過于糾結于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并且把握不準、界限不明,部分辦證人員一律以定式公證書格式第三十四式出具公證書,目的在于減輕辦證風險。
(三)對委托書內容把控不嚴,對委托人提供的委托文本未加仔細審查甄別,只要委托人提出的要求均加以滿足,對出現的多事項一次性委托的、委托期限規定不明的、委托事項明顯存在矛盾或歧義的、全權委托的、內容僅作概括羅列未明確表述的、是否可以轉委托等等情形既未嚴格審核,又未充分履行告知、提醒義務。
(四)對批量委托公證缺乏敏感性,雖然部分申請人明顯存在規避法律或者鉆法律空子的行為,但辦證人員卻視而不見。典型的例子如曾經出現過的上海房產限購時,有不少地區大量借用別人的身份證到公證處辦理委托公證,然后到上海使用,以提高中簽率。公證同樣在為“套路貸”等開綠燈,上述情形均屬于明知不可為而為之,諸如此類委托公證既影響公證聲譽,也可能存在潛在風險,這些行為助紂為虐,嚴重損害了公證的公信力。
(五)未嚴格按照程序規則和業務指導意見的規定進行操作,特別是對委托公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未正確運用證據規則進行審查判斷,將公證員個人判斷凌駕于規則以及指導意見之上,過度“自由心證”,造成尺度不一,標準不嚴,經不起事后的檢查印證。
(六)部分從業人員缺乏社會責任感,過分追究經濟效益而忽略了社會效益,把法無禁止即可為作了過度的擴大解釋。部分委托公證事項雖符合辦證條件,但在考慮其產生的法律后果的同時,還需要充分預估其產生的社會后果,法律工作從業者既要堅持公平正義,也應承擔社會責任義務。
三、委托公證值得特別關注的問題
(一)“擔保性委托”的風險及應對
“擔保性委托”因為事件頻發,在委托業務中特別被社會所詬病,對此類公證事項在辦理過程中明顯存在問題。其一是“擔保性委托”委托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性存疑,它的基礎并非完全出于信任,委托人實際上出于無奈,其意思表示當然是虛假的。其二是“擔保性委托”的內容顯失公平,不管委托人(借款人)借款多少,均以房產作抵,而在委托書中對擔保房產的低價出賣無限制性規定,借款金額與實際房價存在差額,有時這個差額過于巨大,“擔保性委托”明顯違背了公平原則。其三是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委托人(借款人)的訴權,“擔保性委托”一經作出,委托人實際自動喪失了訴權,并且堵塞了救濟的通道。其四是“擔保性委托”根本不存在擔保作用,它既無法理的基礎,在實踐中也只能是違法操作,而且委托人隨時可以行使單方面的撤銷或變更權,無論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出借人)在實踐中其擔保功能都不能實現。其五是“擔保性委托”成為了實施違法行為中的一個環節,它往往有意無意被高利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所利用,給公證埋下禍患。
對“擔保性委托”公證,公證機構應拒絕辦理,盡量通過說服宣傳積極引導當事人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通過正當的方式和合法的途徑,保護債權的實現和債務的履行。
(二)委托的終止和有效情況
登記部門、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經常有人咨詢有關委托終止和是否繼續有效的問題,對此《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了五種情形,但是對其中代理人死亡和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終止的情況,在實踐操作中存在一定問題,因為委托主體因法律事由消滅,作為接受委托公證書的受證方或代理人可能并非知曉代理人死亡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終止的情況,那么仍可能繼續實施受托行為,如為被代理人的利益繼續實施受托行為,產生的是積極意義,否則可能損及被代理人的利益。這從一個側面說明,委托的期限宜短不宜長,特別是委托人對重大利益的處分時,須更加謹慎。
對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是否繼續有效的問題,總有一些人心存疑問,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實施意見第82條明確規定了四種情形,假如代理人對被代理人死亡不知情的;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認可的;委托書約定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才終止的;在被代理人生前已經實施,被代理人死亡后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上述四種情形下委托代理人所實施的代理行為依然有效。
(三)委托公證的撤銷
委托作為單方的法律行為,委托人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原因之一就是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撤銷委托公證一般應去原出具委托的公證處辦理相關手續,并收回原公證委托書(但如果委托人能全部收回公證書,那么委托人直接銷毀即可,到公證處辦理撤銷手續毫無意義)。對于無法收回原公證書的,雖然通過公證撤銷了原委托公證,但在撤銷委托之前,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委托行為仍有效。而且撤銷委托并非公示行為,公證也無公告流程的設置,第三人不可能得知公證委托書撤銷的真實情況,實踐中一般采用委托人通知受托人并及時到相關部門進行撤銷備案來解決實際問題。
公證當事人如果申請撤銷委托公證,辦證人員應履行好告知義務,根據委托公證事項的具體實施情況,經過分析判斷,幫助當事人設計方案,使當事人能通過有效可行的途徑真正達到撤銷委托公證的目的。
四、委托公證風險的防控措施
(一)增加投入,添置必要的硬件設備,通過一定的技防手段解決人證不能合一的問題,但也不能過度依賴硬件識別設備,一些儀器雖然可以識別真假,但其正確率還有待于實踐的檢驗,主要起到的應是警告、警示的作用。儀器設備的識別必須與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實地核實等相互印證比對,綜合判斷,才能保證人證合一。
(二)宣傳委托公證法律知識以及真正的效用,引導公證當事人正確使用委托公證文書,同時理解委托公證的真實含義,促使公證當事人正確合理利用委托公證,以最大限度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三)重視履行告知義務,告知事項應做到詳盡規范細致,對不同個案的特殊情況應做特別告知,同時對存在不法意圖的當事人和騙取公證書的申請人加入黑名單目錄,對涉嫌犯罪的由有關部門打擊處理,教育與懲處相結合,使不法分子想實施不法行為望而卻步。
(四)采用限制性措施,對委托期限建議不采用“委托期限至本委托事項辦理完畢止”的表述方式。對當事人提供的格式委托文本,如涉及多事項一次性代為辦理或者多個受托人辦理的,應建議當事人修改委托書文本或者明確受托人具體可以辦理的事項,堅持一事一證的原則,拒絕多事項一次性委托,同時委托書中不擬加注“該委托權不可撤銷”的內容,通過對文書加以規范限制來杜絕風險的發生。對涉及不動產的委托,按照指導意見規定,正確區分公證書出具方式,并按照實際情況加注相關內容,如“本公證書未對委托人是否具有處分權作出證明”,轉委托的加注“本公證書未對原委托書目前是否有效作出證明”。公證文書送達嚴格按照程序履行,如委托人無法直接領取公證書,可通過郵寄等方式送達。
(五)對于委托人系年老體弱、危重病人、聾啞盲人等群體,應由專業人員翻譯并記錄在案附卷,同時采取全程錄音或錄像的方式固定證據,以便需要時能還原辦證時的實際情況,日后起到備查鑒別的作用,防止委托人以違背其真實意思或行為能力存在缺陷或對委托內容未全部理解等理由行使撤銷權。
(六)在行業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出臺更加具體規范細化可操作的規定,加強防控意識,梳理辦證流程,查找委托公證可能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對受理條件、審查環節、比對核實、委托事項、委托期限、審核審批、文書發送以及一些需要限制的規定等方面由行業協會出臺具體書面文件,以便于操作實施。
(七)在行業內建立聯網公示系統,包括黑名單錄入、撤證公告、警示案例的發布等,以使行業人員了解委托公證動態情況,社會各界起到監督作用,從全方位多層次的角度,堵塞委托公證的漏洞,杜絕委托公證風險的發生。
委托公證雖然因為籬笆不緊、存有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發生了影響行業形象的一些事件,但行業人員應該從中吸取教訓,既不拒之門外,也不盲目辦證,應守住紅線和底線,通過規范梳理防控,將其風險降到最低點,做到預防應對有策,避免出現公證為不法行為背書并承擔風險責任的事再次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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