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屠杭 ]——(2004-4-30) / 已閱31630次
因為這些問題都影響行政處罰的裁量。
5.如何取締無證行醫
根據1998年12月8日衛生部給四川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行中有關問題的批復”衛生行政部門對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違法行為進行取締,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不是行政處罰。根據衛生部行政解釋:條例中“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應視同為取締。所謂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權利和科以義務為內容的,臨時性的強制行為。而實際內容應當是沒收非法財物。如果行政機關僅僅作出依法取締的決定,而不沒收當事人的非法財物,當事人仍然可以進行非法行為。沒收當事人的非法財物也就實際上取締了非法組織。因此,取締無證行醫重點在于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⑵ ⑶
6.非法行醫的其他形式
6.1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或以合同方式經營診療項目應由誰來批準
根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0年5月15日第11號令頒發,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經衛生部和外經貿部批準,成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并開展醫療活動或以合同方式經營診療項目的,視同非法行醫,按《條例》和《細則》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2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
根據《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1992年10月7日衛生部令第24號發布)第三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必須經過注冊,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未經注冊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6.3醫療機構擅自變更執業地址是否是非法行醫
根據衛生部衛醫發[1999]第584號“關于醫療機構擅自變更執業地址問題的批復”,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在登記注冊的執業地址執業。對違反《條例》規定,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擅自變更執業地址的,可根據具體情況,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例規定予以處罰,即按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進行處罰。
6.4醫療機構增加診療科目、醫務人員變更執業地點
根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衛生部“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聘用社會醫務人員執業管理的通知(衛醫發[1998]26號)”的規定:醫療機構增加診療科目、變更執業地點,必須按照《條例》及《細則》的規定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對于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擅自變更執業地點按非法執業論處。1999年5月1日《醫師法》實施后,醫務人員變更執業地點應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據《條例》和《細則》,視情節責成該醫療機構限期整改直至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追究其領導人責任。衛生行政部門要保證執法的嚴肅性,對醫療機構決不能以繳納罰款取代整改,也決不允許以罰款而認同非法行醫。
6.5軍隊編外醫療機構
根據“關于加強軍隊醫療管理若 干 問 題 的 通 知(1996年12月23日總后勤部、衛生部發布)”需要保留的軍隊編外醫療機構,要按規定程序報經各軍區、軍兵種后勤部衛生、生產管理部門審核,由地方地、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審批和登記注冊;地處省(自治區)會城市、直轄市的,必須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和登記注冊。凡未經審核、登記注冊的,均屬非法醫療機構,應堅決予以取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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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胡建淼,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一版,P32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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