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4-26) / 已閱9040次
撩開審委會審案最后的“遮羞布”
楊濤
目前,此案轟動一時陳長春犯強奸案的一審的審判長阮金鐘已被刑事拘留。 2004年3月1日,福建省周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周寧縣公安局原副局長陳長春犯強奸罪、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于3月23日依法改判被告人陳長春有期徒刑12年。寧德市中院對該案在全市法院進行了通報,周寧縣法院院長在通報會上作了檢討。
從現有的報道來看,周寧縣人民法院對陳長春犯強奸案的一審中存在人情因素。中央紀委駐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組長李玉成7日說,此案被告人的親屬系法院工作人員,這是一起典型的“人情案”。 但是,這樣的一個錯誤判決并非阮個人所能決定的,它是經過由法院領導在內的8人審判委員會討論后一致同意的。
本案再一次起了學界對于審判委員會審判案件的職能的反思。筆者也在多篇文章中對審委員會審案進行了抨擊,指出審委員會審案缺乏親歷性,無法充分聽取訴訟雙方的證據后以形成內心確信,同時,審判委員會委員沒有親自出庭,其是否回避,當事人也不知情,與程序正義要求不符。(見《中國青年報》3月29日《法官上面有領導》一文)以往人們認為,審判委員會審判案件在現階段法官業務水平不高的情形下,審判委員會審案有利于集思廣益、正確把關,因而審委會審案存在正當性。但從以往的大量案件和來看陳長春強奸案審判來看,這種理由轟然倒地。周寧縣法院 8名審判委員會成員中除刑庭庭長阮金鐘外,其他5人都聲稱自己沒有從事刑事審判的司法背景,對刑法不熟悉,在討論案件中,他們聽憑于阮金鐘對于事實與法律問題的匯報,“過分相信他對案情的報告”(周寧縣法院分管刑事審判副院長陳木森語)。沒有親自參加庭審,如何能作出事實判斷;對刑法不熟悉,如何作出法律上的評判。所以,所謂審判委員會審案能正確把關的說法是越來越沒有市場。
但是,有學者從善意的角度,通過一些調查走訪,認為在現行的司法并不真正獨立的體制下,法官往往在承受來自地方行政等諸多壓力情形下,將案件提交審委會以屏障壓力,從而得出了審判委員會審案有利于轉嫁法官審案風險因而審委會審案存在正當性的新的理由,這一觀點流傳甚廣并為許多人所接受。蘇力教授在他的《送法下鄉》一書就較早提出了這一觀點,并進行了深入剖析。因此,這一具有獨創性的觀點,可以說成為了在現有司法不獨立的語境下審委會審案最后的“遮羞布”。
然而,這一“遮羞布”在陳長春強奸案的審判中,再一次被無情地撩開。我們注意到陳長春強奸案從一開始就受到媒體及有關領導的高度關注,該案的一審的審判長阮金鐘也非常清楚自己要徇私情所面臨的壓力, 自然他也知道如何規避風險,于是他選擇了向審判委員會匯報,并由審委會來定奪的方式。但是,該案盡管是最終由審委會定奪下判,阮金鐘卻仍然沒有逃脫被刑事拘留。個中原因很簡單,正如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生導師阮其林教授所說:因為這里有兩個互相獨立的責任,第一,阮金鐘的責任很明顯;第二,審判委員會成員作為一審案件的最后把關人,沒有通過反復盤問承辦人,查明案情,而是偏聽偏信,致使重案輕判成為現實,也同樣負有責任。所謂的“上帝的歸上帝的,愷撒的歸愷撒的”,個人的徇私想通過審委會集體的形式來轉嫁風險,其實是辦不到的。
既然個人的徇私想通過審委會集體的形式來轉嫁風險,是辦不到,那么,一個正直的法官公正的判案能通過審委會集體的形式來轉嫁風險嗎?答案即使不是完全否定,事實上也是很難做到的。在現實體制的語境中,能給法官施加壓力的人,通常也是能輕而易舉通過各種途徑要求法院院長及主審法官匯報審理情況或能了解審理情況的人。如果主審法官依據自己良心和對法律的信仰,如向審委會匯報事實與自己的法律評析,那么即使案件判決形式上是由審委會決定,但主審法官也難逃干系,通過審委會集體的形式來轉嫁風險的說法無從談起;如果主審法官歪曲事實與法律,而審委會作出了正確的判決,這種情形為一個正直的法官所不屑,而且此時因為歪曲了事實與法律,審委會能否作出正確的判決使人懷疑,以歪曲事實與法律來轉嫁風險,其違背法官職業道德與法律,并可能導致造成誤判,其正當性又何在?
在那些強勢的機關和官員面前,轉嫁風險和壓力可能性是微乎其微,那么是否在一些非強勢的官員及人情面前可以轉嫁風險和壓力?當然,法官可以這樣說:“我本來是這樣判的,但審委會改判了。”可以達到轉嫁風險和壓力的目的。但是,如果我們的體制倡導法官可以有這樣的言行不一致的做法,法治的傳統形成將是雪上加霜,一個在有壓力或人情干擾就推卸責任的法官永遠不可能成為一個有權威、受人敬仰的法官。
如果審委會審案在今天法治化進程的語境中,已經不具正當性,那就取消和改變它吧,別再為它尋找諸如為法官轉嫁風險和壓力之類的“遮羞布”。同時,我們的體制要讓我們的法官真正獨立起來,真正讓他做個敢于負責的法官,再也不要用審委會來轉嫁風險和壓力,為壓力重重而愁眉苦臉。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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