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勇 ]——(2004-4-27) / 已閱7658次
本案胡某的債權是否受法律保護
[案情]2002年2月,胡某(男)和饒某(女)商定與各自的配偶離婚后再彼此結婚。胡某先與妻子離婚后即催促饒某離婚。同年10月,饒某以無錢給付小孩撫養費為由向胡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此后不久,饒某與其丈夫辦理了離婚手續。為了盡快與饒某結婚,胡某把一張仿制的借條當饒某的面撕毀,并對饒某說:“只要你和我結婚,所借的10000元就不用還了”。次年農歷正月,胡某如愿與饒某登記結婚。2004年2月,胡某與饒某因感情破裂離婚。同年3月,胡某持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饒某償還借款10000元。
[分歧]法院在處理本案過程中,對胡某的債權能否認定,既胡某的債權是否有效,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胡某口頭承諾只要饒某與其結婚,借款就不必還了。胡某放棄債權的行為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行為自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本案中胡某與饒某實際結了婚,胡某放棄債權的條件已成就,所以胡某放棄債權的行為有效,因而胡某的債權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種意見認為,胡某與饒某結婚產生債的混同,胡某的債權已歸于消滅,應駁回胡某的訴訟請求。
第三種意見,胡某放棄債權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胡某與饒某結婚不產生債的混同,胡某與饒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胡某的債權仍受法律保護。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是:一、胡某撕毀仿制的借條向饒某承偌只要雙方結婚,就不用饒某還錢的行為不是附條件的民事行為,而是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因為胡某放棄債權并不是他本人真實的意思,胡某內心是不愿放棄債權的,他把仿制的借條撕毀而非將真實的借條撕毀或交還給饒某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胡某僅僅是利用一種欺騙的方式討好饒某以達到結婚的目的。胡某的外部表示與內心意思不一致,所表示的并不是真實意思,胡某撕毀仿制的借條承偌不用饒某還款的行為是一種真意保留的行為,該行為缺欠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構成要件,是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依照《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效力。二、債的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致使合同關系消滅的事實。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說債權人和債務人必須合二為一,成為一個民事主體。而本案中,胡某與饒某結婚,對外來看好象是一種合并,對于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對外形成的債權債務來說,胡某和饒某是一個民事主體;但對內而言,胡某和饒某仍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因此,胡某和饒某結婚不能產生債的混同,胡某有權向饒某主張債權。
江西省吉水縣法院 熊勇 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